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國家審計機關在發揮監督的基本職能時,更應處理好服務與監督的關系。本文在分析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的辯證關系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審計機關在新時期下做好監督與服務工作的工作建議。
關鍵詞:審計監督;審計服務;關系;建議
0.引言
審計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審計服務是審計的基本屬性。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之間存在著辯證統一的關系,審計監督是審計服務的基本前提,提供良好的審計服務必將有利于審計監督的順利實施。在監督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督,兩者統一于審計過程中,其最終目的是促進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和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良性運轉。審計監督是服務的基礎,審計服務必須通過監督來實現;審計監督要以審計服務為目的,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寓服務于監督之中。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建設和諧社會服務。在新形勢下,隨著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國家審計機關要正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對于當前做好審計工作至關重要。
1.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的辯證關系
1.1審計監督是審計服務的基本前提,決定著審計服務的水平
審計監督職能是由審計的性質決定的,它是審計的基本職能,但又不同于其他監督。審計監督是指運用審查被審計單位財務賬目及其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方式實施監督。審計監督屬于經濟監督的范疇。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首先要為領導決策服務,為區域經濟發展服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營造社會誠信體系。其次要為被審計單位服務,指出其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的薄弱環節,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切實可靠的建議,可以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促進其理財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最后,要為公眾服務。審計機關作為經濟監督部門,更要為大多數的公眾服務,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審計監督過程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再認識過程。通過審計監督可以在掌握了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相后,依靠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對被審計單位的管理職能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就其決策計劃和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得到了貫徹執行,經濟效益的優劣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提出改進經濟管理的合理化建議,服務于被審計單位,這就是服務的范疇。因此可見,審計監督是審計服務的基礎,審計監督的基礎地位是不可動搖的。只有開展卓有成效的審計監督,提高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認識程度,才能找出被審計單位乃至地區經濟運行中的癥結,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使其經濟決策立足于可靠、科學的數據,更貼近現實,才能有效、及時地解決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才有可能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合理化的建議。通過審計監督找出問題,分析問題,從而達到了服務的目的。通過審計,監督以前提出的審計建議或意見的落實情況,則進一步提升了服務的效果。從這一意義上講,審計監督只是手段,審計服務才是目的,只有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達到審計服務目的。
1.2審計服務有利于審計監督的實施
審計服務作為審計的基本屬性,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審計服務是指審計部門運用審計手段為被審計單位提供特定的服務,主要是通過鑒證、評價、建議等方式提供特定的服務。審計服務從服務主體來講包括,服務于國家、政府宏觀管理和決策;服務于投資者、債權人;服務于被審計單位。由此可見,服務已成為審計不可缺的功能。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是同時誕生、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辯證統一關系, 實施審計監督是審計工作的重要手段, 而服務國家經濟建設才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審計服務這不僅有利于被審計單位進一步認清審計職能性質——即促使被審計單位認清其違法行為的破壞性及其后果,又幫助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審計機關要消除被審計單位的矛盾心理,要讓他們知道審計不是來找麻煩的,就必須通過審計查證提供良好的審計服務。執行好審計機關的服務職能,提供良好的審計服務,有利于提高被審計單位的信任,從而積極的配合審計監督工作,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審計監督工作的順利實施。
2.加強審計監督與服務工作的建議
2.1建立以服務為目的的新型監督機制
由于種種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審計工作偏重于審計的監督, 而忽視審計的服務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 這種審計模式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特別是在我國當前積極倡導“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 充分挖掘審計服務職能更具有現實意義, 更能全面反映審計工作的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講, 我們必須突破傳統審計模式的桎梏, 與時俱進,建立以服務為目的的新型監督機制。在新型審計監督機制中,要緊緊圍繞審計服務職能,通過監督檢查這個有效手段, 達到服務的目的。只有這樣, 才能使審計工作有的放矢, 充滿生機并富有成效, 審計事業才能把握住重大的發展機遇, 發揮出巨大的作用。在以服務為目的的新型監督機制中,把審計服務職能劃分為事前服務和事后服務兩部分,進而把審計監督與服務工作細化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事前服務階段,圍繞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確定審計工作任務、目標、內容和重點, 進而指導審計工作實踐,主要解決為什么審計的問題; 第二階段為審計監督階段, 即根據確定的審計目標方案實施審計監督, 發現和揭露有關重大問題,該階段主要解決怎樣深入檢查的問題;第三階段為事后服務階段,即通過嚴懲違法亂紀行為以及為宏觀經濟決策提供依據等,將審計成果進行有效轉化,使審計處理和意見轉變成促進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該階段主要解決的是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通過以上循環往復的過程,可以將審計服務和審計監督很好地統一起來,即通過服務指導監督,再通過監督進一步強化服務,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水平,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2.2加強對重點對象的審計
為切實履行好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審計機關要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圍繞經濟建設大局,突出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大主題,加強對財政性資金、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和國有企業的審計工作。第一,規范財政分配秩序。要緊緊抓住預算執行審計這個主題不放,加強對財政預算分配合理性的監督、加強對預算退庫的監督、加強對稅收征管的監督。總之,審計要通過對財政支出全過程的合理合法性和效益進行監督,推動向公共財政目標進行財政結構調整,促進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部門預算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第二,是規范各項專項資金和財政性資金的收支、運作規范。審計要加強對各項專項資金和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要從經濟、效率、效果的角度進行監督,剖析其使用效果,披露投資項目中的不合規現象,促進各項專項資金和財政性資金發揮更大效益。第三,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要從簡單的財務收支審計真正向經濟責任延伸和擴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深度。對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逐步地拓展到以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評價領導干部管理經濟的基本職責上來。對黨政部門和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中,要拓展到財務收支審計為主線,延伸檢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大違法違紀、重大決策失誤、個人廉潔情況上來。第四,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審計的重點要圍繞如何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形成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來展開。一是對重點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實行重點抓、抓重點的方法。二是繼續堅持行業審計項目同步審計的方法。三是在國有資產審計中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能,完善國有企業定期分批審計制度。總之,要通過重點審計達到嚴格規范財權、制約監督權力、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
3.結束語
實踐證明,審計監督作用發揮的根本目的是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由此可見,審計工作本身就具有服務的性質, 審計服務職能是客觀存在的, 并且始終貫穿審計工作的全過程, 可以說審計工作的本質就是審計服務。因此, 正確處理審計監督與服務的辯證關系對于當前做好審計工作至關重要。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國家審計機關在發揮監督的基本職能時,更應處理好服務與監督的關系,在監督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督,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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