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期望審計風險的確認與計量《獨立審計詳細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3條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因為審計客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審計職員的素質及審計方法等因素的影響,審計職員老是要承受一定的審計風險,但這并不表明審計職員對審計風險無能為力,他們可以通過對各種審計風險要素的分析估量,選擇恰當的審計謀略,進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在風險基礎審計方式下,對于一個審計項目,審計職員在開始審計之前,要預先確定一個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這種由審計職員預先主觀確定的、客觀存在的、在審計工作結束時愿意承受的審計風險就是期望審計風險。它是審計職員在完成審計工作且已簽發無留存審計意見的審計講演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仍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的程度。期望審計風險水平的概率取值范圍在0~1之間。零期望審計風險意味著完全肯定,也就是說審計職員要求審計意見與被審計事項完全一致,這顯然是不具有客觀的現實性;而期望審計風險為1意味著完全不肯定,即審計職員可以不進行任何取證工作就發表審計意見,那么該審計流動也就失去了意義。為了理解期望審計風險的含義,現假設有大量的審計項目(好比10萬個),在這些審計項目中,有多少項目存在未被發現的重大錯報或漏報而不會給社會帶來消極影響呢?這個比例可能低于10%,很可能接近1%、0.5%或者0.1%。假如審計職員以為這一審計項目的恰當百分比為1%,則審計職員判定的可容忍錯報(審計重要性)就是1000(10萬×1%)個項目。審計職員對這一判定有多大掌握呢,是99%仍是95%?假如審計職員但愿這一判定公道的程度為95%,那么期望審計風險就是5%。也就是說,在這一審計項目中,審計職員以95%的掌握保證1000個以內的錯報項目不會給社會帶來消極影響,或者說,在這一審計項目中,審計職員計劃收集審計證據,以使無法發現超過1000個錯報項目的期望審計風險只有5%。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期望審計風險是審計職員就某一審計項目無法發現超過審計重要性水平以上的錯報所愿意承擔的審計風險。因此,在確認與計量期望審計風險時,審計職員首先應當說明審計項目評估的審計重要水平,然后在此基礎上確按期望審計風險水平,假如不說明某一審計項目的審計重要性水平,而談期望審計風險是多少,是沒有什么意義的。例如,5%的審計風險,假如沒有說明審計重要性水平就意味著100個單位的錯報和100萬個單位的錯報都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應該留意,不能以審計重要性水平來代替期望審計風險的取值(筆者所看到的資料多是以審計重要性水平來代替期望審計風險的取值,這是不準確的),由于100個單位的錯報其風險是5%仍是95%呢?值得留意的是,審計風險模型中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期望審計風險。在實務操縱中,審計職員應當在評估審計項目重要性水平的條件下,首先確認和計量期望審計風險,并以此為目標,在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制定詳細的審計謀略來控制檢查風險水平的高低,從而盡力把審計風險降低到期望水準。 (責任編輯:會計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