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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制度的經濟意識形態

一、引言

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安排是日本近現代經濟“發展主義的意識形態創造出來的一種獨特的產業文化”(高柏,2008),是日本企業家和企業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出于捍衛日本民族經濟和維護自身利益的目標而創造的一種獨特的產權制度安排,是日本企業家和企業界在應對二戰之后的新環境挑戰的互動過程中逐漸明確、逐步形成的戰略選擇,是日本工業、商業、金融業發展模式的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人相互持股這種制度創新在日本現代經濟發展中曾經起過明顯的積極作用,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和經濟泡沫形成的過程中體現過非常重要的功能,在日本當代經濟向外擴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促進日本經濟持續快速成長等方面仍然發揮著積極作用。研究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產生、發展的歷史和經驗教訓。對于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國國營企業改制和民營企業升級換代,特別是組成大型企業集團走出國門,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無疑具有多方面的啟示作用。如國家資本和私人資本穩定而有效地結合,資本與股權的多元主體結構,穩定而廉價的資本供應和有效運用;企業集團內部因信息交流順暢與彼此信任度高而產生的公司治理高效率,因為相互持股而帶來的公司治理結構、委托代理問題的處理;大型或超大型企業集團的規模效應。積極吸引外資卻又防止外資的敵意收購,保護民族經濟的正常發展;集結資本、集中人才研究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打造企業品牌提高國際競爭力等方面很多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由于相互持股制度在日本出現比較早而且對日本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因而現有相互持股的研究文獻主要集中于對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制度的研究。其中大部分主要集中在相互持股對企業控制權的影響。如Osano(1996)認為,相互持股能夠防止由敵意收購帶來的管理層短視行為,通過相互承諾和共擔風險的機制提高各成員企業的股價。Nyberg(1995)認為,能增加經理管理權和對敵意收購風險的防范,對敵意收購風險的防范將迫使收購方支付溢價,從而對股東有利,然而隨著管理層對董事會決策的影響力的增加將導致較高的管理層報酬。另有部分學者分析了寡頭壟斷行業對產品市場的不良影響,Flath(1992)認為,橫向持股能導致形成寡頭行業從而制約產量,當企業更關注間接持股而非直接持股時卡特爾效應更強。Flath(1991)指出獲得對手的股份在古諾模型下并不是一個子博弈完美均衡,盡管它可能是伯特蘭競爭。Merlone(2001)概括了一些橫向持股企業模型,并用勒納指數和赫芬達爾一赫希曼指數研究了財務結盟的卡特爾效應。Li Jiang和Jeong-BonKim(2000)以大量的日本企業為樣本,研究了企業相互持股的信息傳導作用,相互持股程度越高,企業與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就越低,相互持股程度較高的公司的股價比相互持股程度較低的公司更早地體現了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信息,這證實了相互持股在減少日本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一些學者研究指出法人相互持股能使成員企業間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相互信任,保持長期的交易關系抑制了企業間機會主義行為,鼓勵了成員企業間專有性資產的投資。

國內對相互持股的研究文章也為數不多,而且往往是從法學的角度針對公司法和證券法對相互持股的立法空白進行研究,通過對比國外法人相互持股的立法規制,評價其利弊并提出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李燕,2003;葛開明,2005;谷峰,2005)。沈樂平(2004)在分析交叉持股的利弊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相關的立法經驗,針對縱向交叉持股和橫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點分別進行不同的立法規制。還有少數學者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對相互持股分析。洪秀芬(2003)認為,交叉持股公司的經營者能夠互相通過所持有股份的表決權操縱股東會支配公司,排除股東會對董事的監督,使公司選任董事監事的機制和監督功能喪失,破壞了股東平等原則。陳志昂(2003)通過分析交叉持股的類型和特征,揭示了德國交叉持股導致的銀行內部人控制和銀行對工商企業有效控制的治理結構,認為金融監管在一定程度上能替代銀行業外部監控,克服內部人控制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高煜(2006)對相互持股做了較為詳盡的研究,但研究集中于運用比較制度分析方法、交易費用分析方法和博弈分析方法從企業內部激勵和產業組織的角度分析企業相互持股制度的效率問題。

