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集團的概念
企業集團一詞最早出現于20世紀50年代的日本,現今學術界對企業集團的一般定義為:企業集團是以產權為主要聯結紐帶,同時結合企業之間的協議方式為補充紐帶的多法人企業聯合組織[fll。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集團在世界各國經濟與社會生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二、我國企業集團管理現狀
我國企業集團是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企業間橫向經濟聯合高度發展的產物。近幾年來,隨著“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戰略的實施,企業集團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得到加強論文下載。
1.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初步形成
母子公司體制是企業集團的一種典型形式,即以一個大公司為核心,通過投資控股、參股而形成的企業聯合體。核心企業就是母公司,它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同時,又通過控股、參股,控制子公司、孫公司、關聯公司,管理整個企業集團的運行。母公司本身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同時對外代表整個企業集團;子公司也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2.企業集團內部集權與分權模式存在較大差異
盡管已建立起了母子公司體制,但企業集團內部集、分權管理模式尚不統一,企業集團權力集中程度兩級分化嚴重。一部分企業權力高度集中,母公司管理決策層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等幾乎一手包辦,子公司開展業務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由此受到極大影響,對母公司有很強的依賴性。與之相反,另一部分企業集團在實施管理時采取權力高度下放,給予子公司自由權,采取松散管理的方式,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子公司作為獨立、分散的利潤中心,子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影響到母公司甚至企業集團的整體利益。企業集團內部散亂、效率低下的情況時有發生。
3.企業集團治理有待改進
(1)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在全國2 692家企業集團中,有20%的企業集團母公司沒有進行公司化改制。改制后的母公司,還有一成沒有成立股東會(不包括國有獨資公司),近兩成沒有成立監事會,總經理由上級行政部門任命的占1 /337。
(2)考核體系不規范。大多數企業集團目前基本上是在下達任務指標的基礎上,孤立地考核個別量化指標,缺乏系統性的考核評價指標。再加上受企業信息失真和各種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的影響,導致得出的考核結果帶有一定的片面性,并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真實情況。
(3)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不到位。經營者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措施不具體,方式不固定,作用不明顯,責任追究也不落實,經營者責權利不統一。
三、完善企業集團管理的對策
1.從企業集團自身來講,練好內功,加強公司治理 。按照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規范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
2.正確選擇組織結構,建立的運行機制。如涉足產品種類多、規模大的企業集團,母公司可考慮采用事業部制;業務完全相關的、適合采用控股公司結構的,可采用控股公司形式。但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都應該將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層次限制在2-y3層以內,實行扁平化管理。
3.大力實行經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升企業集團競爭實力。按“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要求,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多種方式,突出主業,發揮整體優勢,實現企業集團專業化、規模化經營,逐步形成企業集團“偷不走、買不來、拆不開、帶不走”的核心競爭力。
4.妥善處理內部集、分權關系。企業集團母子公司是出資人與被出資人關系。從集權角度看,母公司應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子公司行使資本受益權;對子公司大額借貸和資金使用、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重大資產變動等事項,根據需要列人企業集團重大事項范圍,由母公司行使重大決策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者享有人事任免權,并建立科學的效績考核指標體系,既要有定量分析又要有定性評價,更好地履行監督和考核職責。
2.從國家來講,加強立法,為我國企業集團的健康提供制度保障
(1)完善《公司法》關于企業集團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司法》只規定了每一單個公司的地位,而對企業集團尚未作專門規定。這方面,德國和我國地區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鑒,可以在現行的《公司法》中增加專門章節對企業集團予以規范,使企業集團的成立、法律地位、母子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等有法可依。
(2)增加《企業破產法》關于處理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破產問題的規范。在企業集團經營
的條件下,無論是母公司破產還是子公司破產,或者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時破產都會同時涉及到母子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現行《企業破產法》應相應增加處理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破產問題的規范,以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
(3)補充《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限制合并的有關條款。對組建企業集團不加控制,無限制地擴大企業集團的規模,勢必導致過度集中,引起壟斷。從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出發,《反不正當競爭法》應將控制企業集團規模作為保護競爭和防止壟斷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