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12月,A公司受托為M企業代銷商品一批,售價為234000元,該商品增值稅率為17%,M企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商定按該批商品售價倒扣30%(即以售價為基數,乘以30%,作為A公司代銷手續費),扣除代銷手續費后的金額由M公司向A公司開具普通發票。A公司按倒扣部分即本公司增值部分交納增值稅。A公司對該代銷業務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收到代銷商品時,只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不進行賬務處理。
銷售代銷商品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234000
貸:應付賬款 234000
收到M企業普通發票,支付代銷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234000
貸:代購代銷收入 70200
銀行存款 163800
月末,A公司按增值部分70200元計算應交增值稅金及附加,其會計處理為:
應交增值稅=70200×17%=11934
應交城建稅=11934×7%=835.38
應交教育費附加=11934×3%=358.02
借:代購代銷收入 12769.38
營業稅金及附加 358.02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34
應交城建稅 835.38
其他應交款 應交教育費附加358.02
稅務機關對A公司上述行為以偷稅為由進行處罰。A公司不服處罰,認為本公司已按增值部分交納了增值稅金及附加,不構成偷稅,隨之要求進行稅收行政復議。
筆者參與該案件行政復議過程。行政復議過程按如下程序進行:
首先,筆者與A公司財會負責人共同學習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根據細則第四條第二款,指出診代銷行為屬視同銷售行為,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交納增值稅。對此,A公司財會負責人未提出異議。其次,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和《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等文件,指出A公司會計處理的錯誤所在:一是將增值額與視同銷售兩個概念混為一體;二是由于概念不清,導致稅款計算錯誤。同時指出這種錯誤的必然結果形成事實上的偷稅,稅務機關按規定處罰是正確的,并列示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是:
收到代銷商品時,應按委托方規定的售價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受托代銷商品 234000
貸:代銷商品款 234000
在受托代銷商品銷售后,應先將含稅銷售額還原為不含稅銷售額,并據此計算應交增值稅,然后進行會計處理:
不含稅銷售額=234000/(1+17%)=200000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17%=34000元
根據計算結果,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234000
貸:應付賬款 200000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向M企業開具銷售清單,收到M企業開來普通發
票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代銷商品款 234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234000
如果M企業開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在作上述會計處理的同時,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
貸:應付賬款 34000
并在此指出,M企業開具不同發票對A公司會計處理的不同點僅在于:如果M企業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由于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相等,故不交納增值稅,因此應將全部銷售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和增值稅款)扣除手續費收入后全數返給M企業;如果M企業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率為4%或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不僅要按17%計算或者11%(或)13%交納增值稅,還應交納與增值稅相聯系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故A公司應從應付賬款 (不含稅收入)中扣除手續費和將余額付給M企業。其實際交納的增值稅金及附加仍由M企業負擔(由于增值稅已從M企業商品收入中分離,M企業得到的只是扣除增值稅和手續費后的商品銷售收入)。這兩種方法并無本質區別。
再次,支付M企業貨款時,如果M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234000
貸:銀行存款 129800
代購代銷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70200
最后,根據M企業開具發票的具體情況,分別會計處理:
如果M企業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由
于進、銷項增值稅額相等,故不交增值稅,而應按取到
的代銷手續費收入計算交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應交營業稅=70200×5%=3510
應交城建稅=3510×7%=245.7
應交教育費附加=3510×3%=105.3
根據計算結果,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代購代銷收入(或其它業務支出)386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510
應交城建稅——245.7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105.3
如果M企業開具普通發票,A公司應既交納增值稅(M企業承擔)又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交城建稅=34000×7%=2380(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34000×3%=1020(元)
根據計算結果,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400
貸:應交稅金 應交城建稅 2380
其他應交款 應交教育費附加 1200
由于增值稅款已從M企業貨款中扣除,A公司采用兩種處理辦法所得凈收入相差不大,故對A公司并未造成損失,A公司的會計處理已造成事實上的偷稅,按稅收征管法應予處罰。至此,A公司財會負責人心服口服,承認自己由于對稅收法規一知半解,造成偷稅事實,心甘情愿接受處罰,并表示吸取教訓,今后加強學習。鑒于A公司情節較輕,承認錯誤較好,愿意積極補交稅款和罰款,故給予較輕處罰。
從此稅收行政復議和認定的案件復議過程來看,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得到啟示:
1.企業要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身的經營活動
和稅金的計算交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有法可依,用法有據,不要抱有僥幸心理,更不要渾水摸魚企圖蒙混過關。
2.企業財會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不斷學習業務,更新知識億特別是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才能使自身業務素質不斷提高,減少直至消滅因本身業務水平不高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3.企業要減少經濟糾紛,特別是要減少因違反稅收法規和財會制度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不僅財會人員要精通財會業務和稅收法規知識,而且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特別是供銷業務人員)不僅要精通所從事工作方面的知識,也要懂得財會和稅收法規方面的基本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不必要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