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的所有者不親自經營企業,而是將經營權交給支薪職業經理,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這種委托代理關系最早是由貝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3)通過實證研究提出的,后來得到鮑莫(Baumol,1959)、瑪瑞斯(Marris,1964)等人的發展,但委托代理的真正發展也就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當然,按照代理理論的觀點,企業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并不限于此,但卻是最重要的,所以本文僅研究這方面的委托代理,并以此分析國有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一、委托代理的產生
從一般意義上說,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相應的活動。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將對他方的行為承擔一定的風險而獲得監督他方的權利的一方稱為委托方;而代理方(受托方)則是指不一定非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一方。在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者就是委托方,而經營者則是代理方。
委托代理也稱意定代理或授權代理,因為它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前提的,即委托人的授權委托。委托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委托授權在委托代理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有時,不作為專業代理機構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進行代理行為。(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償的。專業代理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進行代理行為也是有償的。
委托代理制度必然會產生代理問題,代理問題是指由于代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有可能偏離委托人的目標函數而委托人難以觀察和監督,從而出現代理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象。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是:
1.不確定性。所謂不確定性(uncertainty),指的是這樣一種情況,當引入時間因素后事物的特征和狀態不對充分地、準確地加以觀察、測定和預見。不確定性可分為外生不確定性(exogenous uncertainty)和內生不確定性(endogenous uncertainty)兩種情況。前者是指生成于某個經濟系統自身范圍之外的不確定狀態。比如,對企業經理而言,自然與社會環境對消費者偏好的影響以及各種意外事故等因素,都可以看成是這種外生不確定性。后者則是指生成于某個經濟系統范圍之內,影響經濟系統操作效聞的不確定性,比如,在市場經濟環境狀態下,一個賣主是否遇到一個滿意的買主是不確定的,委托人與代理人雙力所達成的契約是否最優以及他們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結果等,也是不確定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內生不確定性因素比外生不確定性因素更復雜。
2.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性(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契約關系的一方(r如代理人)在某些方面掌握著“私人情息”,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最了解,另一方不了解。造成信息不對稱性的原因,除了上面講的不確定性外,社會勞動分工和專業化發展也會造成信息不對稱。社會勞動分工使信息差別的程度加深,產生不同的信息優勢和信息劣勢,而信息優勢和信息劣勢的出現,意味著信息不對稱的出現。專業化使得個人在其自身的專業領域比其他非這一專業領域的個人了解更多的專業知識,從而導致專業性和非專業性的信息優勢和信息劣勢。信息不對稱有三種情況:委托人具有信息優勢并企圖從代理人那里獲得更多的價值;合約簽訂前代理人擁有信息優勢,委托人陷入逆向選擇;合約簽訂后代理人擁有私人情息,委托人面臨道德風險。現代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主要發生在后兩種情況。
3.有限理性。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是指經濟行為主體的理性包括決策能力和行為能力都是有限的,這種局限性時期最大化行為必須付出較大的代價。與之相對應就是完全理性,完全理性是指經濟行為主體具有全智全勇,不需支付任何成本便可對可能發生的任何實踐進行完全的預見和評價,從而最佳地選擇行動的有效性。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完全理性使不存在的。西蒙(Simon)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決策目標等方面否定了全面理性的假定,論證了“有限理性”。 [1]在西蒙看來,人的有限理性表現在人認識能力的限制和語言表達能力的限制。前者是人在無誤地接收、儲存、恢復以及處理信息時存在限制,后者是指不管人們多么的努力,但在使用文字、數學、圖標等來表達自己的知識和情感時都會受到限制。
4.經濟人假設。經濟人(economy man)假設源于亞當•斯密的《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在斯密看來,人的經濟活動源于人類的自我利益要求,商品交換、社會分工等都是人類自利行為的結果。也就是說,人具有自利性,具有追求財富最大化的傾向。就委托人和代理人而言,他們各自追求自己的財富最大化,都有自己的目標函數。
從斯密以來,大多數經濟學家在構建其經濟理論時都肯定了經濟人假設,只是擴展了經濟人的概念,從斯密的完全理性的經濟人擴展到有限理性的經濟人。也就是說,每個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標函數時,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企業被委托給經營者經營,所有者是委托人,經營者是代理人。代理人在追求自己的財富最大化時,可以采取正當的手段,如通過搞好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的效益來獲得;也可以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如瓜分企業資產、犧牲企業利益等方式來獲得,特別是代理人的非貨幣性的在職消費,如豪華的辦公室、漂亮的女秘書、到風景勝地做經常性的商業性旅游等。這就造成代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
