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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非貨幣性福利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財會通訊》2011年第9期(上)發表的《非貨幣性福利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分析》(以下簡稱“胡文”),筆者對“胡文”中以下幾個觀點有不同表現,特提出來與胡塵商榷,以拋磚引玉。
  一、自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這里的“公允價值”是指熟悉市場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和自愿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市場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一項資產可以被買賣或者一項負債可以被清償的成交價格。
  [例1]以“胡文”〔例1〕為例:某企業將100臺自產的甲產品發給本企業生產工人,該產品每臺成本900元,每臺售價1000元,增值稅率17%。
  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11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0000
   貸:庫存商品――甲產品 90000
  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既然企業對該業務已經作為收入核算了,就達到了稅法確認收入的目的,但不能再當作“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調整,否則企業重復納稅。因此,“會計與稅法對于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核算方式”是一樣的,不存在“胡文”所說的區別。“胡文”〔例2〕亦然。
  二、商業折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 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例2]以“胡文”〔例3〕為例:假設企業在最近一段時間對外銷售的自產甲產品都是采用商業折扣方式銷售的,甲產品的每臺成本900元,每臺售價1000元,增值稅率17%,企業以九折進行銷售。在這期間企業將100臺甲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
  上述甲產品每臺售價1000元是以前的實際售價,也是當時的公允價值;而每臺900元(1000元的九折)是“最近一段時間”的實際售價,也是該段時間的公允價值。因此,將100臺甲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時,企業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每臺900元),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即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 105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053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05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153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0000
   貸:庫存商品――甲產品 9000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會計與稅法都分別明確了“這種特殊的非貨幣性福利”應該如何處理,不存在“胡文”所說的以哪種方式核算的困惑,更不存在“既可以采用按原售價1000元進行核算,也可以采用商業折扣來進行核算”問題。
  三、外購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五個條件的, 才能予以確認。 其中第四項條件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將外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是無償的,其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 因此, 企業不能確認收入,即使“企業在購進時貨物準備用于生產, 后來將此貨物作為福利發給職工”, 在會計上也不存在“胡文”所說的“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例3]以“胡文”〔例4〕為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將外購貨物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業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700元,用于本企業職工福利。
  如果企業在購進貨物時,已明確此貨物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的,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 117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
  如果企業在購進貨物時準備用于生產,后來將貨物作為職工福利,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某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 117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
   貸:原材料――某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 170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應當視同銷售貨物。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的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可見,企業以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時,其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兩者在具體處理上的差異顯而易見。在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上,對同一會計事項的處理原則是:會計與稅法都有規定且不一致的,會計核算遵循會計規定,稅務處理遵循稅法;會計有規定,而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暫時按會計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稅法有規定,而會計沒有明確規定的,暫時按稅法進行會計核算。因此,不能為了“胡文”所謂的“與稅法保持一致”,企業年末就不需要再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了;更不能以“胡文”所謂的減少“納稅調整的工作量”為由,而“按照第(1)種方法進行核算,先確認收入,再等額結轉成本”。
  “胡文”〔例4〕還存在下列問題:兩種情況的會計處理(包括第二種情況的兩種處理方式)都缺少一筆會計分錄: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按“胡文”〔例4〕的做法,企業一旦發生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企業“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明細賬就會出現借方余額,并且隨著時間推移,該賬戶的借方余額會變得越來越大。這不但違背賬戶余額特點,也容易引起稅務人員對企業誠信納稅的懷疑。
  四、企業非貨幣性福利納稅申報與風險規避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福利業務,會計一般不確認收入(自產品除外),按稅法是典型的“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將企業發生的這類非貨幣性福利業務,按“視同銷售”要求填制《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等附表,以便正確填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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