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困境分析
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改善收入差距狀況方面,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已為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發展實踐所證實,但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由于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相對滯后于經濟發展實踐,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差距調控方面面臨諸多困境。
(一)稅制結構缺陷導致調控收入差距力不從心
所謂稅制結構,是指一國稅收體系中,不同稅系、稅類之間的地位及相互關系,其中主輔稅系的確定是稅制結構選擇的核心,也是稅制結構模式的主要標志。
我國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在這一稅制結構下,流轉稅的財政收入職能和資源配置職能得到了充分發揮。但是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規模上的微不足道,使得我國現行稅制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上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稅收調控體系不健全形不成多稅種協同調控合力
通常而言,稅收調控收入分配是通過對居民收入的分配、使用、積累等多個環節的稅種予以作用和實施的。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中,稅收調控已成為政府調控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并相應建立了完備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各國家普遍建立了以個人所得稅為主,以遺產稅、贈與稅、財產稅、消費稅和社會保險稅為輔的稅收調控體系。發展中國家受經濟發展條件制約,其中個別稅種尚未建立,但大多數國家都至少有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財產稅等三四個稅種搭配使用,最大限度的發揮收入分配調控作用。
而我國現行稅制對收入分配調控的稅種體系極不完善。現行稅制的收入分配調控主要靠個人所得稅,存在嚴重的稅種體系不健全問題,最嚴重的是社會保險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缺失。使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分配難以形成合力,進而使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功能因受到極大限制而調控效應弱化。
(三)具體稅收制度不完善制約收入差距調控功能發揮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居民收入產生調控效應的具體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而這三種稅收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完善問題。
1.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調控存在的問題。首先,課稅模式不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類分項征收,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方法、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樣,對于收入水平相同的個人之間,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承擔的稅收負擔就不同,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其次,稅基確定不科學。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只考慮了個人的生計需要,而沒有考慮到個人的自然狀況,如婚否、贍養家庭人口的多少、子女教育費用等,這不能充分體現量能原則。再次,稅率設計不合理。對工薪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最高稅率為45%,而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則采取20%的比例稅率,不利于稅收對收入差距調控公平作用的發揮。
2.消費稅調控收入分配作用甚微。首先從征稅范圍來看,我國1994年的消費稅稅目是按照20世紀90年代初消費品分類進行設置的。多年來,消費稅稅目調整嚴重滯后,使消費稅的調控目標已偏離其征收初衷,也難以發揮消費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甚至起到逆向調節,在生產環節向生產經營者征收消費稅,只有存在稅負轉嫁時,消費稅對居民的購買能力和收入狀況產生影響,進而發揮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近年來,在我國面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欲望不強,消費稅對居民收入的調節作用不大。
3.財產稅體系不健全。在我國居民財產總量不斷增多,結構日益復雜的情況下,財產擁有差異已逐漸成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所以,財產稅應成為稅收調控的重要方面,但我國現行財產稅,征稅范圍狹窄,計稅以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影響財產稅的收入調控效應發揮,
(四)稅收征管能力與水平落后抑制收入差距調控作用發揮
稅收征管水平是稅收調控作用有效發揮的基礎和保障,再完善的稅收制度,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征管手段相匹配,也難以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國的稅收征管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進程,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稅收征管制度本身尚不完善,一些必要的稅收征管工作尚未形成法規,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水平和力度仍比較弱,稅收征管工作難以保障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我國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對策選擇
(一)重視公平效應,科學定位稅收調控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
稅收調控作為國家經濟調控手段與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而言,兩者的調控目標在總體上是一致的。在我國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戰略中,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崛起、為非國有經濟的迅猛發展壯大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但與此同時,稅收在促進公平方面卻相對乏力。為此,應注重稅收調控的社會性效應和公平職能,特別是稅收調控收入差距方面,應強調其公平效應,保持其政策目標的相對獨立性,以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
(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強化稅收調控收入差距職能
1.切實凸顯雙主體稅制,優化稅制結構。在稅收體系中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功能最為直接和適用。在西方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中,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從而為西方國家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調控功能奠定了重要基礎。所以,在我國應改革現行稅制,增加個人所得稅比重,降低流轉稅比重,構建我國以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為主的雙主體稅制,為強化我國稅收制度對收入分配調控功能奠定基礎。
2.完善稅收調控體系,提高收入分配調控效率。稅制中的各個稅種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調控環節和調控重點各有不同。建立健全稅收體系,在多個方面、多個環節和多個角度協同對居民收入分配予以調控,能使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控產生合力并提高調控效率。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存在著相應嚴重的稅種缺失,因此,應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及時開征缺失稅種(如遺產贈與稅),并確立各相關稅種的主輔地位,形成多稅種相互配合、協調運用的稅收調控體系,進而達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3.重點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強化收入分配調控功能。首先,逐漸調整征收模式。從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經濟的核算水平和資料的可獲得程度出發,目前比較可行的是部分分類征收與部分綜合征收模式。其次,合理界定稅基。應及時地通過補充法律法規或對法律法規的補充解釋,拓展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對一些已免稅的項目,也應根據形勢的變化及時予以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生計費扣除先采取分檔次定額扣除的辦法,按贍養人口、主要扣除項目情況分成幾種類型定額扣除。再次改革和完善稅率體系。應本著勞動收入不高于非勞動收入稅負的原則,結合分類征收方式改革加以改進,但應盡可能采用累進稅率,以維護社會公平。
(三)強化外部環境建設與配套措施實施
加強稅收調控作用發揮,不僅需要稅收制度的完善,而且需要外部環境的建設和配套措施的配合。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收外部環境的建設狀況和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制約著一個國家稅收調控作用的實現程度。
1.加強外部環境建設。稅收調控外部環境建設,主要包括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法制環境三個方面:
首先,應加強稅收調控的經濟環境建設,即通過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初次分配秩序,為稅收調控收入分配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其次,加強稅收調控的社會環境建設,其核心是居民納稅觀念與社會責任意識狀況。應加強稅收宣傳,提高納稅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促進稅收調控收入分配效應提高。再次,加強法制環境建設,即強化法制,嚴格執法營造稅收的法律氛圍。稅務機關要在依法納稅,違法嚴懲上強化對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法制教育或者說懲罰性教育,使納稅人懂得違法的后果,避免納稅人產生一種僥幸心理,營造嚴肅有序的稅收法制環境。
2.完善稅收調控配套措施。稅收作用發揮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促進稅收制度的順利實施。目前而言,需要完善的稅收征收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個人收入的確認和登記制度;銀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稅收中介代理體系等。
首先,建立個人收入的確認制度和登記制度。建立個人的確認制度,使納稅人的所有各種收入都納入所得稅范疇,并計入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征收信息庫,形成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全面、綜合監控體系而防止稅源流失,使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作用充分發揮。
其次,全面實施銀行個人存款實名制。我國現在已開始實施銀行存款實名制度,但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銀行存款實名制,其范圍僅限于個人新增的銀行存款部分,并未能覆蓋全部個人銀行存款。這種不完全的個人存款實名制難以對個人收入實施全面的稅收調控。另外,發展稅務代理中介機構,也是規范稅收征管,提高稅收調控效率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