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視國際會計準則的短暫歷史,1973年是發展元年,這一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成立,開始建立一個以資本市場為導向的會計準則體系。2001年是變革之年,這一年,IASC改組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準則開始由一個專業委員會制定,并通過一個新的監督機構籌措捐款。2001―2011年的十年,IASB在新的發展環境下,真正邁向了制定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之路。從修訂原來的國際會計準則(IAS),到頒布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再到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準則制定,會計技術得到了不斷發展:會計概念不斷清晰,會計準則條款更加簡明,建立了會計確認的新思維、會計計量的新方法,會計報告有了新發展,會計準則體系既填補了準則空白,又不斷實現與美國準則的趨同,并得到了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應用與采納。
一、2001―2003年修訂了15項國際會計準則
IASC成立后共頒布了41項準則,改組為IASB后開展的一個重要工作是“改進國際會計準則”項目,2003年12月發布了改進項目下的15項準則,取消了1項準則。這次會計準則改進的特點是:借鑒世界上最佳實務,取消準則中的可選擇方法,減少準則內部的重復和相互矛盾之處,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增強準則間的一致性;改進的核心是會計報表。改進項目中發生實質性變化或變化較大的有9項,均與財務報表列報相關,涉及到報表的列報、調整、計量、披露、計算等內容。
《IAS1:財務報表的列報》基于財務報告準則的遵循,定義了“不切實可行性”、“重要性”、“公允列報”等重要術語。“不切實可行性”的定義強調“合理努力”,“重要性”的定義強調“省略或誤報”與經濟決策的關系,“公允列報”的定義強調以《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為依據。基于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區分了背離準則的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達到公允列報可以背離;二是即使導致誤解也禁止背離,但要求通過披露信息盡最大可能減少因遵循準則導致的誤解。在資產負債表中,明確按流動與非流動標準列報資產和負債,重新界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負債的分類。在收益表中,取消了“經營活動成果”和“非常項目”兩個單列項目,確定了項目在報表中單列以交易或事項的性質或功能而非發生的頻率為依據的原則。在附注中,要求披露管理層在采用會計政策中所作的最具重要影響的判斷以及估計不確定性的關鍵來源。
《IAS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和差錯》取消了會計政策自愿變更中的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只保留了追溯調整法;取消了對重大差錯更正中允許選用的其他處理方法,只允許采用追溯重述法。考慮到重大差錯與其他差錯難以正確辨別的實際情況,取消了“重大差錯”的概念,不再區分重大差錯和其他差錯。明確了在缺乏適用準則和解釋公告時選擇會計政策時應參照文獻的級次。
《IAS16: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為判斷和選擇資產交換交易的計量基礎提供衡量標準,增加了“主體特定價值”的定義。統一了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明確了確認時的計量原則:初始成本中包括資產拆卸、搬移和場地清理費用,不論該項義務是購買時發生的還是使用時發生的;所有的資產交換交易均以公允價值計量,除非該項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地計量。明確了確認后的計量原則:將后續計量模式分為成本模式和重估價模式;提出了“計量單元”的概念,將其作為計提折舊的一個重要依據。
《IAS21:匯率變動的影響》將“功能貨幣”定義為“主體經營所處的基本經濟環境的貨幣”,以“功能貨幣”和“列報貨幣”替代“報告貨幣”。明確了非貨幣性項目的利得或損失產生的匯兌差額的處理方法,規定對功能貨幣的改變采用未來適用法,統一了并購國外經營時產生的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調整和商譽的折算方法。規定了列報貨幣及其自由選擇性。取消了結算貨幣性項目產生匯兌差額的處理方法和“構成報告企業經營整體組成部分的國外經營”和“國外實體”分類,以及將“國外經營”區分為“構成主體經營整體組成部分的國外經營”和“國外實體”的做法。
《IAS24:關聯方披露》以從主體的經營中獲取利益的權力界定“控制”的定義。取消了一些豁免披露關聯方交易的規定,刪除了受國家控制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披露與同受國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交易的規定。對披露要求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存在控制關系時的披露規定;二是對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披露規定;三是除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外的其他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規定。當存在母子公司關系時,要求披露母公司和最終控制主體的名稱,披露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總額及分類報酬金額,細化了除關鍵管理人員報酬外的其他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規定。
《IAS27:合并和單獨財務報表》界定了“成本法”和“單獨財務報表”。在豁免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條件上,擴大了豁免范圍,提高了豁免標準;在合并范圍上,要求所有子公司均應予以合并(除準則規定不予合并的子公司外)。在判斷是否存在“控制”時要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嚴格限制準備在近期出售的子公司不予合并的規定,取消因經營受到長期嚴格限制而大大削弱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的子公司不予合并的規定。定義了“單獨財務報表”概念,統一了母公司、投資者和合營者在單獨財務報表中對投資的處理方法:取消了權益法,允許在成本法和公允價值法之間進行選擇。
《IAS33:每股收益》增加了“反稀釋”、“或有股份協議”、“或有發行普通股”、“稀釋”和“賣方期權”等術語的定義。對于可選擇用普通股或現金清償的合同,不考慮現金清償的可能性,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將其作為潛在股普通股處理。對于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列舉了比較典型情形,如:在主體具有認股權證、買入或賣出期權、簽出賣方期權、可轉換工具、或有發行股份等計算每股收益的方法。
《IAS32:金融工具:列報》將“金融工具”定義為形成一個主體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另一個主體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以列舉的方式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將“權益工具”定義為證明享有主體的資產扣除所有負債后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要求金融工具的發行者在初次確認時按合同的實質以及相關定義將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或權益工具。明確了區別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關鍵特征是合同義務的存在。并規定了負債和權益、不存在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復合金融工具、庫藏股、利息股利損失和得利的列報方法。
