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委、教育廳(局):
為規范中小學校會計核算行為,適應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結合中小學校會計核算特點,我們制定了《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從1998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函告我們。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試行)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規范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等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學校所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校辦產業的會計核算按照同行業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必須定期向學校報送會計報表。
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學校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會計核算基礎主要采用收付實現制,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勤工儉學收支可采用權責發生制。
五、學校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六、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業務,應當折合為人民幣核算。
七、會計記錄及報表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八、學校會計核算,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設某些科目,統一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的設置。學校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設某些明細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不得改變或重編。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的空號,供各地分設會計科目之用。
九、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應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或只填列會計科目名稱,省略其編號。不準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十、本制度規定了學校對外報送會計報表的格式和編制報表的要求,學校內部管理需要的報表可自行規定。
十一、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按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年度會計報表應附收支情況說明書,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資產、負債及專用基金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加以說明。
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學校名稱、報表所屬期間、報出日期等,并由校長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
十二、學校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辦理。
十三、本制度由財政部和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四、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學校的庫存現金。學校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在“應收及暫付款”科目中核算。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學校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并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4.有外幣現金的學校,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分別按各種外幣設置“外幣輔助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包括外幣存款。學校應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學校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學校的銀行存款數額。
3.學校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學校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至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學校,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學校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存款的增加、減少,一律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牌價中間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年度終了,應將外幣存款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存款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存款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事業支出科目。
第110號科目 應收及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發生的各種應收款、暫付款、預付款及備用金等。
2.發生應收及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收回或結算各種應收及暫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及暫付款數額。
3.本科目應按不同的項目和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學校庫存的各種材料物資,包括燃料、材料、教學用品等消耗物資及大宗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對少量隨購隨用的辦公用品和消耗物資,不通過本科目核算,直接列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核算的材料按購入時實際支付的價格及運費等實際成本計價。購入材料用品,經驗收入庫后,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材料用品,平時只填出庫單,登記保管明細表(數量),月末按用途匯總,采用加權平均法計價,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材料物資的保管地點(倉庫),材料物品的類別、品種和規格,設置保管明細賬。根據材料物品入庫憑證和出庫憑證逐筆登記,月末結出余額。對庫存材料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4.發生盈虧應按規定及時調賬。對材料的盤盈、盤虧,均應查明原因,經過規定的報批手續后,才能進行賬務處理。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科目;盤虧,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勤工儉學活動的材料,則借記或貸記“勤工儉學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材料”的庫存總額。
第117號科目 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
1.本科目核算學校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勤工儉學項目的投資。
2.以貨幣資金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固定資產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以無形資產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收回對勤工儉學項目的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原投資數)。按收回投資與賬面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并按投資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按收回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學校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總額。
5.本科目應按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18號科目 其他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學校以自有資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學校對外投資,必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2.購入各種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出售債券,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其差價,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按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債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貸記本科目和按利息收入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按本金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以貨幣資金或材料向其他單位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固定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以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收回對其他單位的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原投資數),按收回投資與賬面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并按投資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按收回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4.用留本基金對外投資時,借記“其他對外投資”科目(應按項目注明屬留本基金的對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留本基金投資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5.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學校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以外的其他各類投資總額。
6.本科目應區別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并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為便于出資者核查其留本捐贈的使用情況,在核算時可以單設留本基金投資明細科目,與“專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相匹配)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學校固定資產的原價。
2.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固定資產明細核算的依據。
3.學校的固定資產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價值,登記入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及運雜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開支的改、擴建支出減去改、擴建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學校固定資產增加或減少時,分別情況作如下核算:
(1)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或相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學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資產,經驗收辦理交接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無償調撥固定資產時,對無償調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對無償調出,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確認的價值,先作收入和支出處理,借記“事業支出”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均需按規定報批。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6)因報廢、毀損而減少的固定資產,應經審批后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均列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7)作為對外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或“其他對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收回固定資產投資的核算,見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會計分錄。
(8)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學校現有固定資產總額。
6.學校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并按固定資產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對應科目。
