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額收益論已成為商譽本質問題的主導理論觀點。超額收益論認為“超額盈利一是強調比同行業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時期的經營活動積累下,獲取比同行業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潤。
但是,短時間或者偶爾的獲利并不是商譽,它只是短時間內的超額利潤,也不能說明企業存在商譽。通常來說,企業被認定有商譽,就是說明企業在一個長期內存在的比其他同行業獲得更多利潤。
而每一個商譽的構成要素都對未來企業獲得超額利潤都提供了價值,而這個過程也是企業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相互整合,共同實現的。商譽與企業是密不可分的,不能單獨予以辨認,從量上無法可靠計量每個單項資產對企業盈利的貢獻能力。企業擁有了商譽便可獲得超額收益。因此,商譽的價值是從超額收益中體現出來的。
著名學者G.R.卡特利特和N.0.奧爾森,在其會計研究文集{:商譽會計》中認為:“在目前的經營環境下,商譽的收益力概念是最切合實際的。讓受和讓出整個企業的主要動機是取得未來利潤。在這種讓受和讓出企業的交易行為中所確定的價值,就是對企業收益力的評價。這種收益力通過以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的價值超過其各種具體資財和財產權利的數額而反映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