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財政部獲悉,重新修訂后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并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現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是1996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財政和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不斷深入,原《規則》某些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如一些規定已經與近年來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 中收付制度等財政改革相脫節。
同時,按照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的要求,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有必要對《規則》進行修訂。
據介紹,修訂后的《規則》新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與舊《規則》相比,新《規則》進一步強化了事業單位的預算、資產和債務管理,規范了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并完善了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內容。
在加強資產管理方面,新《規則》進一步完善了事業單位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產的共享共用制度。新《規 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規則》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及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依據,因此新《規則》頒布后,高校、中小學、科學、文化、文物、體育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抓緊完善中,并力爭在今年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