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融資租賃及適用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融資租賃的稅收涉及三方當事人:供貨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后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因此,供貨人和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供貨人向出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開具租賃發票。其中,租金的計算原則是:出租人以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依據,根據雙方的協定計算租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文)(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為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同時,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其交易方式又是貿易與信貸相結合的。也就是說,融資租賃是在融物基礎上的融資,因此,對于租賃公司的業務收入(即租金收入),比照金融業征收5%的營業稅。
例如,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即出租人)購進一臺價稅合計為117萬元的設備,如果按25%的利潤率出租該設備,則出租的總價為:117×(1+25%)=146.25(萬元),則出租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46.25-117)×5%=1.4625(萬元)。
二、增值稅轉型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挑戰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未規定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即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仍按照2004年7月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通知》繼續實施。融資租賃公司不能開具承租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若所有權最終轉讓給承租人,則可以開具相應的承租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因此,承租人便會選擇其他單位進行融資租賃,這讓融資租賃公司在競爭上承受了空前的壓力。形式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是租賃合同,不涉及租賃標的物的賣出與購進,所以,也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然而,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實際上又最終屬于承租人,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出租人應該為承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卻不能得到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便不能抵扣,實際上加重了承租人的資金成本。
承接上例,設備出租的總價為146.25萬元,即承租人的租入價為146.25萬元,,但租入的設備并非直接購置,而是從出租方租入,因此不能取得可作進項稅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即該承租人可抵扣進項稅額=0;如果該承租人是從其他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租入,若所有權已經轉移,則該承租人可以取得該公司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該承租人可抵扣進項稅額=146.25×17%=24.86(萬元)。
三、融資租賃業應對策略
面對融資租賃業的困境,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購置的資產,可以憑供貨人開給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對此,本文提出了一些相應的稅收適用對策:
一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出租人對于出租的租賃標的物的增值稅視同銷售,承租人對于租入的租賃標的物的增值稅視同購買。其中,視同銷售或者視同購買均以當期銷售或者購買標的資產所取得的原始票據為依據。
二是在融資租賃期限期滿后(即合同期滿后),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承租人可憑租賃期間的租金發票和有效合同,向出租人要求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關規定,融資租賃業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承租人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按一定比例進行抵扣。對出租人而言,其租金收入需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對承租人而言,希望獲得固定資產17%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鑒于承租人向租賃公司租入固定資產,并非直接購入固定資產,可采取特殊的抵扣方法專用于融資租賃行業的增值稅抵扣。因此,可抵扣的原則是:可抵扣增值稅比例等于按出租人所收租金的利潤率減去12%(12%=17%-5%),且可抵扣增值稅比例的上限是17%,若可抵扣增值稅比例結果為負數,則作不可抵扣處理。
承接上例,若其承租人為一般納稅人,則可抵扣增值稅比例=25%-12%=13%,抵扣額=146.25×13%=19.0125(萬元),即該承租人可申請抵扣的增值稅比例為13%,可作進項稅抵扣的金額為19.0125萬元。若上例中,出租人的加價利率為50%,則可抵扣增值稅比例=50%-12%=38%�17%,所以,可抵扣增值稅比例=17%,抵扣額=146.25×17%=24.8625(萬元),即該承租人可申請抵扣的增值稅比例為17%,可作進項稅抵扣的金額為24.8625萬元。
這樣一來,對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對于融資租賃的進項稅可以進行合理的抵扣,減輕了中小企業承租人的發展與再發展壓力,可以降低其發展成本。對出租人而言,出租人不再受《條例》影響而舉步維艱,而是走出困境,并順利發展或者更好地發展。此外,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出租人隨意提高租金,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串通并通過提高租金以提高可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