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通過論述審計目標、審計證據的概念與關系,提出必須在充分認識審計證據的標準和分類的基礎上,分清不同類型審計證據的作用,以及在法制環境下審計證據獲取的原則和方法。
關鍵詞:審計目標 審計取證模式 審計證據
一、審計目標體系
(一)總體目標
審計目標是審計行為的出發點,是審計活動要達到的境地。從審計行為關系中不難看出,審計是經授權或委托方可執行的一種行為,它執行的目的取決于審計的授權人或委托人。目前我國審計法律法規確定的審計總體目標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我國獨立審計總目標: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表示意見。而內部審計的總目標則是為企業控制風險,增加效益。
(二)具體目標
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包括一般審計目標和項目審計目標。一般審計目標是進行所有項目審計均必須達到的目標;項目審計目標則是按每個項目分別確定的目標。
例如,財務收支項目審計,是審查財務和經營資料的可靠程度和完整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所進行的審計。審計目標是驗證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財務收支的合法性。
合規責任項目審計或財經法紀審計,是指對某一單位或個人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所進行的專項審計。審計目標是審查財經法紀的遵守情況。
管理責任項目審計,是指對單位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效益性、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進行的審計。審計目標是審查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
二、法制環境下審計證據的獲取
(一)取證原則
1.依照法定的取證程序。收集審計證據必須符合審計法規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程序和有關審計證據具體準則,履行法定的審計手續。審計證據提供必須是有效的法律行為,證據提供者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審計人員不得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手段。在審計過程中,無論動機如何,采取欺詐手段獲取的審計證據有時會給審計工作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帶來法律糾紛。
2.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審計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材料,按照證據的本來面目進行收集。防止以主觀臆斷代替客觀事實。例如在一般情況下,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實事實的真相,為規避審計風險,還需要索取文件證據以及實物證據才能做到客觀、真實。
3.認真嚴謹、深入細致。審計人員面對大量的會計資料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對內容混亂、項目不全、字跡不清、涂改痕跡、印章不全的原始憑證,必須認真審核,應抓住每一條線索,不放掉任何一個疑點。透過充足、適當的審計證據,使其他人依據該證據亦能得出與審計人員相同的審計結論。
(二)審計證據的獲取方法
⒈檢查。審計人員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審閱和復核。審計的目標是真實性與合法性。在審閱原始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時,注意有無涂改、偽造、漏缺的現象,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審批是否有符合授權規定,會計核算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其他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⒉監盤。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并進行適當的抽查。審計目的是確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賬實相符,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污盜竊等問題的存在。
⒊觀察。實地查看被審計單位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審計目的是讓審計人員綜合了解企業基本情況,為形成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提供依據。例如在某次對某供電所審計中,該所賬面上反映沒有庫存材料,經觀察發現所里有專門的倉庫,倉庫里有不少材料,經審計,發現該所存在私官對外施工,自行購置材料,工程收人不入賬等違紀問題。
4.詢與函證。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的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函證是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查詢所取得的證據,一般是口頭證據,其可靠性比較差,一般不能作為基本證據。函證所取得的證據,可靠性較高,但回收率低。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被審計單位與款項往來單位聯合舞弊的情況,使詢證函成為舞弊的工具。
5.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的驗算或另行計算。審計淚的是復核會計記錄的準確性。
6.性復核。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相關比率進行分析和比較,透過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反映出的相關信息,調查異常變動情況。
(三)獲取證據應注意事項
⒈取證時限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取證提出了時限上的要求。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審計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因此,審計機關收集證據,一般應在做出行政行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進行。
⒉舉證責任規則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即審計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誰做出審計處理處罰,誰舉證”的原則。據此,當審計機關不能證明其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時,就由審計機關承擔敗訴的后果,原告并不因舉不出證據反駁審計機關認定的
事實而敗訴。這是因為在訴訟中,原、被告地位雖然平等,但在訴前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是不平等的,他們之間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原告強。
⒊舉證失權規則
舉證失權指無正當理由超出法定舉證期限,即喪失舉證權利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證據規則做了解釋,審計機關在參與行政訴訟時應注意以下規定:首先,審計機關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做出審計處理處罰的全部證據和規范性文件;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如期提供的,應在舉證期限界滿前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法院準許的,應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沒有證據。其次,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審計機關,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⒋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效益原則。
不論社會審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都講求審計工作的成本效益原則。審計成本包括金錢、人力、時間。通常情況下,當可靠性最高的審計證據需要付出較大的花費時,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審計組往往會考慮成本較低的替代方案。當然,對于重要的審計項目,《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規定:“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和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總之,為了達到審計目標,整個審計過程就是謀劃、收集、鑒定、綜合分析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審計證據是支持審計目標、發表審計結論的基礎和佐證資料。在審計過程中,應始終堅持依法審計的觀念,做到合理降低審計風險,依法取得審計成果,全面客觀發表審計評價,完成受托審計責任。在進入行政訴訟后,審計證據顯得更為重要,審計機關如果不能證明其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時,審計機關將承擔敗訴的后果。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并存,審計過程越細致,證據越充分,審計質量越高,審計風險越小,反之,審計風險越大,就難以達成審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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