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前我國有關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特點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比較集中于農、林、牧、漁等基礎行業。我國陸續制定了多項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但其中有超過1/3是針對農、林、牧、漁、礦業的。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等。
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調節手段比較單一。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應對自然災害的損失處理主要以直接減免稅收、沖減應稅收入(所得)和捐贈扣除為主,其他的方式較少。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六項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上,稅收優惠可以通過稅率、納稅期限、征收管理、減免稅、退稅、成本核算、稅項扣除、虧損彌補、投資抵免等多種手段實現。由此可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處理方式還不夠豐富。
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分散于各稅種法律法規中。目前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主要分散在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單個稅種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應對自然災害的政策體系。自然災害是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種不可忽視的特殊情況,應當有一套在特殊時期便于有效執行的稅收政策體系。
當前稅收政策對防災救災先進技術和物資設備的支持力度不大。科學技術和物資設備對防災救災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國還沒有較為完善的稅收政策對此予以支持。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企業購置的防災自救設備沒有特別規定,因此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款的。現行稅收政策中,還沒有專門對企業采用的用于防災救災的技術、產品和工藝的優惠政策。
稅收征管配套措施還不盡完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一般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另外,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當前,自然災害的種類不斷增多,重大自然災害早已不限于風、火、水、震了。如,2003年的“非典”疫情就是比較特殊的自然災害。但是,目前在要求企業提供的延期申報資料中,沒有關于自然災害種類及相關信號級別的認定材料。對于影響范圍大、持續時間長的自然災害也沒有統一的稅收服務操作規定,只能按個別企業特殊情況來處理。此外,對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企業的發票、賬簿、稅控機等納稅資料和物品也可能會同時遭受損失或丟失。稅務部門應當從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的角度出發,幫助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及時對災后納稅資料作出處理。
二、建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體系的思考1.整合應對自然災害現有政策,形成規范統一的應對自然災害稅收體系。
應當在保證各稅種政策完整的情況下,整合目前分散在各稅種中的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形成一套統一的、便于有效執行的、適于預防和災后重建的應對自然災害稅收體系,使不同企業能夠迅速理解和享受到稅法的優惠。
此外,從受災嚴重地區的做法來看,稅收政策正在成為一種有力的救災措施。廣東、湖南、重慶等地在災后重建方面,出臺了一些稅收措施,但大都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一般是針對當年或某次自然災害制定的。就全國來講,完成一套規范的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體系很有必要。
2.建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應急預案,作為自然災害發生時啟動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條件。
從表面上看,應對自然災害是民政、醫療、衛生等部門的工作,與稅務部門似乎沒有直接關系。從救災措施上看,更多的是財政資金的支出。但實際上,稅收可以通過各種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金和資源,支持防災救災,既能緩解財政壓力,又能從長期預防的角度降低自然災害的發生。
3.完善應對自然災害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加大對應用防災救災技術、產品、工藝的稅收優惠力度。目前我國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給予稅收支持政策,但是對防災救災技術、產品、工藝的應用還沒有相關的政策優惠。通過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廣泛采取防災救災技術、產品、工藝,自然災害的破壞程度會大大降低。
二是拓寬應對自然災害稅收優惠范圍。從稅種上看,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絕大部分稅種的收入都可能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因此,有關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范圍應盡量擴大到所有稅種。從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來看,用于防災、救災和災后重建的物資、技術、設備、工程、投資等,都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豐富應對自然災害稅收優惠手段。應結合自然災害種類、級別等情況,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對捐贈、金融機構貸款等適當放寬稅收政策。一方面靈活應對自然災害影響,另一方面吸引資金和技術流向受自然災害影響嚴重的地區,盡快消除災害影響,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4.完善災害時期納稅服務。
在自然災害發生時,企業不能按時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但目前對延期申報規定比較嚴格。除需稅務部門批準外,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自然災害比較嚴重時,企業的生產經營很可能受到長期影響,納稅資料發生丟失、損壞。因此,筆者認為,應按照實際災害種類和級別,分別規定不同的延期申報時限。
此外,在發票和減免緩退稅管理中,稅務部門應加強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受災企業和群眾能在最快的時間內享受到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