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充分、不及時等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有監管法規不完善、監督不到位和懲處無力度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利益驅動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等內部原因。嚴重阻礙了證券市場的發展,給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造成了諸多不利的影響。在研究分析的基礎上,就如何改善會計信息披露狀況,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市場高效健康發展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上市公司 會計信息 披露 問題 對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將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或情況向證券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公告的一種行為。信息披露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基石,是確保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證券市場的根本前提,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中還存在不少不規范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損壞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本文就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和相應的對策進行了探討。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 信息披露不真實 。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或欺詐,這是對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信息披露不真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即財務會計信息不是公司財務及經營情況的真實體現。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主要表現在:第一,文字敘述失真,即有意歪曲經濟業務的內容,張冠李戴,把不合理、不合法、虛假的業務或收支通過各種途徑變通為合理、合法、真實的業務或收支,或做出虛假的陳述。具體表現為濫用各項損失準備、轉回調節利潤等。第二,數字不實,即經濟業務內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作會計處理時,經濟業務的數據不真實,有意地擴大或縮小經濟業務的數量。具體表現為虛增或虛減資產收入,少轉或多轉成本,少攤或多攤費用,少報或多報損失,利用關聯方交易任意調節利潤,使財務信息失實。
(二) 信息披露不充分。它主要是指對影響公司盈利或發展的有關信息陳述不充分,甚至斷章取義,隱瞞事實,避重就輕,報喜不報憂,誤導投資者。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現在:對關聯企業間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對資金投資去向及利潤構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對存在未決訴訟、仲裁、為其他企業提供財務擔保、持續經營能力可能存在問題等重大不確定事項的披露不充分;借保護商業秘密之名,故意隱瞞重大會計信息。
(三)信息披露不及時。它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時,或者在公共傳媒中出現的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的傳言、消息和股票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因披露或公開澄清不及時。尤其是在公司資產重組方面,市場早在公司進行重大重組的傳聞中,股票價格有了很大漲幅之后,上市公司才在正式的“重大資產重組公告”中姍姍來遲地與公眾見面。
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是一種時效性很強的資源,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及時,直接關系到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信息披露一旦不及時,產生了內幕交易,對投資者的損害程度可想而知的。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不論定期報告還是臨時公告,普遍存在著信息披露不及時的現象。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不妥當。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在大眾傳媒中以新聞的形式向外傳播重要信息,有的甚至是關于公司分紅配股,公司經營業績根本逆轉的重要信息。采取新聞形式披露信息,公司股票不停牌,這樣不利于投資者公平享用上市公司有關信息的權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資者注意上市公司出現的新情況和新變化。
(五)預測信息不準確。是指上市公司對自己未來的預測與最后公布的結果相差甚遠。我國證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必須載明公司對未來盈利及公司前景做出預測,而且,在大多數投資者的眼里,它的重要性遠遠高于其它信息。然而,從以往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盈利預測數與實際數的偏差甚大。上市公司對這些偏差做出解釋時,只對國內、國際市場因素,國家政策因素以及其他客觀原因一再強調,而對于上市公司的特殊目的、經營管理上的失誤、會計數據的失真等主觀原因避而不談。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有意以盈利預測來誤導投資者,視其為“圈錢”的一種工具。
二、信息披露不規范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存在的若干問題,盡管其原因很多,既有外部客觀因素又有內部主觀原因,但概括起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為主體,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和證監會發布的有關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為具體規范,以首次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為披露內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規范了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但是由于政出多門造成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困難,權責界定不清,導致對上市公司的行為缺少有效的監管。盡管證監會頒布了多項信息披露的有關準則,但作為主要報告部分的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信息的生成則是根據財政部會計制度制定的。由于兩者職責不明又缺乏協調和溝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執行中的混亂狀況,給披露虛假信息創造了可乘之機。另外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證券市場相關制度不完善為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和披露提供了誘因和可能。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準則、制度在具有統一性的同時還兼顧一定的靈活性,如同一項會計事項的處理存在著多種備選的會計處理方法,為企業進行會計操縱提供了方便之門,造成部分上市公司為了配股、扭虧、保殼等目的,利用準則、制度給予的“活動空間”進行會計信息操縱,從而使財務信息失去“三公”原則,而“剝離”上市的有關制度也給公司上市前的財務包裝、虛擬利潤提供了機會。
