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安機關內部審計的特點分析
(一)在執法環節,以涉案財物管理的合法性為審計重點,促進嚴格、規范執法,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擔負著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由此決定了公安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的性質、所承擔的任務以及職能權力不同。“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擁有行政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公安機關依據《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各種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偵查階段工作及部分刑罰執行事宜。《刑法》規定的400多個罪名中,有340多種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且可以依法運用傳喚、搜查、拘留、技術偵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性措施和偵查手段。《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戶政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特種行業管理、民用危險物品管理、出入境管理和邊防管理等具體業務,其行政行為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強制、處罰、決定、檢查、教育、監督、救濟等等,涉及到經濟事項的措施有扣押財物、查封、凍結、沒收財產,取保候審保證金、交通事故處理押金、罰沒款等等。由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較多,而所行使的權力既直接關系著當事人的人身,也關系著當事人的財產。因此,無論是治安行政管理中還是刑事案件偵查中涉案財物的管理,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責任編輯:上海論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