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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執行狀況分析及建議


摘要:本文通過有限的實證資料分析,從獨立董事的人數、薪酬、與公司治理的關系、專業來源、出席董事會五個方面,對 2004年度陜西省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執行現狀進行研究,并指出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為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對策建議,以期發揮獨立董事制度對上市公司治理的積極作用,促進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內容都體現了我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積極探索,目的是為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從形式上講,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都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但從實質上來看,實施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最新的一次調查顯示,我國獨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舞弊行為、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四個方面的作用情況都不是令人滿意的。[1]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具體實施狀況究竟如何,存在哪些問題及差距,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予以完善,這是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執行狀況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本文選取陜西省27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根據公布的2004年年報信息,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執行狀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表1 2004年陜西省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及公司治理結構對照表
股票簡稱 董事

數 獨立董
事人數 獨立董事占
董事總數比例 監事 高管 獨立董事薪酬(萬元 ) 交叉任職情況
ST數碼 13 5 38.46% 3 4 3
寶光股份 9 4 44.44% 5 6 5
寶鈦股份 11 3 27.27% 5 4 3
標準股份 7 3 42.86% 5 14 4.5
彩虹股份 7 3 42.86% 3 7 3.19 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長安信息 7 3 42.86% 3 5 2 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東盛科技 15 5 33.33% 3 9 3 董事兼總裁3人,董事兼董事會秘書1人
廣電網絡 15 5 33.33% 3 4 2.1 董事兼總經理1人,董事兼副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海星科技 9 3 33.33% 3 5 2.4 董事兼總經理、副總經理各1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1人
航天動力 8 3 37.5% 7 7 3 董事兼總經理1人
建設機械 9 3 33.33% 5 4 2 董事會秘書兼發展部部長
交大博通 9 3 33.33% 5 5 1 董事兼總經理1人,董事兼副總經理2人
金花股份 10 4 40% 5 6 3
精密股份 9 3 33.33% 3 6 3.8
秦豐農業 13 4 30.77% 5 4 3.5 董事兼總經理1人,董事兼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1人
秦嶺水泥 11 4 36.36% 3 8 3
ST長嶺 13 4 30.77% 5 6 0.6 董事兼總經理1人,董事兼副總經理兼黨委書記1人,董事兼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1人
寶商集團 12 3 25% 3 2 1.2 董事兼董事會秘書1人
秦川發展 9 3 33.33% 5 6 3.6 董事兼總經理、副總經理各1人,董事兼董事會秘書1人
陜國投A 9 3 33.33% 3 10 3 副董事長兼總經理1人
陜解放A 9 3 33.33% 5 3 3.8 董事兼總經理、副總經理各1人
陜西金葉 13 2 15.38% 5 6 2.5
西安旅游 9 3 33.33% 3 6 2.4 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西安民生 7 3 42.86% 3 5 5
西安飲食 10 4 40% 7 10 2.6
西飛國際 9 3 33.33% 3 6 2
咸陽偏轉 9 3 33.33% 3 5 1.8 董事長兼總經理1人,董事兼董事會秘書1人
注:表中上市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1.獨立董事人數
從表1可以看出,陜西省上市公司都按照《指導意見》聘請了2至5名不等的獨立董事。如圖1所示,1家公司擁有2名獨立董事,占公司總數的3.7%;有17家公司擁有3名獨立董事,占公司總數的62.96%;有6家公司擁有4名獨立董事,占公司總數的22.22%;有3家公司擁有5名獨立董事,占公司總數的11.12%。由此可以看出,獨立董事的規模以3人居多,獨立董事平均比例為33.95%。僅有三家公司沒有達到《指導意見》中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的規定。從獨立董事人數方面來看,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指導意見》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9年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在數量和比例方面。但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沒有結論說明這一比例達到多少為最佳。我國發展獨立董事制度起步較晚,符合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的人員稀缺,并且沒有形成成熟的獨立董事市場。隨著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的不斷增加,不久將面臨獨立董事供求失衡問題。

2.獨立董事的薪酬
從表1可以看出,獨立董事的薪酬從0.6萬元到5萬元不等,報酬水平在上市公司之間的差異較大。獨立董事的年平均薪酬為2.81萬元,這與高管人員的年度報酬相比,還有待于提高。另外,如圖2所示,陜西省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集中在2到4萬元。具體分布是:1萬元以下的有1家,1—2萬元的有3家,2—3萬元的有8家,3—4萬元的有12家,4萬元以上的有3家。這樣的報酬水平相對較低。
國外獨立董事除了以年薪和會議費的形式獲得常規董事會工作的現金報酬外,獨立董事若在專業委員會任職,還可獲得委員會的成員費和會議費,有些公司還給獨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權。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實施時間較短,薪酬給付相對較低,給付形式也較單一,薪酬差別很大,沒有統一標準。從陜西省上市公司2004年年報披露的情況來看,公司大都以現金津貼的形式給付獨立董事固定的報酬。這種薪酬給付削弱了獨立董事的責任感,使其工作沒有積極性,嚴重地制約了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效果。[2]

