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現行省級聯社管理體制的歷史由來
2003年,國務院經過充分調查論證并反復權衡利弊結果,最后決定由省級政府組建省級聯社或其他管理機構,對轄內農信社進行管理指導與協調服務職能,而這也是上級領導對多種可供選擇方案仔細權衡利弊之后所做的最終決定。經過實踐證實,維持央行或銀監部門管理職能更本行不通;而如果讓基層法人社自行管理更不靠譜,事實上相當多的法人社內控機制管理缺乏完善性,這肯定會產生更大風險效應;回到國有銀行管理,在農業銀行自身困難重重、面臨改革中,又回不到老路。改革之初,全國農信社僅賬面不良資產和虧損包袱超過8000億元,當時也許可以在國家認賬基礎上進行財務清算重組,按照社區性股份制要求逐步將農信社改造成社區銀行,同時成立存款保險公司來剝離政府的最終清償責任,但是國家所付出的代價太大,從中也很難落實風險責任制度。
某種觀點說道,省級聯社的成立可能會將基層獨立法人社當成分行來管理,最后使得獨立法人失去了自主性。而事實上,管理應該服從于整個農信社的改革發展目標,權利也不是評判管理機構對錯與成敗的標志。從內部管理需要來講,各個省市法人單位對管理和服務的需求都不一樣,即使省內不同的法人機構對管理和服務需求也有所區別,決不能用同樣的標準去規定所有的省級聯社,也不能用主觀標準來衡量省聯社履職的職責和所盡義務。
另有觀點講,農信社的管理權來自市場,最終也還是應該歸還市場,而不該任意下放給省級政府。而事實上,企業內部管理機制與行業管理權根本不能同等對待。當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種種缺陷,而內部人控制成為風險的主要因素時,過度強調企業自主必然會損害公共利益。當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依然存在管理缺陷時,把權利歸還市場就等于將權利投身混亂之中。
無論爭議有多少,我們必須相信一個事實,自從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至今,農信社各方面都發生巨大的變化,最終也取得了卓著的成效。特別是支持三農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許多省份都達到了令人滿意的結果。實踐證明,國務院關于農信社的改革思路是正確的,同時也非常積極有效。
二、農信社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農信社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始終堅持三個有利原則,走適合農信社實際需要的特色道路,其標準在于:有利于農信社的三農服務,有利于農信社的快速發展,有利于防范農信社系統性風險,能夠最大程度實現這些目標的管理模式就應該得到我們的積極響應。而就目前來看,最為緊迫的就是要滿足于縣級法人對宏觀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需要,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進而增強市場竟爭力和地方經濟的服務能力。
把黨建融入到企業治理機制中來,確??茖W決策和有效監督機制,有效實現權利約束,并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作為具備公共性的金融行業,農信社務必要堅持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組織在企業中的核心地位,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以及作風建設,努力建立與企業法人治理機制相融的黨建工作機制,形成農信社自主的加快發展、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統一意志,全面增強各級組織的決策力與執行力。
爭取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形成支持農信社發展的合力是推進農信社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長期以來,農信社主要服務于以三農為主的弱勢群體,但由于農業生產屬于弱勢產業,在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中受到的損失也絕大多數轉嫁到農信社身上,最終變成了不良貸款,這樣沉重的歷史包袱也超出了農信社的承受能力。因此,農信社實現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長期政策扶持。這幾年,農信社改革發展成就卓著,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從黨中央到省級領導,再到各級基層政府相關部門對農信社都給予了大力支持,形成了合力支持農信社的局面,也最終實現了協同發展、互惠共贏。
三、農信社管理體制需重視的環節所在
依據權力對等的原則,融合省級聯社管理的領導職能,并客觀對待其差異性。作為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的抓手和平臺,省聯社首先必須落實省級政府的有關職責,包括控制風險、規范管理、服務三農等;作為一個法人聯合體,省聯社必須承擔法人單位共同創辦的章程所賦予的職責,包括建立統一的規章監督制度以及維護法人單位共同利益等;作為一個金融機構,省聯社還必須履行落實監管部門對農信社合規管理與防范風險的要求。因此,必須賦予省級聯社和承擔責任相對應的管理職權,這樣才能有效控制風險;必須建立省級聯社相應的管理能力,形成有效的管理辦法,能夠按不同管理對象和不同管理問題設計管理的內容和手段。
隨著法人單位治理機制的完善,省級聯社深化改革應采用聯合銀行的模式。隨著農村金融形勢的快速發展,縣級法人也向省級聯社提出的服務內容與管理需求也相應提高。因此,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完善省級管理服務平臺。在省級聯社基礎上,由轄內聯社、農合行以及農商行聯合組建股份制省級農村聯合銀行是最為合適的。這樣便于理順行業內部管理關系,省級聯合銀行組建后,既可以提供法人社迫切需求的各種服務功能,又可以在省級農村聯合銀行內部法人治理機制完善的全新管理框架下,使基層法人社有足夠的職能權限,充分發揮自下而上的民主管理權利,倡導省級聯合銀行服務于基層法人社。再就是對政府與行政職能部門的關系有著促進作用,由于省級農村聯合銀行具有銀行企業屬性,省政府可按照省級企業的管理方式對待省級農村聯合銀行,從政策和法律層面上引導農信社服務三農,改變目前的委托代理關系,消除行業管理與法人單位經營自主權之間所產生的矛盾,使行業管理成為真正的自主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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