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計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審計關系是指一項審計行為必然涉及的審計人(審計主體) 、被審計人(審計客體) 和審計授權人(審計委托人) 三方之間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如果我們用信息不對稱理論去分析審計關系的構成,就會發現在審計關系每個具體環節中涉及到的雙方對信息的掌握是不完全平等的, 我們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理論的模型對其進行具體研究和解釋。本論文由無憂論文網整理提供由于審計的三種類型(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 在審計關系的具體表現上略有差異,為便于分析,本文從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審計的審計關系角度出發,利用信息不對稱理論分析其審計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一) 審計委托人和審計客體之間
1. 兩者之間存在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模型。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企業經管過程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普遍存在,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甚至決策都由經營者掌握, 當然經營者也掌握著更多的企業內部信息及外部相關信息。而所有者由于時間、精力、專業、地理等方面的局限無法實際參與到企業的具體經營過程中去,因此他們之中的大多數人只能借助經營者提供的信息資料作為了解企業、投資決策的主要參考,在這種特殊的環境下進行判斷決策則很可能會承擔因信息缺失、錯誤帶來的風險。
2. 兩者之間存在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模型。由于所有者不可能總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通過現場準確觀察、及時獲悉經營者和工作態度、工作方式等細節。因此在對經營者進行業績考核或工作評定時只能依賴某些普遍承認的市場信息、經營者的自我評價和工作結果進行推斷。這樣的評價結果很可能是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
3. 兩者之間存在逆向選擇模型。由于經營者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作為信息劣勢方的所有者只能被動接受由經營者提供的各種信息,在此過程中如果經營者受到足夠的利益驅動,就會利用自已在信息占有上的優勢,采用披露不完整信息、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達到欺騙所有者從而為自已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如果所有者缺乏對信息足夠的的甄別能力,則很可能受到不真實或不充分信息的影響,將部分經濟資源注入到某些“劣質”公司。而迫使 “優質”企業被“淘汰出局”或“隨波逐流”。可想而知,在這種不公平的決策條件下,所有者往往面臨著極大投資風險。一旦風險成為事實,將會損害廣大所有者的經濟利益和投資信心,還會打破市場正常的競爭規律,對整個投資環境帶來不利因素。
(二) 審計委托人和審計主體之間
所有者將經營權轉移給經營者時,在保護自身財產和權利的動機的驅使下,會委托專業的審計主體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結果進行客觀的監督和評價并向自己反饋,以掌握真實可靠的信息。但在這一過程中,審計主體直接參與并控制著審計活動,也掌握著審計活動更多、更細致的信息,所有者無形中承擔著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
1. 兩者之間存在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模型。委托人向審計主體提出了委托審計要求之后,對審計人員的實際審計過程并不能親身參與或監督,因此審計主體是否能夠按照委托協議或行業標準嚴格、規范地執行審計業務,委托人不可能真切地了解。
2. 兩者之間存在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模型。審計人員能否將所接觸的各種信息、審查后的結果如實地向所有者匯報,是否會受到經營者或其他方面的影響提供虛假信息也是值得關注的。而事實上目前許多國家的審計市場先后出現此類案例,說明該風險普遍存在。
3. 兩者之間存在逆向選擇模型和信息傳遞模型。委托人在挑選審計人員時對其工作能力、道德品行不可能做到充分了解,一般是參考他人的評價,根據審計人員提供的資格、經歷方面的資料選擇審計主體,或直接按照“實惠”的標準在大量的潛在審計主體中選擇價格較低的一家事務所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這些方式都會使委托人的委托過程帶有較大風險性,有可能選擇“名不副實”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找“質次價低”的委托對象。這樣的審計主體的工作質量都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
4. 兩者之間存在信息甄別模型。在審計委托人選擇審計主體的同時,往往會針對自己的信息需求對審計主體提出不同的審計要求,并要求審計人員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和承擔對應的責任。但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委托人對審計人員的專業信息往往掌握得不夠充分,因此實際業務中主要是依靠審計主體對自身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毛遂自薦”來選擇的。這種選擇存在著不準確的可能,最終審計主體的實際狀況及業務的執行情況和委托人的期望可能會產生差距。
(三) 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之間
審計主體在審查審計客體的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審計客體提供的各項資料作出審計判斷。顯而易見,在此過程中審計客體處于信息的優勢地位,本論文由無憂論文網整理提供審計主體常常要考慮的一個重要風險就是審計客體隱瞞、修飾甚至是舞弊行為對工作帶來的影響。因此兩者之間存在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
二、處理審計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對策
審計三方關系人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對其中任何一個處于信息弱勢的關系人來說都可能帶來經濟利益、形象聲譽等方面的不利影響,但這種現象由于審計市場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避免。因此,試圖徹底消除信息不對稱而使市場各方掌握絕對平等的信息是不現實的。根據審計市場的普遍現象和客觀規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約束信息優勢方的行為:
(一) 強化市場機制
