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小金庫”是改革開放以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的,因其不僅違反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擾亂正常財經秩序,而且還是滋生腐敗的土壤,所以,歷來都是國家重點治理的對象。然而,時至今日,“小金庫”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而且在一些企事業單位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本文結合“小金庫”形成原因,提出了進行綜合治理的相關措施。
關鍵詞:“小金庫” 形成原因 治理措施
一、“小金庫”的形成原因
“小金庫”主要是指一些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其包括: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的“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小金庫”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它違反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擾亂正常財經秩序;其次,私設“小金庫”,私存私放,逃避財務監管,稅務檢查,預算管理;再次,經費來源不明,容易導致造成預算管理失真,事權和財權不統一,使原來緊張的經費更加緊張;最后,有些單位利用“小金庫”的資金,亂發福利、補貼、獎金,不僅容易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容易滋生浪費和腐敗,甚至導致挪用、貪污、賄賂、私分等經濟犯罪。
“小金庫”因其資金來源不合法,其用途多種多樣,其危害性已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因此,國家多次開展針對“小金庫”的治理行動,然而,均未徹底根除“小金庫”現象。根據以往的治理經驗和教訓,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小金庫”產生的原因,結合其產生的根源,進行綜合治理。
(一)欠缺法制意識,存在思想誤區
不少企業的領導缺乏法律意識和思想誤區,認為設立“小金庫”的目的是在為本單位的經濟利益,而非為個人設立的,只要自己沒有將“小金庫”據為己有,就不是違法違紀的行為,充其量只能算個不正之風而已,沒有認識到使用“小金庫”的錢去腐蝕其他單位或者部門的領導同樣也是犯罪。這種思想誤區更加助長了私設“小金庫”的不良之風。
(二)利用“小金庫”謀取個人私利
由于對“小金庫”的使用沒有足夠嚴格的措施進行監管,一些單位和個人以“小金庫”的形式為小團體和個人謀取私利。在此形式下,既達到了中飽私囊的目的,又能避開法律的制裁,因此,“小金庫”已成為謀取個人私利的便捷途徑。
(二)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
首先,缺乏有效的預算管理制度,部門預算缺乏剛性,存在審核不嚴、執行偏松的問題;其次,財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致使財務管理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發票管理失控,現金管理不嚴,資金體外循環等問題仍十分突出;再次,監督制約的長效機制還未健全,由于財務信息不公開,導致內部控制乏力,更加缺乏來自社會的監督,這些都縱容了“小金庫”的滋生。
(三)處罰力度不夠
一方面,由于當前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完善,對設立“小金庫”的處罰措施沒有具體的規定,再加上長期以來有些執法監管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做法,弱化了法律的威懾力,嚴重影響了清查“小金庫”的力度。另一方面,對發現的問題重經濟處罰,輕人事處分,一般只作收繳和單位罰款,而對相關責任人特別是單位負責人處分較輕甚至不追究責任。如此一來,大大降低了違法違紀的成本,更加縱容了這種違法行為。
二、“小金庫”的治理措施
針對以上滋生“小金庫”的種種原因,可以針對性的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徹底根治“小金庫”現象。
(一)加強思想教育工作
加強對相關人員,尤其是領導進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艱苦奮斗教育,使各級領導和相關人員提高思想覺悟,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法制觀、價值觀,讓他們深深地認識到“小金庫”的存在對于國家的財經制度和反腐敗的危害性,讓他們能夠從內心樹立起廉潔自律的觀念,把握好國家與單位、個人的關系。
(二)營造利于治理“小金庫”的人文環境
當今時代,網絡日益發達,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一有利因素,加強對黨紀、刑法和財經法規的宣傳,進一步增強相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法律觀念和遵章守法的自覺性。同時,鼓勵廣大網民監督、揭露身邊的“小金庫”現象,并選擇典型性的“小金庫”案例,在網絡上加強宣傳,以增強警示作用。
(三)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從管理的薄弱環節和制度的漏洞入手建章立制,從審批程序、資金運作、會計核算、審計監督幾個方面著手,制定相關制度,明確責權、規范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行為,切實加強對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完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強化會計監督和內部審計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環節的漏洞,從源頭上斬斷“小金庫”的資金來源;同時,通過財務管理的規范化運作,理順財務部門和單位內各部門之間的財務關系,取締多頭設立銀行賬戶的作法。
(四)實行財務全面公開
建立財務公開制度,防止把執法收入和經營收入加以隱瞞截留和挪作他用。財務公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單位要將包括各項收入、費用支出、工資獎金的發放在內的財務收支總體情況每月、每季度及時公開;另一方面,財務部門要把本單位全部的財務狀況、資金流動狀況,特別是對于各部門收支明細賬要逐月、逐季度地公開,不只是公開到總賬目,還要公開到明細賬目, 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財務公開工作的監察, 追蹤財務公開后的信息反饋。
總之,要秉持“日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分段公開、臨時性工作及時公開、涉及干部職工切實利益的工作隨時公開”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對預算編制和執行、資產購置和處置、大額資金支出等進行財務公開,切實維護好干部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規范國有資產管理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從而解決利用出租、出讓、出售國有資產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對于國有資產的管理應該從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將國有資產的購置要列入預算管理,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行陽光采購;其次,處置國有資產要按照財政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進行,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行為,并及時將處置資產的殘值收入入賬,防止這部分收入被挪作他用;再次,要建立資產清查制度,對國有資產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一旦發現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的對策。
(六)落實舉報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由于“小金庫”隱蔽性強,情況復雜,一般檢查不易發現。因此,要廣泛發動群眾,依靠公眾的力量進行監督。一方面,單位要暢通群眾意見反映渠道,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做好舉報電話和信件的受理工作,同時,重視發揮網絡舉報作用;另一方面,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人員,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一定的獎勵。
另外,單位內部的財務部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負起監督檢查責任,協助單位和上級部門抓好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以促進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同時,做到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將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七)建立長效機制治理“小金庫”
一方面,擴大財政監督檢查機構的法律權限,使其可以對公款私存的個人賬戶進行不定期檢查;另一方面,強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逐漸將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運用于財務監查過程,逐步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財政資金流向全程動態監督。
(八)完善懲處機制
紀檢監察部門,在執法監察工作中要抓重點,把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外資金較多、內部管理不嚴、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基層單位作為檢查重點,對檢查出的私設“小金庫”問題應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加大信訪舉報,加強效能監察,高舉先免職再追責的利劍,凡發現私設“小金庫”的,依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必須追究黨政紀責任;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對被查處基層單位知錯不改的,屢查屢犯的,必須從嚴從重處罰,絕不姑息遷就,進而對私設“小金庫”的行為真正形成威懾。
三、結束語:
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小金庫”對法律法紀和公共財產的危害及其產生的原因,進而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項目審批、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使各項經濟活動都置于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之下,從根本上切斷“小金庫”產生的源頭;同時,還要加大對私設“小金庫”的查處力度和處罰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只有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并長期堅持不懈,才能有效治理“小金庫”現象,取得治理“小金庫”戰役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