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現狀及存在的突出問題
從審計組織體系來看, 我國目前業已形成由政府審計( 國家審計) 、內部審計及民間審計( 社會審計) 構成的審計監督評價體系。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日益進步及企業組織的發展變化, 現有的各種審計及其構成的審計組織體系日益暴露出不少缺陷和弊端。
1.內部審計性質的認定較為模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內部審計是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 隨著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管理方式變革及內部職能分解, 基于加強經營管理的內在需要而形成和發展的, 這也是內部審計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這種審計模式實際上導致了人們對內部審計在性質認定上的模糊, 從而不利于甚至阻礙著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
2.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現階段有不少企業的內部審計僅局限于企業財務會計方面( 審查) , 很少觸及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域, 從而使內部審計多屬財務性質, 歸屬于財務部門領導。盡管政府機構及有關部門的指導精神要求或建議將財會部門與審計機構分立, 但有些企業采取一套班子的做法, 應付監督檢查時才可能分為兩個機構, 平時卻將它們合二為一, 這就使得內部審計工作實際上變成了財務會計的自審過程, 其客觀性與公正性自然可想而知。
3.內部審計的客觀性與獨立性不強
無論是外部審計還是內部審計, 都具有獨立性。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既表現在其機構的隸屬關系上, 又表現在其職權的授予行使上, 還表現在審計的客觀性上。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 是使內部審計具有客觀性、權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條件。從我國的現狀來看,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大多設置于管理層之下, 在高層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為管理經營者服務, 但是,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強。同時, 我國原有的審計制度曾規定, 在對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時, 若發現有重大問題, 可向被審計單位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反映, 長此以往這就造成了內部審計機制發育不良。
4.內部審計人員水平有待提高
現階段的內部審計大多是事中、事后的“查錯防弊”, 而事實上內部審計還可以通過有效的事前工作, 為企業經營者提供相關的信息、技術等支持與服務, 以便管理當局改善經營管理, 提高經濟效益。這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與水平, 但我國的內部審計人員中不少人僅熟悉甚至不懂財務會計業務, 有相當一些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 不了解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難以提高或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
不僅如此, 內部審計在有些單位的地位不高也使內部審計人員對自身的工作缺乏足夠的信心與熱情, 他們往往被誤解或在不順心狀態下工作, 感覺到開展審計工作和實現自身價值的困難。顯然, 這不利于充分調動內部審計人員繼續學習與開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也不利于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及綜合素質。
二、完善與發展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方略
鑒于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現狀及存在的突出問題, 無論其定性定位、體制機制或方法方式等, 都無法進一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與經濟監督評價需要。內部審計與加入WTO以來新要求的差距日益擴大, 其局限性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則更加明顯, 因而急需對內部審計加以改進和完善, 并謀求全方位、寬領域、高質量的發展。其主要方略是:
1.合理設置內部審計組織機構
調整理順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 合理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是完善企業內部審計體制, 確保內部審計機制有效運行的關鍵所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其頒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隸屬關系提出了下列要點: ( 1)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對組織中一個具有足夠權力的負責人負責; ( 2)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董事會之間能直接交流信息; ( 3)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應由董事會一致同意確定; ( 4) 內部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人員計劃及財務預算, 應提交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備案; ( 5)內部審計機構應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時多次, 向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 6) 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評價其《章程》中規定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是否繼續適用和有助于完成任務, 并通報給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