審計行為是一種市場行為,需要遵循市場中的基本規律和原則。目前急需規范審計市場,凈化競爭環境,將優勝劣汰作為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法則。首先應加大市場競爭規范的宣傳,著重培養審計各方形成正確的市場意識, 使其能夠主動杜絕違規、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 其次增加市場競爭的透明度,通過曝光手段嚴格披露審計過程中各方的不規范、不道德的市場行為,使其在后續的競爭中處于劣勢甚至被淘汰,同時對嚴格遵守市場規范的當事人給予肯定和宣傳,幫助其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和取得競爭優勢。
(二) 落實承諾機制
在委托———代理模型下,委托人、代理人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而雙方又同時追逐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要使雙方就各自行為達成一致,通常是在雙方討價還價和相互退讓的基礎上達成某種契約。在此約定下,一方面雙方都可以盡可能實現各自利益,另一方面也會對破壞協議、有損他人利益的行為做出限制。因此,在審計市場中, 通過三方之間的約定和承諾,可使各方的利益達成均衡并對其中的違約行為予以約束或懲罰。應從以下幾個環節建立承諾機制:
1. 委托人和經營者之間應通過委托經營協議明確雙方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特別是對處于信息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應就其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重點的約束和承諾,以防范隱藏信息和隱藏行動的風險;
2.委托人和審計主體之間應就委托審計行為進行有效的約定和承諾。例如,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2 號——— 審計業務約定書》規定,雙方應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并在約定書中明確雙方責任,特別是要求審計人員“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避免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到某種負面影響提供缺失或虛假的審計信息。
3. 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同樣也需要通過有效承諾對雙方(尤其是審計客體) 的行為進行約定。我國在《獨立審計準則具體準則第23 號———管理當局聲明書》中指出審計人員應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出具管理當局聲明書, 其中很重要的內容就是要求管理當局對自已提供信息的行為和內容進行保證,盡可能降低審計人員承擔的隱藏信息風險。
(三) 建立激勵機制
激勵理論是委托———代理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手段。委托———代理理論認為,只有代理人行動效用最大化,才可能使委托人獲得最大收益。而要使代理人采用效用最大化行為就必須對其進行有效刺激,因此激勵機制的設計問題就十分重要。從審計過程來看,激勵機制主要適用于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
1. 對于審計主體的收費可考慮采取等級制或差別制,即對品德良好、業務規范、從業記錄優良的審計主體經審核允許采用較高的收費標準,這樣既可以進一步保證審計質量,也能發揮優勞優酬的激勵作用。
2. 對審計客體適當的激勵一方面可以降低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可以在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其報酬之間建立直接聯系,促使經營者在增加自身利益的驅使下采取積極的經營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經營風險。企業經營過程中普遍面對經營風險,且這種風險不可能通過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完全避免。因此建立激勵機制時應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即當企業由于不可規避的經營風險而造成效益低下甚至虧損時,仍要給經營人員一定的生活保障。考慮了以上兩個方面,企業在確定薪酬時采用分成制是較理想的分配方式,通過基本工資加提成確定經營者所得。這樣一方面能保證經營者最低的生活必需,由所有者分擔部分經營風險,同時在多勞多得的激勵下也可促使其采取積極的經營行為,創造更多的效益。
(四) 完善監督體系
有效的監督是規范各項市場行為的堅實基礎和保證, 從審計市場來看,分別可以從各審計關系人的內部和外部采取監督措施,雙管齊下。
1. 內部監督
首先,從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角度來說,通過優化內部治理結構監督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信息傳遞行為是保障所有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企業應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成立監事會和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利用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特別是加強對經營者行為和信息披露的監督。同時有效的內部審計也是監督、保證信息真實可靠的必要手段。企業應該通過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強化監督效果。通過企業的各項監督機制和手段,一方面可以對管理當局施加壓力,本論文由無憂論文網整理提供減少經營過程的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的風險;另一方面還可對選聘外部審計的過程加以監督,降低因管理者收買審計意見、干預審計過程所產生的風險;
其次,審計主體內部也應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在各審計組織內部應建立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審計工作各環節的監督。在承接業務階段,應對審計主體的資格和能力進行重點核實, 防止個別審計主體利用委托人的信息弱勢傳達錯誤信息, 從而造成信息傳遞和信息甄別的風險;在執行業務過程, 應按照嚴格行業規范,結合委托人的實際情況,對審計方法、程序的規范性進行重點監督,以防審計行為的“偷工減料”;在審計報告階段,應重點監督報告過程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避免審計主體受到經營者的影響或自身利益的驅動而采取隱瞞審計信息的行為。
2. 外部監督
僅僅依靠審計關系人的自律和有限的內部監督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借助于更權威有效的外部監督。一是要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進一步的強化和規范;二是要理順社會審計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和行政監管職能,雙管齊下, 有效監督審計主體的審計行為。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對利用信息非法牟取個人利益和擾亂審計市場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加大違法成本,增強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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