3.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結構
從表1可以清晰地看出獨立董事與其他公司治理相關主體的關系,同時也可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交叉任職情況。有16家公司存在交叉任職情況,占到公司總數的59.26%,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有11家,占到公司總數的40.74%。還有不少董事身兼數職,如董事兼任董秘和黨委書記或總經理。
國外一些國家在《公司治理準則》或《公司治理報告》中明確規定了董事長與高管人員由一人擔任時獨立董事的比例要求。因為這樣的董事會違反了分工協作、相互制衡的原則,勢必會滋生一些問題。我國上市公司也不乏存在這樣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效果。
4.獨立董事的專業及來源
由于存在一名獨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職的情況,表2中獨立董事的研究樣本為75人。
表2 獨立董事專業背景及單位來源
專業背景 人數 所占比例 單位來源 人數 所占比例
會計 26 34.67% 高校或科研單位 34 45.33%
經濟 14 18.66% 企業 11 14.67%
法律 8 10.67% 中介或金融機構 12 16%
其他 27 36% 政府 6 8%
—— —— —— 其他 12 16%
總計 75 100% 總計 75 100%
從表2可以看出,會計專業的獨立董事人數占據較大比例,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指導意見》中要求上市公司至少聘任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有關。
上市公司對各專業獨立董事的聘任沒有太大偏好。另外,共有34人來自于高校或科研單位,占總人數的45.33%。而來自企業界的獨立董事只占到了14.67%。有6名獨立董事來自政府,占到總人數的8%。來自中介或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往往是金融、投資、會計、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占到總人數的16%。
美國獨立董事主要來源于企業家階層,他們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對于提高公司決策的有效性和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 而我國上市公司熱衷于聘請高?;蚩蒲袉挝坏娜藛T來擔當獨立董事之職,來自企業界的企業家所占比例較低。從以上統計數據不難看出,獨立董事存在來源不合理的問題。
5.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情況
由于秦川發展對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情況披露不詳細,無法取得相關數據,故圖3中企業樣本數為26家。如圖3所示,僅有7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全部親自出席了年度內董事會會議,占到公司總數的26.92%。另外,在報告期內,僅有1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度董事會議案及其他非董事會議案提出異議,其他26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均未提出異議。
注:圖中淺色柱為獨立董事應出席董事會次數,深色柱為實際出席次數。
從實際出席董事會次數方面來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都不能親自出席所在公司年度內應參加的全部董事會議,有委托出席,也有因各種原因缺席的現象,更難見到獨立董事提出異議的情況。獨立董事制度在形式上一片繁榮,實質上卻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的“擺設”。