《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修改了“原生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以“貸款和應收款項”代替,并規定:主體可以將沒有活躍市場標價的購入貸款歸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上,保留了“風險和報酬”和“控制”的概念,但對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評價要比對控制的轉移的評價更重要。會計主體可以指定對任何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在損益中確認利得和損失。只有當減值損失已經發生時才能確認金融資產減值。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能通過損益轉回,公允價值的任何后續增加應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規定了使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
“改進國際會計準則”項目中還對其他6項準則進行了有限修改。《IAS2:存貨》取消了存貨成本計算中的后進先出法,重新界定了存貨初始成本的構成。《IAS10: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基于“現時義務”的標準明確主體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宣告的股利不能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負債。《IAS17:租賃》區分了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開始日,界定了“初始直接費”的概念,規定了土地和建筑物的分類和計量方法以及包含土地成分和建筑物成分的租賃的會計處理方法。《IAS28:對聯營企業的投資》確定了“重大影響”為聯營企業的判斷標準,重大影響的判斷依據除了20%表決權還有其他信息。風險資本投資者等在聯營企業中的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變動期間的損益。《IAS31:合營中的權益》將豁免采用比例合并法或權益法的條件歸為三類。在單獨財務報表中,合營者對共同控制主體投資的處理,只能選擇成本法或公允價值法。《IAS40:投資性房地產》規定了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原則。統一了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的資產確認原則,以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一般按公允價值計量。
二、2003―2006年制定了8項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ASB在改進項目完成之前就啟動了制定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工作,一方面是為了填補國際會計體系中存在的空白,以便于更好地服務于日益全球化的各國大中型企業,另一方面是為了縮小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 GAAP)的差異,以利于更好地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國際會計準則。從2003年到金融危機爆發前共發布了8項IFRS。這個時期頒布的IFRS,主要解決了國家準則向國際準則過渡的技術問題,應對了股權激勵在全球廣泛運用,全球企業合并浪潮的不斷高漲,保險實務的多樣性和特殊性,資產運營在企業中的實施,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的龐大支出的經濟環境,關注了金融工具風險的防范,總部經營與分部經營關系等會計實務問題。
2003年6月,IASB發布了《IFRS1:首次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要求主體在首次采用國際會計準則期間遵循所有在期末有效的國際會計準則,在過渡日編制和列報其財務狀況表,作為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起點。在其首份報表期間內,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其財務狀況表中確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確認的所有資產和負債,不確認不允許確認的資產負債項目,要求首次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表至少含可比信息在內的3份財務狀況表、2份綜合收益表、2份單獨的收益表、2份現金流量表和2份權益變動表及相關附注。要求主體說明從原會計準則則過渡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財務狀況、財務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情況。
2004年2月,IASB發布了《IFRS2: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該準則規定:以權益結算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直接按照接受的商品或服務的公允價值計量商品或服務以及相應增加的權益,即使該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地估計,也應間接地參考所授予的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對于以現金結算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按照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所取得的商品或服務以及所發生的負債,在負債結算以前的每個報告期末和結算日重新計量負債的公允價值,任何價值變動應確認為當期損益。
IASB和FASB在企業合并準則第一階段將幾乎所有的企業合并都認定為購買,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只允許采用購買法。2004年3月,IASB發布了《IFRS3:企業合并》,取代了《IAS22:企業合并》和IFRIC9、IFRIC22和IFRIC28。2008年1月,IASB發布了修訂后的IFRS3,完成了企業合并準則的第二階段工作。IFRS3確立的核心原則是,合并的購買方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確認其取得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明確購買一項資產或并不構成一項業務的資產組不是企業合并,所有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均按其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被購買方的非控制性權益既可以按公允價值計量,也可以按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中非控制性權益所占的比例份額進行計量。
2004年3月,IASB發布了《IFRS4:保險合同》,完成了保險合同準則的第一階段工作。禁止為報告期末尚不存在的可能的合同索賠確認準備,要求對已確認保險負債的充足性進行測試,并對再保險資產進行減值測試。承保人在保險負債被清償、撤銷或者到期前,必須將其列報在財務狀況表中,且不得與相關的再保險資產抵銷。只有在使承保人財務報告信息更相關且不降低可靠性或更可靠且不降低相關性時,才允許承保人變更其保險合同的會計政策。允許承保人為了反映現行市場利率對指定的保險負債在每一期間一貫地采用重新計量的會計政策。