2.擴大內部審計的職能及作用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外部制約機制的加強, 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會計電算化的普及, 賬面資料的錯誤弊端會越來越少, 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向為企業內部的管理、決策及效益服務, 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應從審查和監督向評價與咨詢方面拓展。內部審計也不會只局限于財物領域, 它將擴展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因此, 內部審計人員的定位應從以監督為主的“警察”、“裁判”等角色向以評價與監督并重的“參謀”、“助手”等角色轉變, 突出內部審計“內向性服務”的特點, 開拓內部審計更加廣闊的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3.改進內部審計的方法和方式
企業的內部審計應圍繞企業經營目標開展工作, 且理當成為企業運行的“監控器”。企業借助內部審計來完善經營管理的“預警系統”, 建立健全內部監管“保證體系”。內部審計工作目標必須與本企業經營目標相協調, 打破原有“雙向領導”體制的束縛, 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主要應是企業的決策層, 其工作目標是幫助企業謀求生存與發展。為此, 內部審計應該突破單純的、事后審計的傳統方式, 轉移到事前、事中審計上來, 既要對企業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重點投資項目及占用資金數額較大的主營業務實行事前審計, 又要監督和評價有關項目、預算及合同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時反饋信息并防止失誤。隨著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內部審計工作將不局限于事后監督, 還應在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中發揮積極作用, 從而需要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評價。例如, 企業的采購計劃、生產計劃、銷售計劃、資金計劃、投資計劃及費用預算等均應做到事前審核、事中控制。經驗豐富的內部審計人員, 應能及時發現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并直接采取或促成有關部門采取有效舉措把企業的整體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4.拓展內部審計的作業領域
以審計目標為標志, 內部審計可劃分為真實性審計、合規性審計及效益性審計等審計形態或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等審計類型。在實際工作中, 內部審計應當開展哪些工作、究竟以哪種審計為重點, 一般取決于特定企業不同時期的經濟責任內容、預期審計目標及客觀具體條件。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經營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管理分權制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下, 基于經濟監督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審計活動, 其總目標即評價經濟責任, 往往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社會區域被賦予不同的內涵和外延, 也就是表現為與特定經濟責任內容和經濟監督需要相適應的具體審計目標。從目前的實際情況分析, 我國仍有一些企業存在一定的差錯與弊端、數據資料虛假、會計信息失真, 因而內部審計還應該加強真實性審計工作。據未來的發展趨勢判斷, 隨著企業內部控制的日益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的逐步完善及會計信息質量的不斷提高, 合規性審計目標或效益性審計目標將上升為主要的審計目標, 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屆時也會發生轉移。
5.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
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和競爭的更加激烈, 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需要精通財務會計, 還需要適當了解其他業務領域, 掌握相關知識與技能, 以便更好地實施審計并為企業管理服務。隨著內部審計工作由財務領域向經營管理領域的滲透與擴展, 內部審計人員的構成也應該趨向多元化, 不僅要有懂財務及審計的專業人才, 還應配備精通各項相關業務的專門人才, 聘請有豐富經驗和較高業務水平的人員充實內部審計部門, 以適應審計領域日益拓展的需要, 使內部審計機構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發揮更大的作用。
當前, 企業要根據在市場競爭中的戰略定位與內部審計的發展要求, 盡快培訓和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內部審計人才。為此, 企業需注意并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首先, 應在任用、培訓、定崗、升遷等方面制定出相應的規定和具體要求, 不能隨意安排一些人員在審計崗位上; 其次, 重視和加強包括財會專業在內的各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使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為廣博、堅實的專業知識基礎, 能適應和處理不同類型業務及復雜問題, 從而為決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見與建議; 最后, 要制定內部審計人員任職資格標準, 建立資格認證制度,促使內部審計人員具備必要的素質并達到應有的要求。不僅如此, 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還應成為培養通曉多學科知識、掌握多領域技能的審計人才的集訓地, 成為企業培養和輸送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的重要崗位。
6.加強內部審計的行業管理
目前, 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建立、內部審計標準的制定以及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等均未統一, 不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及其作用的充分發揮。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內部審計工作及其環境的發展變化, 特別是加入WTO 后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 國務院要求“抓緊建立健全行業中介組織, 充分發揮其作用。”為此, 要加快各級內部審計協會的組織建設與制度建設, 盡快設立和完善地方性或區域性內部審計協會, 建立健全中國內部審計新的行業管理體制, 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我們認為, 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由行政型的法規強制管理、分散管理, 向社團型的行業自律管理、集中管理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