二、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

(一)法人單向參股制度的發展歷史制度學派強調制度對行動主體目標的影響,從制度層面推導出個人利益。行動主體關于利益和目標的界定是在具體的制度環境中進行的,理性與制度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研究相互持股的產生就必須從其歷史背景出發,分析其產生的制度環境。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制度是由一戰之前的法人單向參股制度逐步發展而來的。一戰之前的法人持股形式基本上是金字塔型的縱向持股形式,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份額的股份。子公司持有其下屬公司一定份額的股份,同一企業集團之內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資本控制、產權控制和經營方向控制的制度。這種法人參股制度也反映了日本經濟體一貫具有的政府干預、上級掌控的特征。二戰之前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其主要表現為同一財閥集團的所屬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因融資關系而形成的銀行持有企業股份并且派員監督企業經營的銀企關系,其次表現為企業集團核心控股公司對其下屬公司的控制。二戰之后,日本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制度安排由銀企關系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由原屬同一財閥集團之間的相互持股發展到不同企業集團之間的相互持股。隨著日本經濟增長和日本企業向國外擴張參與國際市場激烈競爭的規模擴大,日本企業之間的縱向相互持股和橫向相互持股安排越來越普遍,相互持股的對象由本國企業發展到外國企業,并且持續發揮著推動日本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積極作用。
(二)政治行為對經濟結果的干預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美軍占領了日本。美國對日本進行了政治和經濟的全面的非軍事化改制。在政治領域實行民主化改革,在經濟領域也推行經濟民主化和資本自由化政策。經濟民主化的措施主要包括農地改革、解散財閥、勞動立法。農地改革政策限制了地主占有的土地數量,而將多余的土地由政府收購來賣給佃農耕種,因而使地主和佃農各得其所,創造了農村的和諧環境,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勞動立法保護了勞動者基本權利,穩定了勞動者的隊伍,提高了勞動者的工作情緒。解散財閥的措施分散了財閥的資本,化小了原來財閥的企業,并且從企業人事安排方面排除原財閥家族對

企業的控制,不允許財閥家族成員擔任企業的重要職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財閥壟斷資本的封建家族式統制,瓦解了財閥企業的內部結構,切斷了財閥組織及其人事上的縱橫關系,降低了日本產業和資本的集中程度,削弱了財閥企業對市場的控制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創造了日本國內市場比二戰前寬松的自由競爭環境,為大批中小企業產生、發展和新興的經營管理者登上經濟舞臺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美國政府和美國占領軍之所以對日本財閥和財閥壟斷企業采取如此嚴厲的措施,是因為日本財閥集團和財閥壟斷企業在二戰中起過支持日本法西斯侵略戰爭的作用。在二戰期間,日本財閥集團及其壟斷企業不但為日本侵略軍提供給了大量軍需物資和經費,支持了日本法西斯政權,而且也干預了日本政府的組織結構、人事安排。有些財閥成員直接參加政府和軍事機構擔任要職,有很多財閥直接參加戰時統制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戰爭犯罪活動。日本戰敗投降之后,日本財閥集團理應受到嚴厲的懲罰。1945年11美國占領軍司令麥克阿瑟對日本政府發出指令,要求日本政府應獎勵和支持以民主主義為基本原則組織起來的勞動、工業和農業組織,應當支持解散控制日本大部分的工業和金融業的大壟斷組織計劃,要求日本政府自動提出解散財閥的方案。在看到美國政府敦促日本政府解散日本財閥集團,防止日本封建財閥復辟的政治原因的同時,也必須看到美國之所以對日本經濟采取極嚴厲的政策措施,限制日本壟斷經濟的發展,也是為了消除美國的經濟競爭對手。由此可見,二戰后日本財閥被解散的原因不是日本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不是出于市場經濟機制的必然性要求,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的內生性表現,而是政治的、人為的外部性行政行為,是政治強力干預經濟的結果,是意識形態強烈影響經濟政策的表現。

