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功能,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
(一)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隱性化
目前我國貧富差距加大,主要是由于初次分配秩序較亂,灰色收入過多導致。由于我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還在逐步深化過程中,各項收入分配政策還不完善、不配套,收入分配方式還不統一、不規范,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還不健全、不到位,其結果是導致了我國的收入初次分配秩序混亂,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隱性化的特點。這種收入初次分配的無序、混亂狀態,是造成我國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社會收入分配不公,使其矛盾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
(二)征管配套條件不完善
世界各國經驗和我國的實踐證明,個人所得稅要實現有效的征收管理,關鍵是能夠有效地掌握個人的收入情況、監控住稅源。為此,個人所得稅征管比較好的國家和地區,都通過法律規定了一些監控個人所得的措施。而反觀我國現狀,監控個人所得的措施基本未建立,即使建立也不完善。在此種條件下,對高收入個人的調節自然達不到理想的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不完善
科學、合理的稅制,是個人所得稅發揮對收入調節作用的必備前提。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自身存在著不足,限制了其調節收入作用的發揮。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為分類稅制,不能合并個人的全部所得,無法根據納稅人的綜合稅負能力來確定其稅收負擔水平,因而較難實現公平原則。二是個人所得稅在稅率設置上,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稅率遠高于其他項目(最高達到45%),而勞務報酬所得等項目又按次定額或者定率扣除費用,擴大了各個應稅項目的稅負差距,這也給高收入者分解收入、“避重就輕”的少繳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可能。三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自行申報納稅面過窄。以上法律規定的缺陷,妨礙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更好發揮。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的幾點建議
對個人所得稅來說,要充分發揮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積極作用,就應對其稅制進行優化,對其征管進行精細化。
(一)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為了解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缺陷,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就要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步伐。
1、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要想貫徹“量能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就要將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分類稅制改進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將個人和家庭的比較主要、經常、穩定的收入合并為綜合所得,使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按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政策目標。
2、拓寬稅基,擴大征稅范圍。要借鑒各國稅制改革的“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重處罰”原則,要對現行名目繁多、過雜過濫的減免稅政策進行清理,該廢除的一定要予以廢除,從嚴控制減免項目,不斷擴大稅基,壯大稅源。
3、要科學、合理地調整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要按照國際慣例和根據近年來我國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變化情況,合理的確定費用扣除項目,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增加附加扣除項目,使費用扣除既有統一性,又有靈活性。要通過改革,使稅收負擔能力強的多繳稅、稅收負擔能力弱者少繳稅。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同樣一分,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的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
(二)健全自行申報納稅和源泉控管的措施
1、稅務機關應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碼。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以及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有關情況的部門或單位都必須使用納稅人的識別號碼。
2、建立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年終清算制度。要求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收入時,必須依法預扣預繳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向稅務機關申報全年的綜合所得并清算稅款。
3、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個人所得稅執法權限,保證稅務部門及時掌握各種經濟往來和個人收入的情況,更好地對其實施跟蹤監控。
(三)提高代扣代繳質量
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使其征管達到精細化。進一步加強代扣代繳工作,提高代扣代繳質量。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既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特點的要求,也是解決目前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必由之路。要強化代扣代繳工作,就要加快全員明細申報制度的建設,實行全員明細申報制度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它不但能使稅務機關及時掌握每個納稅人的收入及納稅情況,以利控管稅源,建立起有效的個人所得稅交叉稽核體系。
(四)加大稽查和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
實踐證明,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是發現日常征管薄弱環節,堵塞征管漏洞,改進和強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效途徑。因此,應將專項檢查作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年年抓下去。增強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和扣繳義務人自覺履行扣繳義務的意識。
(五)運用信息化手段
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標,主要應體現在對高收入個人的有效的征管上。因此,要始終把高收入個人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著力點。
我們認為必須加快運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建立一個“重點納稅人和重點稅源的管理系統”,將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均按要求輸入該系統,我們只要按照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標準,設置參數,讓系統自動篩選出重點稅源是哪些單位和個人;當情況發生變化時,又可以按照新的標準和條件確定新的單位和個人。
(六)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
實施誠信納稅,營造和諧納稅環境。實行誠信納稅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降低個人所得稅征收成本的一個手段。當前呼喚誠信、倡導誠信已成為時代強音,我們應以此為契機,建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即將納稅人分為幾個等級,并將等級標準向社會公開,增強誠信納稅評級的透明度;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各方面信息,對納稅人進行誠信納稅評估,確立納稅人的信用等級。同時,要建立個人誠信納稅檔案,把誠信納稅作為個人參與經濟及社會活動的重要條件,使誠信納稅者受到社會的信任和尊重。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顯得比較單一,而且存在很多立法上和實際操作層面的不足。究其緣由,我國的公民納稅觀念尚為淡薄應該是最大的現實原因。但代扣代繳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同樣會受其制約。所以,我們需要培養良好的納稅意識。而一種不錯的培養途徑便是鼓勵公民自行申報,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我們的納稅人,在現階段可以采取這樣的做法,即使是源泉扣繳的,也讓納稅人進行主動申報,對主動申報、繳納的個人給與優惠。在全社會營造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氛圍,讓納稅成為一項真實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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