(二) 監督管理不到位。 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監督管理涉及證券、財政、稅務、工商、審計等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以及媒體輿論、公眾等方方面面,但實際上,目前除證監會明確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外,其他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沒有明確的責任,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管沒有形成合力,而媒體輿論和公眾的監督由于不屬于強制力量,往往遭到部分上市公司的輕視與敵視。另外,有些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為了維持與上市公司的“良好關系”和眼前利益,在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中沒有很好地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還為虎作倀,對虛假的會計信息不但不揭露,還通過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手段與作假者同流合污,這種做法客觀上助長了部分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沒有起到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有效約束的作用。
(三)懲處力度比較小 。 雖然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初具規模,但法規制度不相協調,法規實施不配套。每年逢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高峰時,每天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出來,虛假信息被發現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往往也不夠大,使違法的機會成本很小。我國現已實施的相關法規,有關懲處造假的規定過輕過寬,比如《證券法》規定對上市公司及其管理當局行政罰款的幅度為30萬元~60萬元,這些罰款與上市公司及其管理當局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另外,現行的法律條文多使用“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詞語,缺乏具體判定標準,具體執行起來不具有可操作性。還有一些條文只是羅列“不得”有這樣或那樣的行為,卻沒有“違反了怎么處理”的后文。這類條文的規定,不僅威懾力不足,而且明示了造假行為預期“成本”的上限。這樣只要造假的預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為可能獲得的不義之財,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沖動。對于證券中介機構,主要處罰為罰款、暫停執業、吊銷資格或刑事處罰,但由于還沒有嚴格的民事賠償制度,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證券中介機構參與造假的僥幸心理和冒險性,從而造成披露信息的虛假性。
(四)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一個明顯特征,就是國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獨大”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極不完善。由于國有股產權主體缺位,很難強化國有股股東對公司的產權約束和控制,由于社會公眾股數量較少,股東較分散,也難以強化國有股股東對公司的產權約束和控制,從而造成這些公司的管理權失控,導致了公司管理層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問題,以致給利潤操縱者以可乘之機。另外上市公司缺乏應有的內部審計及監管控制,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管理體制不順,會計監督無力,內部審計監督職能被削弱等,導致公司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信息失真。
(五)利益驅動 。 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特征,不僅對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關系者的利益能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且會對其他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利益產生影響。由于受利益驅動,上市公司總是要實施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行為,從而使會計信息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失去公允。公司在上市之前,由于有關制度上的限制,其發行股票的規模受到限制,要想獲得更多的資金,公司必須盡量抬高股票發行價格,而抬高股價的方法就是將公司的盈利數據做高,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要進行財務包裝,從而導致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失真。公司上市后,為了取得配股或者增發資格,籌集到更多的資金,或者為了提高股價,從中獲得更多利益,公司利益操縱者會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虛增資產和利潤,謊報業績;有的公司為了免于特別處理或退市,也會粉飾績效、操縱利潤,從而導致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失真。
上述所列的五個方面,既有外部客觀因素又有內在主觀原因,筆者認為,內在原因是其主觀基礎,外部環境是其客觀條件,由于這兩方面因素的存在及其相互作用,使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受到影響,進而嚴重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探討
規范和發展是證券市場永恒的主題。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程度均和信息質量高低息息相關。規范的信息披露行為是規范證券市場的前提,也是發展證券市場的關鍵。要全面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 實施誠信工程,強化道德教育,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 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不僅要加大懲處力度,更重要的是加強誠信教育,提高相關人員的誠信意識。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實施誠信工程:第一,建立健全法規制度 通過立法和制度建設,建立規范的社會誠信體系和失信約束懲罰機制,保證誠信者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為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第二,建立信用檔案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建立從業人員的個人信譽檔案,對其執業狀況、守法情況等進行嚴格的登記,守信者獎勵,不守信者懲罰。對不守信者造成的嚴重后果,不僅要在經濟上追究其責任,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加強誠信教育 誠信不僅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場經濟下的基本游戲規則。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對全體會計人員和高層管理人員進行誠信教育,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價值觀。
加強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首先,會計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牢固樹立愛崗敬業精神;其次,必須完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制度,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同時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考核和淘汰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及上級財會部門的監督;再次,在會計人員使用中要堅持邊使用,邊培訓,邊提高的原則。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企業領導應對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成績突出的會計人員予以表彰。