(三)不同意識形態的抵制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會受到不同意識形態的抵制,這是人類思想文化發展的規律。新的經濟制度必然會遭到舊的經濟制度的對抗,這是經濟發展的規律。一定條件下的經濟、政治及意識形態等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行動主體關于目標和利益的界。盡管美國政府和美國占領軍針對日本政治、經濟制度采取的民主改革措施改變了日本政權運作的方向和維度,促使日本逐漸改變著傳統經濟體制的慣性和企業壟斷的封建性體制,從而使日本經濟向自由主義資本主義方向邁進,然而這種在外國強權施加壓力下的改造是不徹底的。日本政權只是被迫改變了戰爭擴張的目標而選擇了和平主義的建設目標。從二戰前到二戰期間形成的“1940年年體制”一直貫徹影響到現在便是有力的證明。在經濟方面僅就解散財閥措施而論,當年只是解散了財閥家族直接掌控的控股公司。被改變的僅僅是原財閥自上而下的控制方式,而原財閥所屬的企業大多依然存在。所有依法被分散化小的企業,實際還都掌握在原財閥或與原財閥關系密切的經營者手中。至于原財閥壟斷集團所屬的銀行則沒有受到觸動,因此原來的銀企關系并沒有什么改變。所有被解散的原財閥集團下屬的企業,為了加強聯系共同對付資本自由化新形勢下可能產生的來自外部的敵意收購和兼并,相繼作了相互持股的制度安排,從而形成了新的資本結合。使多個企業集結在一個資本系列之下(孫執中,2006)。如主銀行被本系大企業持股的比率,三菱銀行1953年為1%,1954年為13.9%。1958年為20.7%;三井銀行1954年為12.4%,1958年為17.8%;住友銀行1953年為4.5%,1958年為16.5%(朱明,2004)。除了同一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相互持股之外,不同企業集團之間也有打破原有的資本系列界線的資本組合,如大阪船舶、三井船舶的組合,以及各大企業集團在原子能企業組建時的組合(孫執中,2006)。各個相互持股的企業的經理人員通過非正式組織“經理會”聯系,彼此交流信息,共商決策,實際上仍起著掌控企業的作用。原財閥集團所屬的企業之間和企業與主銀行之間的相互持股,無疑鞏固了原財閥之間的資本、生產和人員之間的聯系,不同企業集團之間的相互持股必然壯大了資本的實力,事實上形成了新時期的大型企業聯盟。此外,各舊財閥系企業集團采取共同投資公司的方式開發新的產業,原有企業在新組建的企業中各自持有一定的股份,實際上又實現了資本的重新結合,又形成了一些新的企業聯盟。如1955年舊財閥系三大企業集團采取共同投資公司形式發展石化工業。1955年7月三井石化公司成立,注冊資本2.5億日元,由三井集團八家大企業共同出資,其出資比率為三井化學29.89%、三井礦山9.98%、三池化成9.98%、三井金屬9.98%、東洋高壓9.98%、興亞石油9.98%、東洋人造絲9.98%、三井銀行9.98%。1956年4月三菱油化成立,注冊資本2億元,三菱集團八大企業出資比率為三菱化成22%、三菱人造絲22%、旭玻璃22%、三菱商事11%、三菱金屬11%、三菱銀行10%。與此同時,住友集團也成立了住友化學。其資金也來源于住友集團所屬的各個企業(朱明,2004)。從這些歷史數據可以看出,各持股企業所持的份額雖然不多,每一家都不具有控股公司的性質和作用,然而由于各持股公司都是新組成公司的穩定股東,其聯合力量之大,足以支持新組建企業的營運,可以抗拒外來企業的惡意兼并收購,從而有力地保障了日本新興產業的發展,進而也促進并保護了日本的民族經濟。通過相互持股這種公共的制度性安排,從集結的層面來把握單個企業或企業網絡,以治理結構的形式來維持企業之間關系的穩定性。正是美國解散財閥統制措施的不徹底性,導致了財閥利用相互持股的制度創新來維護其既得利益。從股權所有者身份的變化來看,由財閥個人所有變為法人企業所有,這種企業股權法人化也是日本特有的制度創新。
(二)政治行為對經濟結果的干預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美軍占領了日本。美國對日本進行了政治和經濟的全面的非軍事化改制。在政治領域實行民主化改革,在經濟領域也推行經濟民主化和資本自由化政策。經濟民主化的措施主要包括農地改革、解散財閥、勞動立法。農地改革政策限制了地主占有的土地數量,而將多余的土地由政府收購來賣給佃農耕種,因而使地主和佃農各得其所,創造了農村的和諧環境,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勞動立法保護了勞動者基本權利,穩定了勞動者的隊伍,提高了勞動者的工作情緒。解散財閥的措施分散了財閥的資本,化小了原來財閥的企業,并且從企業人事安排方面排除原財閥家族對

企業的控制,不允許財閥家族成員擔任企業的重要職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財閥壟斷資本的封建家族式統制,瓦解了財閥企業的內部結構,切斷了財閥組織及其人事上的縱橫關系,降低了日本產業和資本的集中程度,削弱了財閥企業對市場的控制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創造了日本國內市場比二戰前寬松的自由競爭環境,為大批中小企業產生、發展和新興的經營管理者登上經濟舞臺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美國政府和美國占領軍之所以對日本財閥和財閥壟斷企業采取如此嚴厲的措施,是因為日本財閥集團和財閥壟斷企業在二戰中起過支持日本法西斯侵略戰爭的作用。在二戰期間,日本財閥集團及其壟斷企業不但為日本侵略軍提供給了大量軍需物資和經費,支持了日本法西斯政權,而且也干預了日本政府的組織結構、人事安排。有些財閥成員直接參加政府和軍事機構擔任要職,有很多財閥直接參加戰時統制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戰爭犯罪活動。日本戰敗投降之后,日本財閥集團理應受到嚴厲的懲罰。1945年11美國占領軍司令麥克阿瑟對日本政府發出指令,要求日本政府應獎勵和支持以民主主義為基本原則組織起來的勞動、工業和農業組織,應當支持解散控制日本大部分的工業和金融業的大壟斷組織計劃,要求日本政府自動提出解散財閥的方案。在看到美國政府敦促日本政府解散日本財閥集團,防止日本封建財閥復辟的政治原因的同時,也必須看到美國之所以對日本經濟采取極嚴厲的政策措施,限制日本壟斷經濟的發展,也是為了消除美國的經濟競爭對手。由此可見,二戰后日本財閥被解散的原因不是日本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不是出于市場經濟機制的必然性要求,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的內生性表現,而是政治的、人為的外部性行政行為,是政治強力干預經濟的結果,是意識形態強烈影響經濟政策的表現。

