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不僅反映了公司內部融資的程度,影響著公司的財務結構和投融資活動,關系著公司的未來;而且反映了公司對股東投資的直接回報,影響著股東的投資熱情和投資態度,更關系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及時準確了解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及趨勢,對分析、預測與控制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經濟發展是必要的。
關鍵詞:上市公司 股利分配 股權
公司分配給股東的報酬,是投資于股票收益的重要方式。分配方式不僅涉及股東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公司財務結構的變化以及公司的未來發展。因此,采用何種方式分配股利是上市公司都必須嚴肅認真對待的事情。
一、股利分配的相關理論:
1、股利無相關假設理論:1985年著名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莫迪利亞尼教授認為,公司所選擇的投資政策決定了公司市場價值的高低。由于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只是盈利減去投資之后的差額部分,且分紅只能采取派現或股票回購等方式,因此,一旦投資政分配上的策已定,那么,在嚴格假設的資本市場上,股利政策的不同只說明股利和資本利得不同。
2、股利分配的稅收效應理論:因為現金紅利和來自股票回購的資本利得稅賦不同,往往是現金股利稅率大于資本利得稅率,所以,在支付現金股利與其它股利分配方式之間,就會有差異。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僅會對公司的市場價值產生不同的影響,也使公司及個人的稅收負擔出現差異。即便稅率相同,資本利得也有延遲納稅的好處只有在收益實現時繳納。
3、股利分配的信號傳遞理論:現實中因為信息不對稱,“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存在,公司經理們比外部股東了解更多企業的信息。外部股東雖然也可以依據公司的股利政策來評估和預測公司的價值,但內部人仍然可以巧妙地運用股利政策,改變市場對企業價值的看法。公司可以通過股利政策向市場傳遞有關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信息。一般說來,高質量的公司往往愿意通過較高的股利支付率把自己同低質量的公司區別開來,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4、股利分配的代理理論:在存在代理問題的前提下,適當的股利政策有助于保證經理們按照股東的利益行事。即公司的利潤應當更多地支付給股東,否則利潤就有可能被公司的內部人所濫用,鼓動因而期望多分紅,少留利。較多派發現金股利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公司管理者將盈利返還投資者后,他自身可以支配的“閑余現金流量”就相應減少了。抑制了過度地擴大投資或進行特權消費,進而保護了外部股東的權益。二是較多地派發先進股利,可能迫使公司重返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易受到市場監督。這些將通過使管理者為鞏固自己職位,而遵循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從而降低代理成本。
二、規范股利分配機制的對策
完善的理論對應的完善的股利分配機制和市場特征。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現行的股利分配機制:
1、股權結構方面的建議
我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現象大量存在的本質原因我國股票市場的制度環境和上市公司體制環境的不適應,必須解決國有股股權過大、上市選擇機制的改革和公司治理結構等問題。如高比例的國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況下,給全體股東送配股是形式上的平等掩蓋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國家股及法人股的持有者得到的還是不值錢的非流通股,因此,他們往往放棄配股權。在這個扭曲的市場上,流通股市場當然不喜紅利而狂炒送配題材,中國股市的每次送配都是真實的財產再分配。上市公司也以此方式來迎合投資者短期炒作的需要,完全不考慮公司業績能否承受股本大比例擴張的壓力。這就更加助長了二級市場的過度投機性,使我國股市缺乏長期投資者。可以說,中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現象大量存在的本質原因在于我國股票市場的制度環境和上市公司體制環境的嚴重扭曲。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企業上市選擇機制的創新;國家股、法人股的流通;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等我國股票市場的制度環境的再造加上市公司體制環境的再造。
2、上市公司自身完善的建議
上市公司應提高自身盈利能力要積極增強自身積累的內源式融資能力而不能盲目依靠股市“圈錢”的外部融資。我國上市公司平均業績水平不高,并有逐年下降的趨勢,缺乏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我國一部分上市公司是在爭取到上市指標之后,匆匆進行股份制改造,并通過券商包裝之后上市的。其上市的目標之一就是清償債務或投資需求所驅動的低成本“圈錢”。因為企業盈利少,現金分紅難,只有采取送配股或發新股等融資渠道再次“圈錢”,最終導致廣大投資者回報低,股東權益與公司利益相背離。
3、稅收法制方面的建議
首先,對轉讓有價證券方面的資本利得課征所得稅這是許多國家普遍的做法。而在我國,這方面的稅收法規還遠未完善。其次,消除對證券市場上股利重復課稅應提上議事日程。同時應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紅利課征所得稅,為國家股進入市場并最終統一中國的股票市場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前提。利息、股息和紅利是投資者將貨幣生產要素投入到社會再生產所取得的所得,是對其推遲個人消費的補償。目前我國缺乏避免對公司的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的機制,隨著股份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我國消除證券市場上股利重復課稅的問題也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4、明確股利政策的目標建議
股利政策實施的終極目標是如何使股東財富最大化,而不能形成以企業融資“圈錢”為上市企業最大目標的企業利益與股東權益的對立。采取什么樣的股利政策,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通常,如果企業是高成長型的企業,會吸引一些對持續的股利現金流量不很在意的投資者,即企業可采取暫不分紅的股利政策。成長率較低的企業可能吸引尋求股利形式收入的投資者,即企業應采取定期支付紅利的股利政策。
5、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抑制市場過度投機
新的退市機制的配套實施仍存在一些缺陷,如股東告上市公司民事賠償的渠道尚未完全建立。如果公司因經營不善導致連續虧損而退市,應當是投資人承擔風險;但如果是因為公司被大股東掏空、涉及欺詐上市和利潤造假,這些公司的退市損失就不該由無辜的中小股東承擔倘若證券民事賠償機制遲遲不露面,由中小投資者對問題公司的退市承擔風險,未必符合“三公”原則。目前,在法律尚不能夠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不能對違規公司進行有效處罰的情況下,實施連續3年半虧損即退市的制度,首當其沖受到傷害的無疑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因此,進一步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一方面使上市公司有“后顧之憂”,另一方面也將促使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發生根本變化。目前,中國的退市制度有名無實,上市公司若利用不規范的股利政策甚至因造假而退市,對其而言只是失去了“圈錢”的機會,而其損失則由無辜的中小股東承擔另外,“借殼上市”成了一些ST公司的救命草,退了市的公司經過一番“重組”又粉墨登場。
6、加強證券方面的立法工作的建議
我國在證券方面的立法已逐步開展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深入。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馮鶴年建議采取一系列對策來進一步完善對投資者的保護。這些對策包括:第一,進一步完善證券立法,特別是完善責任體系;并且可以考慮對投資者保護進行專門的立法。第二,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執法權限,以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第三,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并考慮建立股東代表訴訟、集團訴訟制度。第四,建立專門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第五,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建立證券市場誠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