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美國頒布實施《薩—奧法案》以來,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都加強和完善了對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規制。與此同時,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規制也取得了飛速的發展。最近,我國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并自2009年7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基本規范》確立了我國企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框架。
一、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定位的現實選擇
(一)集團企業內控工作的特點對其內控部門工作定位的影響
特點一:覆蓋層次上的多元化。這一特點決定了內控部門不但要考慮集團本部的內部控制建設和完善,更要考慮各地區公司內控建設的組織和協調問題,為此,必須建立一套科學而合理的集團整體內控工作機制,解決內控工作中的權責分配、人員培訓以及溝通協調問題。
特點二:覆蓋內容上的多樣化。這一特點決定了其內控部門應綜合把握各項工作內容的緊要程度及其相互關聯,對不同工作內容的先后次序以及資源分配等方面進行謹慎考慮。
特點三:覆蓋形式上的統一化。這一特點決定了其內控部門應實行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相結合的方法,有必要在下屬分、子公司內部建立相應的內控部門,或者將內控工作相關管理職責賦予已有的相關管理部門(如審計部),并相應建立集團總部與下屬分、子公司內控管理部門之間的組織、溝通與協調機制。
(二)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具體定位探析
1.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的重點環節。
2.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的服務對象。
3.集團企業內控部門的不同角色。
4.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基本工作程序的選擇。
5.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的關注要點。
二、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定位的發展變化趨勢分析
(一)從內部控制相關規制的變化看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定位的變化趨勢
首先,2007年6月SEC對管理層內控報告指引的最終稿再次強調了應基于風險原則,提倡自上而下、風險導向的方法,鼓勵管理層根據企業的自身環境,集中于可能產生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最大風險上。
其次,從新審計準則的關鍵變化看,一方面,新審計準則規定跨區域內控測試要求關注風險而不是覆蓋程度,實質上是取消覆蓋率而更多的依賴于定性分析,使得審計師如果依賴職業判斷進行測試,有可能會出現審計師認為是很重要的風險,而管理層則認為是一般風險,反之管理層認為需要關注的重要控制,審計師在測試中不予以理會。另一方面,新審計準則允許審計師可以利用他人的勞動成果,包括公司內部審計、內控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從管理系統的集成化要求看集團企業內控部門工作定位的發展趨勢
以全面風險管理為框架,整合優化內控體系、QHSE體系、生產受控等管理資源,做到全面、一體、規范,將是集團企業內控部門未來工作的重要內容。
當然,對于企業特別是集團企業內控工作如何有效而全面的實施,以及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制度、環境、權責分配、人力配置、程序的科學劃分等問題的考慮,將是需要進一步關注和研究的重點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