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功能是鑒證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及非盈利組織,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普遍存在,并由此形成委托——代理關系,所有者及其代表將其所有的經濟資源交給受托人管理使用,受托人對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有效性和效果負責。由于代理人與委托人的價值目標并非總是一致,代理人在管理使用委托人的經濟資源時可能會違背委托人的利益。由于時間、空間以及專業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委托人自身難以對代理人的經管行為實施監督。受托人提供的會計報告是否真實,需要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鑒證,審計由此而產生。
經濟責任審計是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重要手段。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更多的強調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對財政財務收支的檢查,而且要對經濟活動及其結果進行監督,對領導干部肩負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鑒證,為組織、監察等部門提供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任免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以鑒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檢查并評價任期內各項財經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二是檢查任期內的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并以此作為評價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基礎;三是圍繞基本建設、大額物資及設備采購、對外投資等重要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效益性,依據決策程序和效果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
二、經濟責任審計是領導干部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6年2月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將經濟責任審計確立下來,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大發展,是國家在新形勢下完善領導干部監督機制的內在要求和體現。
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有效關鍵在于各單位領導能否切實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法制化,必然會促使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這對于促進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職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社會公共管理目標都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領導干部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初見成效。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共查出違法違規金額3912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52億元,管理不規范金額3398億元;全國共有17.4萬名領導干部接受了經濟責任審計,各級組織部門參考審計結果,選拔任用領導干部1.4萬人,降職1730人,撤職983人,共有3253名領導干部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三、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解決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關鍵在于加強審計成果利用。
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關鍵在于加強審計成果利用。通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揭露國有資產流失以及損失浪費等重大經濟問題,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扎實有效的開展下去,不僅需要審計機關參與,更需要組織、監察、國資委等有人事任免權和處理權的部門參與進來,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
從監督效果來講,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在任期中進行。與事前和事中監督相比,事后監督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設計中,如果組織人事、國資委等部門成為領導者,并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各部門就會積極考慮如何更好地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避免形成“先離任,后審計”的被動局勢。從而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約束作用,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預期達到的目的。
(二)制定審計準則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審計準則是規范審計活動和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但在實踐中至今還沒有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準則,各地區、各單位、甚至是各審計項目實施過程,審計檢查以及評價內容存在很大差異,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科學性。這將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和風險控制,進而阻礙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和深化。
通過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準則,可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和審計行為。審計署應當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及時總結各級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作法和經驗,探討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向和途徑,在此基礎上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準則以及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企業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南,從技術、標準和方法等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規范。
(三)加強經濟責任研究建立經濟責任考評體系。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難點在于如何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做出科學、客觀和公正的評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依據只能是經濟責任考核評價體系。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就是依據這一標尺檢查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因此,經濟責任考核評價體系是否科學合理,不僅直接關系如何引導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而且還會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
經濟責任考核評價體系是經濟責任研究的重點和難點,主要有經濟責任包括哪些事項,如何合理界定重要經濟責任事項的權重,以及如何區分和確定領導責任等內容。經濟責任考核評價體系需要正確區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與單位經濟管理活動及其結果的關系。如在電信、煙草、石油、電力等行業,經營業績好并非完全是領導人盡職盡責的結果,因為這類企業主要憑借壟斷地位實現超額利潤。經濟責任考核評價體系必須采用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社會指標與環境指標、短期指標與長期指標相結合的多元化綜合指標體系。這需要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并需要根據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四)整合審計資源,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審計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審計資源短缺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模式是難以滿足經濟責任審計要求的。審計機關只有通過整合審計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尤其是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力量,才能有效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從有關法規來看,審計機關具備整合審計資源的條件。《審計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賦予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職能以及對社會審計報告的核查權。為避免重復勞動,以及有效甄別重要的審計風險點,審計機關有必要利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成果建立被審計單位數據庫。這可以通過建立審計結果備案制度實現,即,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時,應當將審計結果(包括重要審計事項及其審計結論)報送審計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