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險公司的職能和作用產險公司的經營業務范圍是除人身保險以外的所有保險業務,即以各種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廣義的財產保險按保險標的分為物質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等。根據最新的《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還可以經營短期的意外險和健康險。保險是這樣一種機制,它能集合眾多經濟單位的風險以分散個體的風險,保證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避免由于遭受偶然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沖擊而使經濟生活失去平衡。財產保險不僅對個人和家庭,而且對企業,乃至整個社會,都發揮著諸多積極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精巧的穩定器”。
產險業務的經營特征在產險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中,各種財產保險是其最主要的業務,從中可以充分體現產險經營的特征:
(1)產險經營風險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產險業是以各種風險為經營對象涉及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產險經營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數理基礎,以特定風險事故的存在為前提,以集合眾多的風險單位為條件,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補償保險期限內由于保險事故所致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保險人只有集合足夠多的風險單位,才能使對損失的估計與現實接近,從而使損失得以合理的分攤,保證經營的穩定性。但實際上產險經營所面對的巨災風險給產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造成了極大的威脅,颶風、洪水、海嘯等自然災害,911 恐怖襲擊等人為事件造成的損失往往高達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美元,保險業因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這些事故的發生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且單一事故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與壽險經營所面臨的風險迥然不同,加之產險中各種風險發生經驗數據積累的缺乏,不像作為壽險精算基礎的生命表和疾病發病率等具有長期穩定性,因此,產險險種在定價方面具有較大的難度,相比壽險定價參考利率、死亡率、發病率等,風險性較高。
(2)保險公司與客戶的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保險公司與客戶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確定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合同的成立,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另一方面要求保險人按照約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在實際業務中,尤其在產險公司中保險人往往簽發保單后不能立即收到保費,但保險責任已經承擔,此時權利與義務便處于失衡狀態。而壽險的許多儲金性產品類似于銀行存單,在未繳付首期保險費的前提下不會簽發保單更談不上承擔保險責任,這一點同產險公司大不相同,因此,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于產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穩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產險經營僅具有經濟補償性質產險經營活動主要的目的是向人們提供安全保障。但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利,否則便會誘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4)產險經營的資金運用具有特殊性。產險公司的資金除了權益資本以外,主要來自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用于將來賠償或給付,具有負債性質。由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保險費的收取與支付之間存在時間差,使得保險資金大量閑置下來,處于備用狀態。因此,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重視投資,達到保險資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既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也保證了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同樣是資金運用,相比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大多為短期保險合同,保期內需時刻準備應付突發的、巨額的保險索賠,所以對資金運用的流動性方面有著更高的要求。
(5)產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特殊關系。產險公司的經濟效益表現為公司產生的利潤額。而產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將直接影響其償付能力。產險公司的社會效益主要是通過對社會財富損失的補償和人身的給付體現出來的,在數額上表現為賠款額和給付額。保險賠款可以使受災企業迅速恢復生產,繼續繳納保費,增加保費收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公司的經濟效益提高了,基金積累就會相應增加,可以更好地履行社會職責,從而也提高了社會效益,這便進入了一個良性循環的軌道。反之,因保險涉及面廣,與社會大眾有著密切關系,若產險公司發生嚴重虧損,各項賠款準備金不足,償付能力出現危機,則受災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