2004年3月,IASB發布了《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替代了《IAS35:終止經營》,減少了IFRS與US GAAP之間差異,并與FAS144達到了實質性的趨同。IFRS5采納了“持有待售”的分類,引入了“處置組”的概念。規定: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資產或處置組按賬面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后的余額孰低計量;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資產或者包括在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不應計提折舊;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資產以及包含在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和負債,應在財務狀況表內單獨列報。
2004年12月,IASB發布了《IFRS6:礦產資源的勘探和評價》。規定,主體應根據支出與發現特定礦產資源的相關程度確認勘探和評價資產,應確認在特定期間內發生的因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和評價而導致的所有移除和恢復義務,并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對其進行計量。主體應根據取得的資產性質,將勘探和評價資產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兩類。如果開發無形資產時消耗了有形資產,則將有形資產被消耗的金額作為無形資產成本的組成部分。但是,使用有形資產開發無形資產,不能將該有形資產轉為無形資產。主體應在重新分類前對勘探和評價資產進行減值評估,并確認減值損失。
2005年8月,IASB發布了《IFRS7:金融工具:披露》,取代了《IAS30: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的披露》。要求主體進行披露的程度取決于主體使用金融工具的程度及其所承受的風險程度。要求主體披露金融工具對主體的財務狀況和業績的重要性、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風險敞口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定性信息指管理層管理風險的目標、政策和程序,定量信息是指主體所承受風險的程度。
2006年11月,IASB發布了《IFRS8:
經營分部》,取代了《IAS14:分部報告》。規定了主體在年度報告中報告經營分部信息的方法。要求主體: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有選擇地披露經營分部的信息,提供其報告分部的財務信息和描述性信息。報告經營分部的利潤或虧損以及分部資產,調節所有報告分部的總收入、總利潤或虧損、總資產和負債其他信息與財務報表數據的對應關系。要求主體報告取得收入和持有資產所在國家、主要客戶信息(但遵循成本與效益原則),描述其確定經營分部的方法、分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分部報告和主體財務報表中對應信息計量方法的差異、各期分部數據計量上的變化。
三、2008―2011年發布了5項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之后,IASB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上又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先后發布了5項準則:IFRS9、IFRS10、IFRS11、IFRS12、IFRS13。這個時期的國際會計準則建設以金融工具準則的修改和公允價值準則的新建為重點,兼顧企業合并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完善。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以減少復雜性為核心,在新建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提出了“三層次理論”。
IASB于2009年5月宣布通過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減值、套期會計三個階段完成對IAS39的修訂。2009年11月發布了《IFRS9:金融工具》,完成了第一階段的工作。將金融資產從四分類簡化為兩分類,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兩類。2010年10月發布了IFRS9的增補:金融負債分類與計量的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全部負債衍生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其他金融負債以攤余成本計量,或分為衍生工具成分和攤余成本計量成分分別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損益)和攤余成本計量。允許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由自身信用風險變動所引起價值變動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OCI),其他價值變動計入損益。2009年11月發布了《金融工具:減值》(征求意見稿),提出了新的減值模型:預計損失法,要求在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時就對其存續期間所有預計信用損失進行估計,并對金融資產剩余存續期內的預計信用損失進行重新估計,與初始計量日估計的預計損失之間的差額作為金融資產的減值費用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2010年12月發布了《套期會計》(征求意見稿),簡化了套期會計的運用條件,允許主體在滿足特定要求的情況下減少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確認與計量差異。有效套期下的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和現金流量變動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011年5月,IASB發布了《IFRS10:合并財務報表》,取代了《SIC12號:合并:特殊目的主體》和《IAS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IFRS10在確定合并報表合并范圍上,將“控制”作為基本原則,將“風險與報酬”僅作為針對特殊目的主體的輔助原則。將“控制”定義為“有權力決定其他主體的活動并從中獲得收益”,包括權力、收益或風險、權力與收益之間關系三個要素。將不存在投資關系的特殊目的主體和存在潛在投票權或管理權委托代理關系等特殊情況納入合并報表范圍,使“控制主體模式”成為合并的唯一基礎,消除了50%表決權或損益的數量判斷缺陷。
2011年5月,IASB發布了《IFRS11:合營安排》,界定了“共同控制”的含義,要求作為合營安排參與方的主體,通過評估其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確定所涉合營安排的類型,并按相應的合營安排類型對其權利和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將聯合安排分為合營與聯營兩種。將合營分為合營企業和合作經營,其分類不再強調合營企業的形式,而基于協議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性質和內容。對在合營企業中權益,只能采用權益法而不允許采用比例合并法進行處理,對在合作經營中的權益,根據對特定資產和負債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進行相應的處理。