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1.盡快建立成熟的獨立董事人才市場
發展中國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所面臨的共同挑戰之一,是缺乏合格的獨立董事人才。[4] 考慮到這一情況,可以成立獨立董事專業協會或中介機構,深入到各高校、研究機構、中介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獨立董事培訓,擴大獨立董事后備人才規模。同時,根據雙方自愿原則,專業協會或中介機構可以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吸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和已任職期滿的獨立董事成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員。需要聘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可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在人才庫里尋求適合公司需要的獨立董事。一方面,促使獨立董事的供需保持平衡;另一方面,實現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的雙向選擇。
在制度訂立方面,應對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進行不斷修訂。針對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獨立董事人數比例定為三分之一較為合適。若這一比例定得過低,則獨立董事制度難以發揮效用;若定得過高,勢必導致上市公司要降低要求聘請獨立董事,從而使獨立董事無法發揮實質性作用,獨立董事制度必然流于形式。隨著成熟的獨立董事人才市場的建立,這一比例可逐步提高。
從形式看,上市公司普遍按照《指導意見》中規定的人數聘請了適量的獨立董事,這對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但只是規模上的保證還遠遠不夠。獨立董事在監督和提高公司決策能力方面能否發揮良好作用,取決于獨立董事的素質水平。對此,我國應盡快出臺獨立董事資格認證制度,如從業資格認證,將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盡快清除出獨立董事隊伍,保證獨立董事具備實質的勝任能力。
2.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應從獨立董事發揮實質性作用的愿望出發而制定。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應主要從榮譽與報酬這兩個關鍵點來把握。《指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及擁有的權限規定較多,但關于獨立董事的薪酬問題所言甚少。由于缺乏依據,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參考其他公司的做法,并進行橫向比較后為獨立董事制定薪酬的。如何確定獨立董事的薪酬以及薪酬的多少,直接影響著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較低且固定的薪酬很難促使獨立董事對公司發展有所作為。
首先,建立獨立董事檔案,對獨立董事的工作進行定期考評,并對有貢獻的獨立董事進行表彰且記錄在案。為提升自己的聲譽,獨立董事必然會增強工作的積極性,關注上市公司的發展,努力為其所服務的公司效力。另外,隨著獨立董事人才市場的不斷成熟,獨立董事以往的業績也成為上市公司選聘獨立董事的重要參考條件。因此,為自身發展開拓市場,也需要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有良好的表現。
其次,根據公司規模、地域及行業風險的不同,適當提高獨立董事的報酬,以增強獨立董事的責任感。為使獨立董事積極投入工作,薪酬給付方式可以采取固定報酬加機動報酬的形式。如,若獨立董事為公司的重大決策提供了決定性的意見,或為公司挽回了重大損失,可根據適當比例付給獨立董事機動報酬。也可以建立獨立董事基金,在獨立董事卸任后,根據其在任職期間的表現,定期進行基金分配、減扣,或獎給有突出貢獻的獨立董事,以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3.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要結合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來思考
在我國二元治理結構模式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監督職能的重疊是不爭的事實。這種情況會導致在實際工作中的推委與沖突,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受到阻礙,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中,必須解決監事會的棄留問題,奢望二元治理結構的框架與一元治理結構的獨立董事制度結合起來獲得更大的成效是不現實的。[5] 我國監事會制度發展的時期較長,用尚處在發展初期的獨立董事制度將其徹底取代是行不通的。在現階段,可細化監事會的職權范圍,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監督職能上形成互補;或弱化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僅作為對監事會監督工作的協助。但功能的重疊必然導致成本的攀升,在未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真正成熟起來的前提下,可考慮用其將監事會替代。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大多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董事會建設存在不少缺陷,如,董事長與總經理職位合二為一;經營層在董事會中占絕對優勢。在內部董事占優勢地位的情況下,“內部人控制”現象不可避免,完全依靠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未必會得到滿意的效果。獨立董事制度也需要生存的土壤,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要在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建設與優化的大前提下發展獨立董事制度,才能避免獨立董事制度最終成為泡影。
4.促進獨立董事來源的合理化
高校和研究機構是獨立董事的主要來源,來自于這些單位的獨立董事在改善公司知識結構,提供專業咨詢等方面起到關鍵作用。但他們對不同行業的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及運作缺乏經驗,對公司業務進行深入了解的時間有限,很難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或戰略規劃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對此,上市公司應轉變觀念,聘請更多的既具有專業知識,又有豐富決策經驗的人員擔任獨立董事之職,以提高決策的有效性。在我國“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應同樣重視獨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發揮的作用,而不僅局限于聘請若干名“董事顧問”。
召喚大批優秀的企業家加入到獨立董事隊伍中來,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是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保證。
5.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
《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應負的責任規定甚少,存在獨立董事權、責失衡現象。不負有責任,就必然失去行權的有效性,也滋養了獨立董事懶于行權、應付差事的消極態度。隨著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的發展,越來越需要將獨立董事的權、責、利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紤]到從法律層面上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上市公司應首先在公司制度訂立時考慮對獨立董事的責任約束。
從陜西省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參會情況看,獨立董事普遍都難以出席全部董事會議,也就談不上深入了解公司業務。獨立董事有各自繁忙的本職工作,有些獨立董事還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職,原本有限的時間被諸多事務分割,造成獨立董事投入上市公司的時間和精力難以保證。因此,對獨立董事履職時間應做出最低規定,不能履職的獨立董事應責令改正或解聘,以保證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的有效性。針對我國獨立董事勤勉意識差以及行權盲目性問題,應在法律層面明確規定獨立董事不能盡職,而導致公司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應根據《指導意見》,具體規定公司層面獨立董事的職責和義務以及獎懲制度;對于獨立董事,應找準定位,知曉自身在上市公司中能發揮哪些作用以及如何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王建春,張衛東.上證研究[M] . 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2]孫澤蕤,朱曉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理論研究及現狀分析[J].南開管理評論,2005,1.
[3]陳正旭,王志強.獨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J].財經科學,2005,2.
[4]魯桐.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及其在中國的實踐[J].世界經濟,2002,6.
[5]陳穎.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研究[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5,7.

作者:蔡 梅 黃 越 文章來源:西安工業大學 西安 7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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