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披露解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企業應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一)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
(二)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 持有至到期投資;3. 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6. 其他金融負債。
(三)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披露有關信息:1.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2.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有關信息:1.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2.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四)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新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五)對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有關信息。
(六)企業如果有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應當披露與之有關的信息。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等信息。另外,還應披露有關減值損失、違約借款、套期活動、金融資產及負債的公允價值、金融工具風險等信息。
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的創新
目前新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表外披露的范圍和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會計披露的信息含量越來越高,但在很多方面離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仍然相距甚遠。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和手段上,會計披露都應當進一步創新。
(一)會計披露內容的擴大。
1.會計預測。
2.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預測原則。在進行有關衍生金融工具風險方面的會計預測時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一是相關性原則;二是可靠性原則;三是重要性原則。會計預測信息不應面面俱到,應突出重點,提供那些信息使用者認為最重要的預測信息。四是效益大于成本。
3.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預測內容。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進行套期保值,規避風險;二是為了投機,獲取風險收益。
(二)會計披露形式的創新。
(三)會計披露手段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