2011年5月,IASB發布了《IFRS12: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和改進了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關于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控制或重要影響的長期投資的披露要求。要求主體披露的信息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評估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和相關的風險和該權益對財務狀況、財務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要求主體披露:確定在其他主體或安排中所享有權益性質的重要判斷和假設,確定擁有權益的合營安排類型的重要判斷和假設,以及與在子公司中的權益、在合營安排和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的有關信息。
2011年5月,IASB發布了《IFRS13:公允價值計量》,建立了計量公允價值的單一框架,定義了公允價值,將其定義為“市場參與者之間在計量日進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明確公允價值計量的四個步驟:確定所計量的資產或負債;確定資產或負債進行有序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場;計量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估值技術和相關變量;市場參與者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所做的假設。提出了估值技術的三種方法: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要求披露報告日的公允價值金額和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因。
另外,2011年6月,IASB發布了修訂后的《IAS1:財務報表列報》,修訂了其中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列報的內容,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劃分為“滿足特定條件時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和“不能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兩類。保留了主體可選擇使用單表(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列示或兩表(收益表和綜合收益表)列示的選擇權。同時,IASB還發布了修訂后的《IAS19:雇員福利》,主要涉及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取消了“區間法”和遞延相關利得與損失的選擇權。要求所有的“重計量”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使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動與日常經營所產生的變動區分開來,使列報更加合理。要求披露對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以及主體參與該計劃的相關風險等信息。
四、2011年尚未完成的4項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由于IASB高層人員調整,美國對準則趨同的態度遲疑,日本、歐盟等經濟形勢的突變,新興經濟體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適應性要求和全球主要資本市場對準則的不同訴求,IASB原本在2011年完成的項目被延遲。目前,還正在進行的項目主要有金融工具的減值和套期會計(在前文已論述)、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租賃等準則。這些準則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對經濟活動的影響大,改革的程度較深。
關于保險合同。IASB于2004年3月發布了《IFRS4:保險合同》,主要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定義、保險混合合同的分拆標準、保險合同相關信息的披露等,完成了保險合同第一階段工作。隨后,啟動了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工作: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2010年7月發布了《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規范了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列示項目和披露信息等內容。建立了原則導向的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方法,要求采用模塊法計量保險合同負債。對保險混合合同的分拆引入了“緊密相關”的基本原則。在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中引入了重大風險的判斷標準。規定保險合同負債初始計量金額等于“履約現金流量現值”與“用以消除首日利得的剩余邊際”之和,保單取得成本包括增量保單取得成本和非增量保單取得成本。再保險合同資產初始計量金額等于“再保險分出人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期現值+風險調整金額-未來現金流出的預期現值”與“剩余邊際”之和。還規定了終止確認的標準和再保險合同的處理方法。
關于收入確認。IASB與FASB于2010年6月聯合發布了《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收入》(征求意見稿)。旨在制定一項通用、全面的、廣泛應用于各行業的收入準則,以便能夠一貫地各項復雜交易。建立了基于合同的收入確認模型,以控制權轉移為基礎確認收入,改變了以風險和報酬轉移為基礎確認收入的原則。收入確認的時間為:客戶獲得對商品或服務的控制;獲得“控制”的時點是:客戶有能力主導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利益;獲得“控制”的標準是,客戶現時擁有在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期限內使用該資產的權利,或在客戶的活動中消耗該資產的權利。除符合條件的持續轉移勞務的合同外,完工百分比法將不再適用。
關于租賃。2010年8月IASB發布了《租賃》(征求意見稿),目的是制定一種新的、單一的租賃會計處理方法,確保租賃引起的所有資產和負債都能夠在財務報表中得以確認,解決承租人租賃業務的表外融資問題和現行租賃會計模型過于復雜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規范了租賃的確認原則、計量方法、列示項目和披露信息等內容。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在財務狀況表中確認一項資產(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和一項負債(租金支付義務),在綜合收益表中確認與租金相關費用損失等。在租賃期開始日之后,租金支付義務按照攤余成本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后續計量;要求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評估確定對租賃是采用履約義務法還是終止確認法,以其在預期租賃期內或之后是否保留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重大風險或收益為依據。租賃開始日后,不得變更租賃的會計處理方法。
另外,IASB還開展了“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第二階段)”和“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項目工作,其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項目一直進展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