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是制度構造上的缺陷還是市場機制發育的不完善,如何加強上市公司財務治理,使上市公司的配置能真正保護相關者的利益,已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 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存在的問題
1.1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不完善或不能發揮應有職能 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組織機構設置不完善,或設置完善但部分機構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這就使濫用職權、損害股東和企業利益事情的發生成為可能。
1.1.1 董事會職能弱化,內部控制嚴重。董事會公司權力機關,真正掌握著公司主要財務權力,是公司財務治理的核心。目前,在中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國有股權的有效持有主體嚴重缺位,致使國有產權主體虛置,這種制度的缺陷是很容易衍生經營者道德風險,產生內部人控制。在我國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的聘任都是由國有股東或原主管部門指定,多數情況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這樣身兼二職者,不可能自我監督,而且總經理不由董事會任命扭曲了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的雇傭關系,總經理不再對董事會負責而直接對政府大股東負責。總經理并未受到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有效監督,權力日益膨脹,“內部控制”現象日益突出。
1.1.2 監事會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監事會是公司財務治理結構中對董事會和經理層行使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現代公司中,監事應由股東大會選舉,但在國有股占絕對優勢情況下,監事實際上由國有股東指定。這樣,董事會成員都成了國有股東指定的人員,都是代表國有股東的股東代表,等于讓自己監督自己,監督標準、監督效率必然擱置一邊,監事會“徒有虛名”。
1.2 控股股東專權,中小股東利益受損。特有的股權結構導致公司為控股股東或高管層控制。國有企業改組實行公司制后,公司也設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但實際上國有股一般都控股51%以上,占絕對控制地位、根據我國公司法律制度,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聘任經理人員,由于股東按其出資額比例具有的表決權,監事會、董事會的意見,實際上成了股東的意見,經理的人選實際是國有股股東的人選。因此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來的公司里,普遍存在著一股獨大的情況。而正在迅速發展的私營上市企業,由于大多是家庭企業,家庭控股一般占到公司股本的60%-70%以上,形成了一股獨大的局面。
1.3 債權人相應的財務治理機制不健全,債權人權益時常遭到損害。債權人分享一定的財務治理權源于保障債權人資金的安全的需要,特別是當債權人(主要是銀行)對某個企業的貸款額大、期限長、流動性差、或進行連續貸款,以至于該企業的經營非常依賴于該債權人時,債權人就會要求一定的財務治理權。上市公司濫用公司法人資格侵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主要有:公司設立上市公司時股東出資不實或不充分,股東抽逃出資或通過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財產,“脫殼經營”等。
2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的基本對策
2.1 優化股權結構,引進多元化投資者 首先,積極推進國有股減持。對于那些處在非國民經濟命脈行業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應逐步退出,以此來降低國有權的集中和增加非國有股比重,實現上市公司投資主體多元化。國有股減持即可改善股權結構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又可以促使國有資產變現,促進國有經濟從競爭性領域向公益性、基礎性領域進行戰略轉移,從而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升級。其次,積極發展和激勵機構投資者。國外的經驗表明,投資者能夠借助投票機制參與甚至主導公司的決策,以保證其利益不受侵害。對機構投資者的資產實施一定的流動性限制,有助于培養長期投資的進食,使機構投資者真正成為穩定市場的中堅力量。當前應當大力發展開放式基金,積極培育中國的養老、保險基金,飛快提高機構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比重。再次,積極推進法人股和銀行持股。法人相互持股能夠形成牢固的資本聯系,這就迫使法人股東加強對公司管理的監控,同時法人股東有足夠的能力去實施對公司的監控,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內部人控制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實現或者直接參股被投資公司。銀行持股可以實現對公司的債務重組,減輕公司的債務負擔;同時銀行作為債權人,又作為所有者,可以強化對公司的利益約束。 2.2 完善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會在公司財務治理中的地位 董事會是一種重要的對內部人控制的內部監控機制,解決公司財務治理的的核心。強化董事會在公司財務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應從以下兩方面來進行。
2.2.1 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為提高董事會獨立性,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對于獨立董事在選聘、薪酬等方面仍然受到大股東的控制,保證應有的“獨立性”;對于獨立董事的選聘過分關注其名望和社會影響,很多獨立董事缺乏足夠的精力和能力參與公司決策;缺乏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等。因此必須建立四個基本機制①獨立董事選聘機制;②薪酬激勵機制;③績效評價機制;④獨立董事信譽評價機制。
2.2.2 加強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具體執行審計職能的專門委員會,其職責是通過評價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監控公司財務報告體系的運行和內外部審計過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全面確保公司受托責任的履行和解除。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內部有效保護股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在公司內部營造了一種公司管理層受監督的環境,能有效防范公司管理層利用不治之癥財務報告掩飾其經營不善、欺詐等行為,并進行有效防治。
2.2.3 以強化監事的獨立監督作為監事會建設的中心 企業財務監督機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監督機構的設立和監督人本身的獨立性。監事的獨立性是監事會獨立的真正體現。由法律明確規定監事的任職資格,保證監事獨立于董事會和經理層;賦予監事獨立、平等行使監督的權力,不受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的干涉;在監事的構成上,主要由銀行和員工構成,充分發揮銀行的治理能力,鼓勵職工積極參與內部財務監督,明確規定職工監事的比例,保護其監督權益,明確監事會的工作程序和權限,使監事會真正成為保障、協調、監督監事有效行使權力的機關。
2.3 重視債權人在財務治理中的地位 在我國,債權人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只能到其收本得息,這就使銀行對貸款企業的約束和限制力較弱,這決定了我們必須重視債權人在財務治理中的地位。從現實來看,我國目前允許銀行向部分企業投入股權資本,這樣銀行就可以同其他股東具有平等的財權。另外也可采取在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中吸納銀行等債權人代表的辦法,對經營者進行事中監控,防止企業以改組、破產等方式逃離高額債務,以保證人的合法權益。
2.4 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我國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對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做出了更詳細的有效的規定,這使中小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原公司法對此沒有地明確規定,按照這種股東制度,股東在選舉董事時的表決權總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人數的乘積。投票時,股東可以交表決權集中一個或幾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聘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監事的選任,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