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貨幣或非貨幣的角度來定義控制權私人收益是現有研究最為普遍采用的緯度。Jensen(1976)認為經理通過所掌握的公司控制權能夠享受到在職消費、職業聲譽等收益。顯然在Jensen看來控制權私人收益中即包括貨幣收益如在職消費,又包括非貨幣收益如職業聲譽。
不同于Jensen} Grossman和Hart(1988)在其經典文獻中給出的定義,控制權私人收益是指:公司的股東并非天生平等的,其中控股股東能夠單獨享有某些收益,該收益并不在所有股東之間按照出資比例分享。控制權的私人收益,即控制性股東通過對控制權的行使而占有的全部價值之和,包括自我交易、對公司機會的利用、利用內幕交易所獲得的全部收益、過度報酬和在職消費等。
因此,其認為控制權私人收益指的是控制性股東所獨占的收益,并且強調是貨幣收益。而Harris和Raviv (1988),以及A咖on和Bolton (1992)在最優控制權配置問題的研究中引入控制權私人收益概念,并且認為控制權私人收益是企業家(經理)所享有的精神收益,這種收益是非貨幣的。控制權私人收益的貨幣特征與獲得收益的“隧道行為”(Tunnelin鄉是聯系在一起的。而Mueller (2003)指出,控制權私人收益中非貨幣收益和貨幣收益同等重要,其中包括與掌握公司控制權相伴的社會地位、聲譽等,特別是控制性股東是公司的建立者時非貨幣收益更為重要。即便是當前學者所普遍采用的貨幣一非貨幣這一劃分緯度,在對控制權私人收益的定義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