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的再就業工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稅務機關也把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積極推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當然也發現了一些有待改進的問題?,F就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作一些具體問題分析如下。
一、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效果
目前涉及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二是個體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的調整;三是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優惠;四是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主輔分流、輔業改制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從唐山市地稅局的情況看,通過認真落實上述政策,收到了明顯成效。
2003年到2005年的統計數字表明,地稅部門對共為3947戶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稅務登記證,免收工本費17.64萬元;對未達起征點的4288戶認真審核,落實了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減免稅款476萬元,其中下崗失業人員1768戶,減免稅款298萬元;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免費進行財稅知識和優惠政策培訓1600人次,為4560戶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款4758.6萬元,其中:營業稅937.6萬元、城建稅751萬元、個人所得稅3070萬元;對76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5430萬元。其中:對吸納372名下崗失業人員的49戶勞服企業減免所得稅2486萬元;對分流安置富裕人員2890人實施主輔分流的17戶國有大中型企業減免所得稅1120萬元,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二、政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
在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有待調整和改進的問題,主要是:
(一)政策上存在的不足
2006年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優惠政策做出了新的調整,統一了新辦商貿、服務型企業與現有新辦商貿、服務型企業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實行了按人定額或按戶定額減免方法,政策相對完善了,執行也更加有效,但仍存在不足。
1.政策規定有失偏頗。下崗再就業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應建立起全面的稅收支撐體系。然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多數是對地方稅的減免,如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涉及增值稅減免的只有起征點的提高;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按人員減免的稅種只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而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未能減免,而同樣規模、同樣經營范圍的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卻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下崗失業人員未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而臨時從事經營或提供勞務的不能享受免稅。應該說,這對于部分個人、企業有失公允。
2.政策規定過于復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發以來,有關稅收優惠方面的配套政策近10項,規定的問題多且零亂:在優惠對象上,區分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和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在享受政策的行業上,區分服務業、工業、商業,且服務業中又剔除桑拿、按摩行業等;在減免的方式上,既有比例減免又有定額減免;減免的形式上有從事個體經營戶的減免和企業吸納下崗人員的減免;對減免的個體工商戶,還有從業人員的限制。足浴、洗浴是否屬于按摩業沒有明確;勞動部門只負責對吸納下崗人員企業進行認定并出據相關手續,而對于行業性質,稅務部門只能自行認定。
3.政策規定有羈絆。為了確保再就業優惠證的真實性,現行的政策規定再就業優惠證僅在本省內有效,不能跨省使用,這意味著那些有再就業優惠證卻在外省經營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如,首鋼礦業公司屬國有大型企業,座落地在遷安市轄區內,該企業下崗職工在遷安從事個體經營,就會因所持《再就業優惠證》為北京市勞動部門頒發,而不能在我市享受優惠政策。如果允許外省《再就業優惠證》在我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又會因為各省《再就業優惠證》式樣不一、信息溝通不便,難以辨別證件的真偽。因此,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是全國性的,而優惠證卻是“省”自為政,有礙于再就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實際上也有悖于國家再就業政策的精神。
4.新政策帶來的新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下發后,政策追蹤問效中發現了新的問題:(1)對于個體經營業主本人非下崗人員,雇傭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的情形,原政策規定可比照企業享受減免。而新《通知》下發后,個體經營者只能是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經營者可享受優惠,上述情形的個體經營者不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個體戶便失去了吸納下崗人員的動力;(2)原本經營效益很好,年免稅額在8000元以上的個體經營者,在此政策出臺后個人收益則大幅度下降,有的甚至難以經營。(3)2006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已核準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減免稅數額、方式差距較大,部分效益看好的企業受到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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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優惠證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難以界定。國家明文規定:《再就業優惠證》不得轉借、買賣、偽造,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下崗失業人員領取營業執照后,因為種種原因本人不再經營了,便將證件轉讓,為他人騙取稅收優惠提供了“方便”。但管理中對轉借優惠證的查處卻很難取證和認定。另外,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既興辦個體或企業,又參與其他企業就業的,是否算重復使用《再就業優惠證》,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沒有明確界定。
2.借用發票現象難以扼制。調查發現,有部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個人將發票借予非免稅企業使用。在基層稅務管理人員短缺的情況下極難控制。
3.重審批輕監管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后,少數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松懈現象。況且目前還沒有一套有效的科學評估和有效管理的辦法,缺乏必要的督查。此外,對企業優惠政策報批的審核盡管有報送工資表單的操作規定,但稅收優惠是否真正為下崗失業人員帶來實惠、帶來多大實惠,缺乏有效的掌控和保證。
4.征管力度難以把握。對于老企業改制后,變更營業執照而被確認為新辦企業的,要求享受新辦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收任務吃緊和國稅部門爭管的雙重壓力下,地稅機關顯得非常被動。
三、幾點建議
?。ㄒ唬┰谌珖秶鷥冉y一、通用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政策是全國適用的政策,再就業優惠證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避免因為有關部門對優惠證的管理存在缺陷,而將管理的風險轉嫁到經營者身上。同時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再就業優惠證的格式,并建立全國范圍的優惠證協查制度,確保優惠證的真實。
(二)簡化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如,凡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經營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分行業和稅種,均可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等。
?。ㄈ┘哟蠖愂諆灮菡叩男麄髁Χ取R皇峭ㄟ^借助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傳媒開辦專題欄目、節目和印制宣傳材料等形式,在原來下崗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宣傳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重點政策和新定政策的宣傳、解釋、輔導工作,免費舉辦各類政策宣傳培訓班,增強下崗人員積極運用政策的意識和主動性。二是重點宣傳明確稅收優惠是在一定時期內的優惠,不是永久優惠,優惠期滿后,便應依法納稅,引導下崗再就業人員積極主動去創業,抓住享受優惠政策的時機。宣傳中要既注重聲勢又注重效果,確保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深入人心。
?。ㄋ模┘訌娤硎軠p免稅優惠政策的業戶的發票管理。對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業戶,其領用的發票應與其他業戶的發票作區分標志,如在發票上面蓋“減免稅專用”印章等方法,以防止多領發票轉給他人使用、非法獲利的情況發生。
(五)加強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業戶的檔案管理。對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戶,應建立好減免稅臺帳,并做到減免稅資料和納稅人的基本資料齊全、完整,一戶一檔,并且逐年對其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動態掌握業戶經營變化,以確保優惠政策的正確適用,防止稅款的流失。
(六)提高再就業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就業再就業工作牽涉的部門多、環節多、信息量大且分散。目前,審批權的過于分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影響了工作效率;而信息的分散又造成了管理環節上的脫節、操作過程中的漏洞。為此,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廣泛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實現多部門間的信息、資源共享。另一方面,還要明確主管部門,整合審批權限,簡化辦事程序,實施集中辦理,建立起集中處理信息、集中辦理審批事項、集中分析控制、集中反映工作成效的專項信息管理系統。
?。ㄆ撸┘訌妼χ攸c受惠企業的重點監控?,F階段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普及面還不是很大,受惠對象數量也不是很多。因此,事后管理和控制的重點應是享受政策優惠數額較大的企業。而當務之急是建立起一套完備的監控制度,定期對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調研,及時準確掌握受惠對象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變動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稽核,預防偷騙稅行為的發生,維護好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