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分析了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矛盾與難點,然后闡述了內部審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內部審計制度;問題;對策分析
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相比較,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首先,我國內部審計建立的初衷是把內部審計作為加強國家對企業審計監督的補充手段,旨在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出于企業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對內部審計的安排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最后,國有企業本身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主體,對內部審計的安排只是被動地接受。因此,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建立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必要性
(一)明確審計當事人權利義務
通過內審制度確定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利,使審計人員開展工作有所依據,有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如通過審計制度確定審計機構在企業內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等。通過審計制度對被審計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能夠促進其配合審計工作。
(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通過審計制度確定審計范圍、內容和程序,使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審計工作能按一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降低審計風險。通過審計制度明確審計人員的責任,有利于審計人員增強責任心。
(三)確立企業審計體制,保證內審機構穩定的需要
通過企業內審制度確立企業內部審計體系,才能保證審計機構穩定。現代企業不斷進行著兼并和重組,管理機構也不斷變化,沒有制度的保障,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穩定就難以保證。同時,通過企業內審制度規定企業上下級審計機構的關系,如上級對下級的業務領導,下級審計機構領導人員任免對要征求上級審計機構意見等,有利于審計隊伍的穩定。
二、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有待于調整
傳統的財務審計只審查企業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而現代企業制度內部審計的重點在于審計和評價企業的有效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2001年新《標準》的定義則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日的在于增加價值和改進組織的運作,它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日標。”該新標準要求內部審計師參與風險管理和治理過程,而不是合規性審計,從而改變了內部審計的重點。然而,由于我國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日的在于彌補國家審計力量的不足,是國家審計的延伸,因此它同樣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的職能,而且其中尤以經濟監督為基本職能。這不僅與國際內部審計職能的發展趨勢不符,而且由于監督者和被監督者處于同一利益主體之內,利益上的一致性和關系上的復雜性也使得內部審計難以有效地實現內部控制的職能,從而使內部審計流于形式。
(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較差
保證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前提條件是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實踐中內審機構的設置種類多樣:有的企業設立了獨立專職的內部審計機構,有的企業沒有設立專職的內審機構,而是將其并入財務部門或紀委檢察部門。而在內審機構的隸屬領導層次上,有的內審機構受董事會的領導,有的受總經理的領導,有的受懂事會的領導,有的受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的領導,還有的受財務經理和總經理的雙重領導。總體來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獨立性較差,領導關系多樣化,層次較低。
(三)內部審計制度的立法滯后,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我國調整內部審計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審計法》第一十九條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上作的規定》。《審計法》第一十九條在法律上第一次確定了內部審計的法定地位,但只局限于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組織范圍內,而對在國民經濟中日益發揮重要作用的民營企業如何建立完善內審機構則缺乏相應規定。然而由于先天的不足,許多民營企業缺乏現代企業治理機制,普遍選擇家民式管理模式,實行集權化股份、專制式決策,極易致企業經營決策失誤。因此在民營企業,建立作為現代企業管理模式重要組成部分的內部審計制度是極有必要的,尤其是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民營企業,法律必須強制其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從可操作性看,我國現行有關內部審計制度的法律規范都只有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致使實踐操作五花八門,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的規范性和嚴肅性。
(四)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隨著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的轉變,對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而目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大多數來自于企業財務部門,獨立性差,其中不少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訓練,缺乏足夠的生產經營管理經驗。而且普遍存在審計人員專業職稱擁有比例不高、經濟師、上程師及律師等專業人員配備比例太低,甚至為零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的效果和權威性。相應地,這種狀態又反過來影響了內審人員在企業的地位、收入和升遷,致使高素質審計人員的流失,難以形成穩定的職業化內部審計群體,從而造成了內部審計人員普遍素質不高的現象。
三、建立與完善內部審計制度的對策
(一)加強內審的制度化建設
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國家審計法要求設立的,應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工作指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側重點不同,但審計的對象均是市場主體的財政、財務收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法制建設的逐步規范,以及市場主體遵紀守法觀念的加強,經營主體將逐步走向規范化,依法經營。內審與外審就都能做到審計評價的公正,結論的準確,審計的目的也將趨向一致。
(二)選擇好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
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在時間上應從事后審計轉向事前、事中審計,做到事后檢查與事前、事中檢查的有機結合;在工作內容上,將從查處違規違紀審計轉向內控制度審計、績效審計,通過設立內審指標體系,提高資金運行效率,為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服務。就內容而論,績效審計包括對人力資源的結構、質量、利用程度、資金籌集和經濟活動的成本核算、質量控制以及投資效益等進行審計。它具有一定的預測性質,以規范科學的審計工作程序為后盾。在我國,績效審計開展比較緩慢,缺乏詳細的績效標準,只能參考并不完善的行業標準。因此,績效審計只能是抓住重點,對決策過程進行可行性分析和評價。
(三)實現內審的信息化
審計技術手段從手工審計逐步向計算機輔助審計過渡,要求建立一個內審意見資料庫加以配合,一方面可以讓內審人員參考其他檢查人員的意見和經驗,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內審分析和意見標準化,最終進行計算機審計。
(四)健全企業法人治理機制,促進內部審計的發展
健全的法人治理機構是企業內部審計得以發展和發揮作用的前提。企業應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股東大會作為權力機構、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經營管理層負責日常經營管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權力分離、又相制衡的法人治理機制。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規模較大的企業集團組織機構都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設立,應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之下分別設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審計部,并使三者由上而下形成業務指導關系。審計部門應在業務上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對于規模較小,不設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負責,并在業務上接受監事會指導。只有這種雙重負責的組織形式才有利于內部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
(五)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規范與完善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是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保證 。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崗位職責、質量管理、職業道德、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規范,使內部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為促進內部審計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制度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能的保證,而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又來源于內部審計的管理層次,企業必須按照《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由單位主要領導或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監事會或審計
委員會)管理和組織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內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從而保證內部審計人員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崗位職責。
(六)建立健全內審機構
完善內部審計制度是現代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是規范現代市場主體的關鍵。一要合理界定內部審計職能;二要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合理界定內部審計職能,要從市場主體管理者的角度,以滿足管理者的需要為前提,約束監督市場主體的內部分權行為。建立健全內審機構要從單純的查錯的歷史審計,轉向市場主體預期評價方面,通過細化分權的控制程序,實現市場主體的過程前、過程中、過程后的全程控制,以此為基礎,根據市場主體的個性特點和控制特性,設計、界定內審職能。內部審計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離開了獨立性,審計的任何結論將失去獨立的控制作用。內部審計是市場主體層級管理與層次經營的分權產物,獨立性就是根據這一分權制度建立的。獨立性存在兩方面含義,一是內部審計部門要獨立于被監督者,這是履職的保證。二是內部審計要有獨立的引證權,這是執法的保證。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體系應體現:內部審計業務應由最高管理當局委托并授權;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由最高管理當局委派;內部審計部門的經費核算不受到其他部門的牽制,尤其不能受到財務會計部門的牽制;內部審計人員不參與所要審計的業務活動。
參考文獻:
[1]王棟.試論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計[J].產業與科技論壇,2007,(10)
[2]秦永偉.論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 2007,(17)
[3]陳霞.淺議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的作用[J].公用事業財會, 2006,(4)
[4]宋巖梅.建設內部審計制度 強化現代企業管理[J]. 丹東海工, 2006,(1)
[5]傅鳳陽.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J].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07,(9)
[6]過玫.內部審計制度創新芻議[J]. 山東經濟戰略研究, 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