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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探討

如果對投資人獲得的資本利得再全額并入應稅收入中征收企業所得稅,必然會存在對同一經濟來源所得的重復征稅,特別是對那些經過投資層次多、融資結構復雜的權益性投資,其重復征稅的程度越嚴重。消除企業間權益性投資的重復征稅是防止稅收政策扭曲投資方式和融資結構、保持稅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對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實行區別對待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組成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之一;但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范圍。而所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三、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問題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另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對非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全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四、居民企業投資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之所以將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未納入免稅范圍,主要目的在于遏制企業短線投資的投機行為。即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使取得的所得是被投資企業稅后資本利得,但仍然要全額并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居民企業從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依法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而對于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界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只限于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非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不屬于可抵免稅額。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中不包括以下情況: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二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是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六是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在抵免的層數上,除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抵免層數確定為三層: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三層,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居民企業在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可抵免稅額有一個最高限制。同時,對境外抵免企業所得稅是“分國不分項”。分國不分項抵免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據以計算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25%。企業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另外,對屬于下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一是除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法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應當注意的是,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下列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3)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六、居民企業從非直接或者非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得抵免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對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未達到20%或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未達到20%的,即使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實際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對其境外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全額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抵免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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