(二)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制度是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有效手段,制度是人們的行為規則,也是一種社會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法規體系,是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根本途徑。國家立法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協調法規體系的相互配套,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判斷標準和懲處辦法。制定有關法規時要考慮信息虛假披露所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使相關法規更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完善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法律漏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應該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準則;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規則體系。信息披露準則是上市公司組織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行為規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準繩。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是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規定,首先是從內容、形式、時間等方面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強制性要求和約束;其次,應完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以規范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
(三)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時間短,發育不成熟,上市公司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存在著職責不明確、監督不嚴格、管理有漏洞等問題,整個監督管理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加強監督管理就是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條例及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和要求,通過各種形式對金融組織、社會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及投資者的市場行為進行制約,保證其權利在規定的范圍內得到保障并履行其相應的義務。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規范的主要根源在于公司管理人員,特別是公司高層領導對會計過程的非法干預,如果不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有關監管部門應該加大執法力度,特別要嚴加追究違規公司領導人的責任,使會計信息在法規的維護下恢復其本來面目。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的關鍵在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輿論等各種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重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國企改制而來的,由于改制不徹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諸如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的“一股獨大”,股權結構不合理;“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董事會,監事會的運作存在缺陷等。實踐證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是導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強上市公司誠信建設和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方法,強化公司治理,就是建立一套制度和方法,使公司實現科學的決策。因此,公司治理結構不僅僅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僅僅局限于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之間的制衡關系上,而應站在一個更高的角度去審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一方面要求公司強化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我國目前的環境條件下,更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一些強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則去規范企業的治理結構。目前,中國證監會已著手根據中國國情,探討并設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原則和水準,一旦形成規范性文件,將公司治理結構、基本框架、水準以及涉及到公司治理、結構決策程序是否合規,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進行監管,這無疑將會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從現實情況看,應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第一,培育完全意義上的股東。首先應考慮調整現有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繼續降低國有股的比重,同時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并積極引進外資,使得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能夠相互制衡,從而使大股東操縱會計信息的行為受到制約。
第二,建立三權分立的內部制約機制。為了克服內部控制權過于集中,董事會和管理層成員的過度重合,所有權、經營權和控制權混亂不清的狀況,可以借鑒三權分立的思想,將控制權從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堡壘中分離出來,建立三權分立的內部制約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決策權,管理層行使執行權,單獨成立審計委員會行使控制權。其中內部控制權應包括內部審計權、聘任和解聘注冊會計師、設計內部控制制度、對董事會決策的質疑等權利。審計委員會應由股東代表、注冊會計師、內部審計人員、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的薪酬由專門建立的基金或國家財政提供,與公司盈利無關,以保證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直接向全體股東及有關監管機構負責。這樣,可以通過內部、外部的雙重的真正具有獨立性的審計來加強管理層對會計信息操縱的監控。
總之,我國的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時期,尚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系統工程。要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必須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完善會計準則以及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才能使信息披露向規范有序方向發展,充分發揮其在證券市場中積極而有效的作用,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和投資者決策提供高價值、高質量并值得信賴的參考信息。
作者:馬菊紅 文章來源:焦作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