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動,但仍采用權益法對有關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 —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進行會計處理,并按照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
企業因部分處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釋等原因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動,應享有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權益相應增加或減少,但仍采用權益法對該股權投資進行后續計量的,應將有關權益變動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出于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資產重組等原因對原先持有的股權投資進行置換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 —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確認所換入的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并進行后續計量。
解讀:《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規定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一般的核算程序為:持有投資期間,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相應調整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分別情況處理:對屬于因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產生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其他因素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征求意見稿》對于部分處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釋后仍采用權益法的特殊事項,仍采用與《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相同的規定,將有關權益變動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保持了會計政策的一致性。
二、企業采用建設轉讓方式(B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如何處理?答:企業采用建設轉讓方式(B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一)本規定涉及的B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合同的企業(下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下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
3.合同中對所建造公共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移交的對象、合同總價款及其分期償還等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公共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單位,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與B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 —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
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 —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為金融資產。
(三)B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四)在B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
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移交基礎設施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解讀:BOT(建設—經營—轉讓)或BT項目運作方式是目前普遍采取的一種融資方式,主要為高速公路建設、跨海(江)橋梁建設、水電站建設等能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
《企業會計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第五項解釋,對BOT等融資方式都進行了詳細的講解,《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對BT業務建造期間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也做了簡單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綜合了以上已發布準則、準則解釋以及解答等規定,對BT這種特殊的融資方式進行了詳盡解釋,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趙永秦文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