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內涵
企業集團是以一個或少數幾個大型企業為核心,采用協作、聯合、兼并等方式,以產權聯結為主要紐帶,并通過產品、技術、經濟等不同的利益關系而組成的一個具有共同經營戰略和發展目標的經濟聯合體。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是對集團內部各成員企業之間的財務活動進行處理的活動,其最終目標是實現集團財富最大化。
二、目前我國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我國企業集團正在不斷成長,然而很多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
(一)集團內部產權結構不夠清晰
各單個企業組成企業集團是依靠產權關系來維系的。但是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原來國有企業產權關系不清晰的問題帶進了集團,同時由于組建過程中急切和某些不規范操作,集團產權不清晰的程度加深,各個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關系縱橫交錯,從而導致了子公司無償使用集團資產、子公司的盈利不上繳、集團無法調劑子公司閑置資金的局面。
(二)集團預算管理困難
我國企業集團的財務控制主要集中于事后控制,缺乏至關重要的事前預算和事中控制,無法建立有效的集團預算體系。不僅事前無預算,而且事中控制也往往限于年度總體利潤規劃,并沒有把計劃目標分解、具體到各個成員企業,沒有編制出月份,季度和年度預算加以進行控制管理,從而使事中控制流于形式。
(三)集團資金管理松散
從我國企業集團的管理現狀來看,有效的資金管理體系尚未形成,各子公司自行負責自有資金導致以下諸多問題:第一,集團公司不便于考查子公司的資金質量和資金流向,無法對其真實財務狀況進行核對和監督;第二,集團內部資金資源的配置不均衡,存在某些子公司資金閑置,而另一些子公司卻資金緊缺的情況;第三,集團不能對資金進行統一集中管理,無法發揮資金的規模效應,融資成本較高;第四,集團無法監督和管理子公司的經營風險,如基層的抵押、擔保等經濟行為帶來的風險。
(四)集團內部集權與分權不當
目前國內很多企業集團沒有解決好財務決策權的問題,導致內部財務管理體制的設置走向兩個極端:一種是高度集權式,即財務管理決策權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少部份財務權,其人、財、物及供、產、銷等統一由母公司控制;另一種是過度分權式,即子公司享有充分的財務管理決策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以間接管理為主。這兩種方式都存在著很明顯的缺陷,前者可能導致決策過分依賴于母公司,不易調動子公司經營的積極性,并且母公司承擔了巨大的決策壓力;后者的缺點在于不利于母公司統一協調指揮,可能導致下屬企業各自為政,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集團整體的利益。
三、完善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建議
針對以上闡述的各個問題,本文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一些方法和建議。
(一)徹底理順集團內部產權關系
要明確內部產權關系,企業集團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體制,母公司真正對子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把企業推向市場,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母公司通過投資、兼并、收購等形式獲得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從而獲得向子公司派遣董事會成員、委任高層管理人員的權利。
(二)推行全面預算管理控制與考核
實現集團利潤最大化,必須對整個集團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集團應在對市場進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以目標利潤為前提,編制全面的銷售、采購、費用等各項預算,使生產經營能沿著預算管理軌道科學合理地進行。集團公司年度預算編制后,應將各預算指標進行分解,編制各子公司的預算,形成整個集團完整的預算體系。另外,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預算編制后,根據實際情況分解為月度預算,進行月度經濟活動分析,找出生產經營的薄弱環節,以利于采取相應的對策。每月結束后,根據該月各項預算指標的完成情況,再對下月及年底的生產經營進行滾動預算,時時把握集團公司全年利潤目標的動脈。年度結束后,集團公司應對全年集團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地分析,找出影響預算完成的各因素,發現不足,提高集團經營管理水平。
(三)統一資金管理
資金管理是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必須合理籌集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成本最低。集團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除少部分經營資金由各子公司籌集外,其他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統一安排。集團公司根據集團預算編制籌資計劃,籌資時應充分考慮各個子公司之間的資金余缺,優先使用集團內部閑置資金;另外還要考慮銀行貸款利率的變動趨勢,合理安排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之間的結構,以確保資金占用和資金成本最低。其次,企業還應合理使用資金,加強資金使用過程的控制。一方面,通過集團公司財務部門集中進行集團內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間的貸款結算以及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調撥;另一方面,通過現金收支日報表,加強對各子公司現金流出的日常監控,以節約使用資金。
(四)集權控制籌資活動,平衡控制投資活動
資金的籌集方式和規模關系著整個企業集團的資本結構狀況,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集團的財務風險,因此集團籌資活動的財務決策權必須高度集中于母公司,由母公司在財務預測的基礎上,研究企業集團的最佳融資結構,選擇最佳的籌資方式,合理規避財務風險。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籌資加以集中管理之后,對于投資管理可以適當放權,但一般占集團投資很小的一部分。超過規定限額的投資項目要向母公司提出申請。母公司應建立健全子公司對外投資立項、審批、控制、檢查和監督制度,并重視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防止出現只投資不管理的現象,規范子公司投資行為,防止投資的低效率。正確處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不僅能發揮母公司的宏觀調控功能,又能激發子公司的創造性,還能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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