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3日,中石化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128.33 0.07%]券轉股價格的調整公告,將中石化轉債[91.28 1.09%]調整前的轉股價格由9.60元/股調整為9.50元/股。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種,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性、期權性和股權性三個特征,已經成為許多上市公司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其巨大成長潛力備受人們的關注。
將負債和權益進行分拆
在以往的舊會計準則下,可轉換債券在未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核算同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期計提利息,并對溢價和折價進行攤銷。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利,將債券轉換為股份時,應視轉換情況將債券賬面價值轉換為普通股本和股票溢價,轉換過程中不產生損益。若債券面額不足轉換1股股份的部分,則以現金償還。可轉換債券到期未轉換為股份的,仍按一般債券核算,償還本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 —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規定:“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分,又含有權益成分。對這些金融工具,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分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分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負債成分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分初始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分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也就是說,新準則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將負債和權益成分進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負債成分在“應付債券”科目核算,權益成分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這種變化,不僅與國際慣例接軌,而且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質量更高,也更客觀。
解釋4號的延伸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即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規定,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在到期時,將其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具體理解如下: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處理,初始確認時將負債成分確認為應付債券,將權益成分確認為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分面值,貸記“應付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將可轉債轉換為股份時,借記“應付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應付利息——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股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應付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將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股本溢價”科目。
為保持會計處理的一致性,認股權持有人到期即使沒有行權,也同樣做如上債券持有人行權一樣的分錄,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對可轉債的處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并進行追溯調整。
涉稅處理
企業進行可轉債融資,在進行債券和股權分離時的所得稅問題,目前稅法沒有明文規定相應的內容,在此視為財稅處理一致,不考慮相關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務上確認,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前扣除。
新準則與新稅法對實際利率法下應付債券處理基本協調一致,不再有財稅差異。
《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