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做成禮品盒饋贈給協作企業,價值3萬元。
2.企業贊助當地電視臺舉辦的大型歌舞晚會用化妝品價值5萬元。
3.廣告樣品用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未分別核算,總計價值0.4萬元。
4.將化妝品分配給本公司職工共計價值2萬元。
5.銷售化妝品10萬元,護膚護發品6萬元。
月未進行納稅申報時,公司財務人員計算應納消費稅如下:
10×30%+6×17%=4.02萬元
但是經稅務機關審核,實際應納稅額為:
3×30%+5×30%+0.4×30%+2×30%+10×30%+6×17%=7.14萬元。公司對此不服,認為公司將產品饋贈、贊助,或作為廣告樣品時,并未銷售取得收入,不應繳納消費稅,并提出行政復議,但上級稅務機關審核后維持原判。
分析:
本例的關鍵在于將本公司的產品饋贈、贊助給他人,或者將產品作為廣告樣品時,是否屬于銷售行為,是否應征消費稅,對此,我國消費稅稅法中有明確規定。
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應于移交使用時納稅。
1.所謂“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如卷煙廠用自己生產的煙絲連續生產卷煙,則用于連續生產卷煙煙絲不繳納消費稅。
2.“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和非生產機構提供的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企業自產的應稅消費品雖然沒有用于銷售或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但只要是用于上述稅法所規定的范圍,都要視同銷售,依法繳納消費稅。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嘉美化妝品有限公司為了避免存貨積壓,將產品饋贈給協作企業,作為福利分給職工以及作為廣告樣品或贊助文藝演出,雖然是無償的,沒有獲得任何形式的收入,但均屬于稅法視同銷售的規定范圍,因而必須依法繳納消費稅。
因此,嘉美公司雖然有效地防止了產品積壓,但無形中也極大地增加了公司的稅收負擔。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此例中,公司自產自用的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作為依照,只需用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與相應的稅率相乘,即可得出應納消費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例中企業將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做成禮品盒以及廣告樣品所用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時沒有分別核算,屬于兼營行為且無法分別確定銷售額,應從高適用稅率,即化妝品的30%稅率,而不是護膚護發品17%的稅率,因而,進一步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點評:
此案例給我們如下啟示:
1.企業的決策層必須熟知稅法,在進行一項決策時,不能僅考慮該決策既有的目標,而應全面考慮該決策對企業其他各個方面如成本、稅負等的影響,企業的運行是一個有機整體,而稅收問題滲透到這個有機整體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如采購生產、分配、銷售等等,因此,企業的任何一項決策都有可能影響企業的稅負水平,當一項決策將可能導致企業稅負增加時,應綜合權衡收益與成本,看孰大孰小,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決不能只看收益,不看成本。
2.從節稅角度看,企業應盡可能避免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行政機構或管理部門,或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等方面,以減少企業的運行成本,因為企業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這方面,不僅無法取得應有的銷售收入,而且還要依稅法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等,增加了企業稅負。
3.當企業存在兼營行為時,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并避免將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做成成套產品銷售,以避免從高適用稅率,增加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