第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學校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學校購入或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無形資產應按規定合理攤銷,攤銷無形資產時,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學校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確認價值,借記“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或“其他對外投資”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5.學校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按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7.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學校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包括周轉金、銀行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時,借記“勤工儉學支出”或“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款總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206號科目 代管款項
1.本科目核算學校代收、代管的各項賬款。
2.本科目應按代收、代管的各項賬款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如代購課本款、代收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項等。如有代管工會經費的學校,可在本科目內增設代管工會經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學校收到代管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支付各項代管款項及事后結算退回多余款時(如代購課本),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4.本科目的貸方余額,為各項代收、代管款項尚未支付的總額。
第207號科目 應付及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的應付、暫存的各類款項以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應付職工教育經費等。
2.本科目按應付、暫存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進行明細核算。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時,可在本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職工教育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如果對職工教育經費按控制比例據實列支,則不在此科目核算。
3.學校購入材料、物資,經驗收入庫,價款未付時,借記“材料”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價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貸方余額,為學校各項應付及暫存款的總額。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按規定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2.學校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將該項資金上繳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財政專戶將資金核撥回學校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
3.本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學校應繳未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學校按規定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2.計算應交納的稅金時,借記“勤工儉學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學校應交未交的稅金。如發生借方余額,則為學校多交的稅金。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學校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中的滾存結余資金。
2.本科目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一般基金
02.投資基金
3.學校以貨幣資金進行投資,借記“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固定資產進行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科目、“其他對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對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4.學校收回各項投資時,除按規定作出相應的會計分錄外,還應按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如果是收回的固定資產投資,除作上述分錄外,還應按收回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按規定將專款項目的結余留歸學校支配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如果需要動用上年滾存結余彌補當年收支差額時,則借記本科目(一般基金),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6.年終結賬時,應將本年發生的收支結余,通過結余分配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7.本科目的一般基金,不得出現借方余額。
8.本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學校擁有的并可使用的滾存結余資金。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學校因購入、自制、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基金。
2.固定資產發生增加或減少時的核算參見“固定資產”科目的有關會計分錄。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3.本科目是“固定資產”科目的對應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2.本科目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修購基金
02.職工福利基金
03.醫療基金
04.獎教獎學基金
05.住房基金
06.留本基金
07.其他專用基金
修購基金是按事業收入和勤工儉學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大修理和購置更新設備的資金。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和一般設備的購置,直接從事業支出中的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清理或出售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轉入修購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學校教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對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的教職工(如民辦教師),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列入社會保障費開支而轉入,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該部分職工醫藥費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住房基金是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使用的住房專用資金(包括按規定出售住房收到的售房款)。
留本基金是根據出資者的限定,必須保留本金,僅以其所提供資產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基金。
3.按規定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勤工儉學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修購基金明細科目)。收到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動用修購基金購買更新設備時,借記本科目(修購基金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在進行大修理項目時,借記本科目(修購基金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費時,借記“事業支出——職工福利費”,貸記本科目(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按規定從當年結余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使用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5.按規定標準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貸記本科目(醫療基金明細科目)。在按規定標準支用醫療基金時,借記本科目(醫療基金明細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專門用于獎教獎學的捐贈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期末結賬時,按當年收到的此項捐贈數,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獎教獎學基金明細科目)。按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專項獎勵時,借記本科目(獎教獎學基金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7.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例如按規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但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細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職工住宅,借記“結轉自籌基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結賬時,借記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細科目),貸記“結轉自籌基建”科目。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在“代管款項”科目中核算。
8.有留本基金的學校,在收到捐贈的留本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年終結賬時,從事業結余科目轉入留本基金,按當年收到的留本基金捐贈數,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留本基金明細科目)。
取得留本基金的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用留本基金對外投資時,借記“其他對外投資”科目(應按項目注明屬留本基金的對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時,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根據出資者必須保留本金的限定,本科目的“留本基金”二級科目的貸方余額,必須保持留本基金本金的數額。并需按出資者的不同,進行明細核算。
9.發生提取或結轉其他專用基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專用基金明細科目);支用其他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其他專用基金明細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10.本科目的年末貸方余額,反映學校已經提取、設置,但尚未使用的各項專用基金總額。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學校在一定期間除勤工儉學收支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科目。還應將當年收到的專門用于獎教獎學基金的捐贈收入和留本基金的捐贈收入,分別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科目和“專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年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如果出現借方余額,需動用上年滾存結余彌補當年收支差額,則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號科目 勤工儉學結余
1.本科目核算學校在一定期間勤工儉學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勤工儉學結余時,應將勤工儉學收入、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讓“勤工儉學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或借記本科目,貸記“勤工儉學支出”科目。
本科目的結算一般在年終一次結轉,如需要分期(月、季)結算,可以分期結轉。
3.期末結轉收支后,本科目的貸方余額為實現的勤工儉學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虧損。
4.年末應將實現的勤工儉學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分配”科目。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號科目 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學校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年末,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勤工儉學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勤工儉學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3.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有關明細科目)”。