(三)不同意識形態的抵制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會受到不同意識形態的抵制,這是人類思想文化發展的規律。新的經濟制度必然會遭到舊的經濟制度的對抗,這是經濟發展的規律。一定條件下的經濟、政治及意識形態等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行動主體關于目標和利益的界定。盡管美國政府和美國占領軍針對日本政治、經濟制度采取的民主改革措施改變了日本政權運作的方向和維度,促使日本逐漸改變著傳統經濟體制的慣性和企業壟斷的封建性體制,從而使日本經濟向自由主義資本主義方向邁進,然而這種在外國強權施加壓力下的改造是不徹底的。日本政權只是被迫改變了戰爭擴張的目標而選擇了和平主義的建設目標。從二戰前到二戰期間形成的“1940年年體制”一直貫徹影響到現在便是有力的證明。在經濟方面僅就解散財閥措施而論,當年只是解散了財閥家族直接掌控的控股公司。被改變的僅僅是原財閥自上而下的控制方式,而原財閥所屬的企業大多依然存在。所有依法被分散化小的企業,實際還都掌握在原財閥或與原財閥關系密切的經營者手中。至于原財閥壟斷集團所屬的銀行則沒有受到觸動,因此原來的銀企關系并沒有什么改變。所有被解散的原財閥集團下屬的企業,為了加強聯系共同對付資本自由化新形勢下可能產生的來自外部的敵意收購和兼并,相繼作了相互持股的制度安排,從而形成了新的資本結合。使多個企業集結在一個資本系列之下(孫執中,2006)。如主銀行被本系大企業持股的比率,三菱銀行1953年為1%,1954年為13.9%。1958年為20.7%;三井銀行1954年為12.4%,1958年為17.8%;住友銀行1953年為4.5%,1958年為16.5%(朱明,2004)。除了同一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相互持股之外,不同企業集團之間也有打破原有的資本系列界線的資本組合,如大阪船舶、三井船舶的組合,以及各大企業集團在原子能企業組建時的組合(孫執中,2006)。各個相互持股的企業的經理人員通過非正式組織“經理會”聯系,彼此交流信息,共商決策,實際上仍起著掌控企業的作用。原財閥集團所屬的企業之間和企業與主銀行之間的相互持股,無疑鞏固了原財閥之間的資本、生產和人員之間的聯系,不同企業集團之間的相互持股必然壯大了資本的實力,事實上形成了新時期的大型企業聯盟。此外,各舊財閥系企業集團采取共同投資公司的方式開發新的產業,原有企業在新組建的企業中各自持有一定的股份,實際上又實現了資本的重新結合,又形成了一些新的企業聯盟。如1955年舊財閥系三大企業集團采取共同投資公司形式發展石化工業。1955年7月三井石化公司成立,注冊資本2.5億日元,由三井集團八家大企業共同出資,其出資比率為三井化學29.89%、三井礦山9.98%、三池化成9.98%、三井金屬9.98%、東洋高壓9.98%、興亞石油9.98%、東洋人造絲9.98%、三井銀行9.98%。1956年4月三菱油化成立,注冊資本2億元,三菱集團八大企業出資比率為三菱化成22%、三菱人造絲22%、旭玻璃22%、三菱商事11%、三菱金屬11%、三菱銀行10%。與此同時,住友集團也成立了住友化學。其資金也來源于住友集團所屬的各個企業(朱明,2004)。從這些歷史數據可以看出,各持股企業所持的份額雖然不多,每一家都不具有控股公司的性質和作用,然而由于各持股公司都是新組成公司的穩定股東,其聯合力量之大,足以支持新組建企業的營運,可以抗拒外來企業的惡意兼并收購,從而有力地保障了日本新興產業的發展,進而也促進并保護了日本的民族經濟。通過相互持股這種公共的制度性安排,從集結的層面來把握單個企業或企業網絡,以治理結構的形式來維持企業之間關系的穩定性。正是美國解散財閥統制措施的不徹底性,導致了財閥利用相互持股的制度創新來維護其既得利益。從股權所有者身份的變化來看,由財閥個人所有變為法人企業所有,這種企業股權法人化也是日本特有的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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