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低碳審計
(一)低碳審計的概念
低碳經濟審計是由有關審計組織,依據國家政策、法律和有關規章、制度、標準,遵循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低碳生產經營、資源利用、財務信息、職責履行等活動進行的特殊管理。可參考經濟效益審計方法,對企業經濟或技術產品是否低碳及碳排放總量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進行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查并提出低碳審計報告與決定。低碳審計可分事前審計(結合低碳評價)、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通過審計對該企業或技術產品是否低碳來確定下一步的決策,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低碳審計可由政府審計或民間審計,即由注冊會計師受托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意在提高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低碳生產管理水平、績效和責任意識,提出改進建議。低碳審計是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水平、用能設備和生產過程的用能狀況、能源、物流、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
我國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推行資源高效利用的低碳經濟模式。碳審計作為能源審計的一個重要分支,對環境保護具有直接作用。一方面,碳審計能夠通過自己特有的手段和方法,直接評價能源使用的投入產出關系,揭示能源利用中的有效性以及對地球“體溫”存在的影響等問題。構建低碳經濟審計模式是適應世界經濟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它與節能減排和環保審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低碳經濟審計是“節能減排”、“環保”、“能源”、“低碳生產”、“低碳技術”、“新能源開發”等諸多審計的總和。構建低碳經濟審計模式不僅是經濟形勢發展與行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踐需求。
(二)低碳審計的程序
根據低碳審計的目的和要求,低碳審計的程序概括如下:
1.確定審計的目標和具體工作內容,制定低碳審計方案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和審計范圍,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低碳審計任務;
2.工作任務確定后應由審計單位與審計委托方簽訂低碳審計委托書,作為審計單位開展審計工作的依據;
3.審計單位應深入用能單位收集能源購入、消耗、外銷、庫存等有關數據,對數據進行分類整理,并應認真核實數據的準確性;
4.現場監測與調查情況;
5.按任務書規定的內容進行數據的整理、計算與分析;
6.對選定的節能項目進行經濟分析;
7.根據統計、分析、考查和檢測的結果編寫審計報告;
8.定期回訪調查,確保低碳審計的效果。
(三)低碳審計的目標和內容
審計的目的是促進被審計單位真實實施低碳,節能減排、增強盈利能力,實現低碳經營目標,對用能單位執行、落實國家各項能源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幫助用能單位在生產活動中摸清用能底數,查找在能源利用方面存在的浪費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挖掘節能潛力和制定節能方向,以降低企業能源消耗和生產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審計目標是人們通過審計活動所期望實現的根本目的、要求的總和。它是隨審計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除受審計對象的制約以外,還取決于審計主體的性質和審計授權或委托者的要求,以及社會政治經濟對審計的客觀需要的影響。低碳經濟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發展方向,低碳經濟審計目標自然要隨著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而發展。
低碳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有:
1.在財政審計中,審計人員可以在財政預算草案的編制、追加預算的審批和撥付等環節,監督財政及有關部門或單位是否從材料采購、設備購置以及減少排放、節約資源等方面,圍繞低碳經濟的要求編制預算草案。同時要檢查監督在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對企業和社會實行的促進節能減排的財政激勵政策是否執行到位,應該撥付的補貼資金是否及時足額撥付。
2.在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審計中,審計人員可以檢查監督這些財政資金的使用部門是否按照預算安排及低碳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原則去使用這部分資金。比如交通運輸設備、照明設備、材料的采購,是否選擇了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節能減排材料和設備;有無違反規定購置大排量汽車和無編制汽車;如果安排績效審計,還應檢查被審計單位在節電、節油、節水方面的措施是否得力,成效是否明顯;還可以到現場突擊檢查,觀察是否存在長明燈、長流水等現象以及在設備方面的大馬拉小車等現象,是否在建設節約型社會方面發揮了國家機關應有的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