4.分配后,應將當年分配后的結余,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教育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取得的各類教育經費撥款。
2.本科目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教育事業費撥款
02.其他經費撥款
其他經費撥款是指除教育事業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以外的其他各類撥款,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3.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5.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的教育經費撥款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2號科目 教育附加撥款
1.本科目核算由政府部門撥給的城市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費。
2.本科目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城市教育費附加
02.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03.地方教育附加費
3.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
4.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5.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收到的教育附加撥款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當年收到的上級補助收入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撥入專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收到的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有關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的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的規定辦理。如果規定專款結余歸學校支配,則轉入事業基金處理,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事業基金”科目。對于未完工的項目,將其收入和支出數分別留在本科目和“專款支出”科目作為余額,但在年末匯編會計報表時,應將“撥入專款”中各未完工項目的余額減去“專款支出”中各未完工項目的余額后的差額,作為專項資金未完項目的收支結余,填列在資產負債表凈資產類的“專項資金結存”項目中。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事業收入。經財政專戶核撥回的預算外資金,應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雜費
02.學費
03.借讀費
04.住宿費
05.其他事業收入
其他事業收入明細科目用于核算按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
3.學校收到各項事業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收到按規定屬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時,應上繳財政專戶,不作事業收入入賬。待財政核撥返回學校時,再作事業收入入賬。
4.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5.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已收到的事業收入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9號科目 勤工儉學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勤工儉學活動等所取得的收入。
2.取得勤工儉學收入或確認勤工儉學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應收及暫付款(有關明細科目)”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勤工儉學結余”科目。
4.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已取得的勤工儉學收入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5.本科目可按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學校附屬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2.收到上繳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收到附屬單位繳款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13號科目 捐贈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學校收到的國內外有關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無償捐贈的財物以及經批準的集資辦學收入。
2.學校收到除固定資產以外各類形式的捐贈(包括留本基金和獎教獎學基金的捐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固定資產捐贈,先借記“事業支出”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學校已收到的捐贈收入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14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學校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益、留本基金收益、利息收入、租賃收入、聯合辦學收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學校取得各項其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末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按收入種類(投資收益、留本基金收益、利息收入、其他)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學校按核定的預算撥付給附屬單位的預算經費。對附屬單位撥付的非財政性補助資金在“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撥出教育事業費
02.撥出教育費附加
03.撥出其他經費
3.向所屬單位撥付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年末結轉時,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5.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已經撥出的經費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本科目應按撥款種類和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503號科目 專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
2.專款支出應嚴格按撥款的項目或指定用途來使用,應按專款的項目設明細賬,并與“撥入專款”的明細賬相匹配。
3.學校按專款的指定項目或用途開支工、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項目完工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單獨報賬時,借記“撥入專款”(該項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該項明細科目)。該項目如有結余,按撥款單位的規定辦理,其會計分錄的處理見“撥入專款”科目。
第504號科目 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學校為進行教學及其輔助活動而發生的各項支出。
2.本科目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01.基本工資
02.補助工資
03.其他工資
04.職工福利費
05.社會保障費
06.助學金
07.公務費
08.業務費
09.設備購置費
10.修繕費
11.其他費用
基本工資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工資,包括教學行政人員的固定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
補助工資是指教職工的教齡津貼、特教津貼、高級教師津貼、班主任津貼、超工作量酬金、住房公積金補貼、房租補貼、保健津貼、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獎勵工資、獎金、交通補貼、夜餐補助、其他政策性補貼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補貼,以及民辦教師的補貼等。
其他工資是指經批準長期病休人員工資、代課教師的報酬,以及從事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的臨時工作人員的報酬和長期臨時工工資。
職工福利費是指依照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由學校集中掌握使用的福利費和撥給工會的工會經費,以及按規定報銷的職工探親車船費、獨生子女補助、職工退職金、撫恤金、喪葬費、遺屬補助及其他福利性支出。
社會保障費是指學校用于教職工社會保障的各類支出,包括離退休人員費用、職工醫藥費、社會養老保障費和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助學金是指學校按有關規定用于學生的獎學金和助學金支出。
公務費是指學校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會議費、郵電費、機動車輛燃料費、清潔用品和其他(包括公用茶水、取暖等)支出。
業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包括教學業務費(包括教師用教材、講義、教學用文具、紙張、墨水、粉筆等消耗用品)、實驗實習費(包括實驗藥品、試劑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實習費用)、文體維持費、宣傳費(包括宣傳資料、展覽等)。
設備購置費是指因教學和管理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包括教學儀器、儀表、電器設備、機電設備、電教設備、標本、模型等),文體設備(包括樂器、體育器材、文藝活動用品),圖書設備,一般設備(包括學生課桌椅、辦公用桌椅、電訊設備、醫療器械、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炊事設備等)。還包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主管部門規定,按有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設備購置費開支的修購基金。
修繕費是指教學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類設備維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及費用支出,以及公房租金和不夠基建立項的零星土建工程費用。還包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主管部門規定,按有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修繕費開支的修購基金。
其他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以外的有關事業支出,包括按規定標準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房屋、場地、設備的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外籍教師經費、購置或開發無形資產支出、利息支出、材料物資盤虧及零星雜項支出等。
3.事業支出的報銷口徑規定如下:
(1)對于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濟費等,應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后列報支出。
(2)購入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材料可在領用時列報支出。
(3)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管理部門支付的工會經費,按照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4)固定資產修購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5)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4.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
有勤工儉學項目的學校應正確劃分事業支出和勤工儉學支出的界限。對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歸集;對于不能分清的,應按一定標準進行分配。不得將應列入勤工儉學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勤工儉學支出。
學校發生代管工會經費時,按規定計提工會經費,借記本科目(職工福利費明細科目),貸記“代管款項——代管工會經費”科目。上交和使用工會經費時,均在“代管款項——代管工會經費”科目核算。
5.年末結轉時,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6.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支出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505號科目 勤工儉學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活動等發生的支出。
2.發生勤工儉學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規定需要計提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3.計提修購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4.年末結轉時,借記“勤工儉學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5.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勤工儉學支出總額。年末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6.本科目應按勤工儉學項目的種類和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16號科目 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學校按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