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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把握籌劃臨界點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了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現在我們來考慮在該政策背景下,年終獎金應該如何發放才是最佳節稅途徑。我們可以從以下3種方式中對比一下:
  1.獎金平均到每月發放;2.年中與年終各發一次;3.年底一次性發放年終獎。例:2006年,王先生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王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下面我們按上述3種方式來計算和對比結果。
  方式1.獎金按月發放,每月發放3000元。
  則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適用的稅率為20%,于是,每月應納稅額為5900×20%-375=805(元);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805×12=9660(元)。
  方式2.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0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6000元。
  除7月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600=2900(元),2900元適用的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0-1600=12900(元)。7月份應納稅額=12900×20%-375=2205(元)。
  年終獎金為2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26000÷12=2167元確定),此時,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6000×15%-125=37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3.年終一次性發放36000元。
  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仍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36000÷12=3000元確定),于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6000×15%-125=52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2+5275=8995(元)。
  從上面3種方法可以看出,在新的獎金計稅政策下,原先的“獎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為稅收負擔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年末兩次集中發放多納稅款9660-9390=270(元),比年終一次性發放多納稅款9660-8995=665(元)。
  于是,我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
  結論一:為降低稅負,應改變原先采用的“獎金分期付款”籌劃方式,而回歸發放半年獎、年終獎的方式進行籌劃納稅。那么,在發放半年獎、年終獎之間,還存在什么技巧嗎?我們再看一種發放方式。
  方式4.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
  除7月份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0-1600=14900(元),應納稅額=14900×20%-375=2605(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根據24000÷12=2000元確定),于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605+2375=8390(元)。
  我們發現,與方式2相比,雖然兩種均為分兩次集中發放獎金方式,但方式4應納稅款比方式2少了9390-8390=1000(元);與方式3相比,方式4也少納稅8995-8390=605(元);若與方式1即原先的籌劃方式相比,我們能看到更大的差別,整個少納稅9660-8390=1270(元)。
  至此,我們算是發現了回歸半年獎發放、年終獎發放的好處。但是,在看到這種新籌劃方式高興之余,我們還要注意到此間還有技巧:為什么方式2和方式4均為年中發放一次、年末發放一次,由于發放數額的不同,兩種方式的納稅數額又有不同,此間的籌劃技巧是什么?關鍵還是對我國稅法新規定的稅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4中,我們看到,在確定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時,24000÷12=2000(元),而2000元剛好是適用稅率10%的臨界值。但方式2中26000÷12=2167(元),雖然剛超過2000沒多少,但仍應按15%的稅率計征年終獎,從而使得整個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于是,我們又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
  結論二:通過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終獎金除以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減少年終獎金發放金額,使其商數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這種節稅效果極為明顯。至此,好像這個籌劃方案很完美了,方式4將是最好的選擇,那么我們再看一種方法。
  方式5.獎金分13次發,其中每月發1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
  這樣,王先生每月工資與獎金合計為55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5500-1600=3900(元),3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3900×15%-125=460(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根據24000÷12=2000元確定),于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460×12+2375=7895(元)。
  我們發現,與方式4相比,方式5將少繳495元(8390-7895)。
  此間的籌劃技巧又在哪里呢?原來方式4中7月份一次性發放12000元,使得7月份適用稅率被抬高到了20%,而方式5則將12000元平均分配到了全年12個月中,使得全年每月的適用稅率還保持在15%水平上,因而達到了更加節稅的效果。
  于是,我們又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
  結論三:通過合理分配獎金,在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的同時,應該注意每月的適用稅率,在回歸發放半年獎、年終獎的方式籌劃納稅的同時,我們應與“獎金分期付款”籌劃方式相結合,從而達到最佳的組合。
  關于季度獎等其他獎金的籌劃方式,與半年獎籌劃方式類似。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按月平均發放工資獎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納稅最優的方法。當企業員工平時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稅率與年終獎金納稅稅率有差異時,可以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工資獎金發放方法的節稅考慮。其主要途徑就是,通過發放支付方式的籌劃,盡可能地將員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個最低的稅率檔次中。同時,要盡量避免多次累計發放獎金或補貼,從而形成適用稅率提高多繳納稅款的現象。我們總的原則是,將收入平均實現,以避開高稅率,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我們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那我們又可以將獎金調換入工資收入。這里,臨界點是籌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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