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求利益最大化成為企業的最終目標,依法納稅是企業(納稅人)的應盡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自然就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正是在這種直接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符合政府導向為前提,通過組織、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政策規定,利用會計所提供的選擇機會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的經濟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
2.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
3.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籌劃性。在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后,再實施少繳稅款的彌補措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正如戰爭的戰略戰術要在開戰前做出一樣,稅收籌劃必須在經濟行為發生前產生,事先進行規劃、設計、安排,并指導該經濟活動的進行。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運用
1.利用過渡期的稅收籌劃。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
2.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我國目前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兩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款。
3.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1)工資薪金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支出,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持內部職工股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額明顯有所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可以更靈活的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人,以達到廣告目的。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可以將業務招待費轉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辦公費用等支出,能列入會議費的支出盡量不列入業務招待費。
(3)采用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稅法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一定規定,但是其規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彈性的。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從而使企業前期折舊多,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其次,還應估計凈殘值,企業在估計凈殘值時,應盡量估計得低一點,以使企業的折舊總額相對多一些,而各期的折舊額也就相對多了,從而使企業在折舊期內少繳納所得稅。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既關閉了過去稅收籌劃的部分途徑,同時也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企業應仔細研讀稅法及細則,適時調整籌劃思路,盡力規避稅收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明光蘭:《新編稅法及納稅實務》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1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