另外,代理人具有機會主義傾向。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包括事前機會主義行為(即逆向選擇)和事后機會主義行為(即道德風險)。前者包括向委托人隱瞞自己的經營能力以騙取委托人的任命;向委托人隱瞞企業的經營狀況、經營環境等有關信息,以謀取私利。后者包括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減少企業的經營損失、為了私利增加企業的不必要費用、運用不正當的手段減少委托人可能給予的懲罰等。由于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以決定是否采取某種機會主義行為。從而就產生了代理問題。
二、委托代理制度
在現代企業中,由于代理問題的存在,必須設計一套機制,協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使代理人在追求個人財富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委托人的預期效用的最大化,這就是委托代理制度。這些制度既包括激勵機制,又包括約束機制。
1.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使代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趨于一致,即讓代理人在實現企業委托人的目標函數的同時,能夠合法地實現自己的目標函數。具體包括:
(1)經營者個人收入激勵。即給予經營者部分的剩余索取權,使之合法地獲得與其才能和業績成正比的個人收入。例如,將經營者的貨幣收入與企業的利潤掛鉤或與企業股票的市場價格掛鉤,實行年薪制或股權分配制。其中,年薪制由基薪和獎金構成,基薪是根據經營者以往的業績、職務平均水平確定的,以滿足經營者的正常消費需要;獎金則是根據既定的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來加以確定的,這些指標可以是資本利潤率、年銷售利潤率,也可以是資產增值率等。股份分配制是將企業的部分股份讓渡給經營者,使經營者和股東一樣,從企業的剩余和股東權益的增加中獲得長期的收益。從激勵角度看,兩者的性質是一樣的,即讓經營者分享一部分企業利潤,以提高他們追求非貨幣收入(如在職消費)的機會成本,從而使其目標與委托人的目標趨于一致。
(2)經營者職位消費激勵。企業可以根據情況設置不同的職位消費,例如在活動經費、辦公環境、專車配置、住房補貼等方面,根據不同的職位設置不同的標準,使之成為經營者在職期間的合法消費。這樣不僅可以增加經營者在職消費的透明度,而且也是對經營者的經營才能和人力資本的一種肯定。
除此之外,激勵機制還包括提高經營者的社會地位,對經營者個人的尊重等。
2.約束機制
約束機制是通過有效的監督,降低代理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和偷懶行為。約束機制分為內部約束和外部約束兩個方面:內部約束包括契約的設定、定期的審計制度、企業內部制度等;外部約束主要是指市場約束,如經理人市場、資本市場和產品市場等。
(1)內部約束機制。契約的設定是明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規定經營者的權利范圍、貢獻指標和經營失敗所需承擔的責任,使之具有合同的法律效率。定期的審計是指委托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及其結果的審定,以評估經營者的履約情況。企業內部制度則是為了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而建立的內部制衡機制,包括經營決策制度、財務制度等等。
(2)外部約束機制。產品市場是市場經濟的低層次形式,企業產品市場的覆蓋面、市場占有率、銷售收入、銷售利潤等,是對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的定量評估,它直接反映了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經營業績,是檢驗企業績效的“裁判”之一。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高層次市場,它主要是通過股票和債券兩種工具來更換企業的控制權。當企業經營不善、股票價格下跌時,企業可能被收購,從而面臨更換經營者的危險。此時,債權人也可能提出清償要求,從而使經營者面臨更迭。經理人市場則是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來配置經營者這種社會稀缺資源,對經營者進行約束的。經理人市場能夠對經營者的才能和人力資本價值進行公平的社會評估,以便于委托人挑選合格的經營者,從而造成了經營者之間激烈的競爭。
三、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問題
實際上,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是很顯然的,必須很好的設計企業的委托代理制度,才能發揮國有企業應有的作用。從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來看,我們的國有企業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
在激勵機制方面。一方面,經營者個人收入達不到激勵的效果,“58歲”、“59歲”現象就是明顯的例證。學術界通過的大量的實證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另一方面,經營者職位消費不明確。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人們的思維觀念還沒有跟上市場經濟的步伐,對經營者的在職消費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看法。實際上在兩權分離和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不能阻止經營者的在職消費。由于對經營者的在職消費沒有正確的態度,因此經營者的職位消費就不能產生激勵效果。
在約束機制方面。首先,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通過行政任命,沒有明確的契約約束。定期的審計也才剛剛實行。而且,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的治理結構存在很多問題,很難保證能產生良好的經營決策制度、財務制度等企業內部制度。其次,我國的資本市場才十幾年的歷程,還很不發達,接管市場、債權市場等很難形成對經營者的約束。經理人市場也還有待于發展,職業經理人很少,經理人市場還沒有形成。也就是說企業的外部約束機制還很欠缺。
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問題,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設計委托代理制度,發揮它的激勵和約束功能,加速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作者:沈理 文章來源: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