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土地宏觀調控的成效?
隨著經濟的持續走高,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導致我國耕地面積大幅減少。從1996年到2005年,我國的耕地面積凈減少1.2億畝,約占耕地總量的6.6%.截至2005年底,我國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1.4億畝,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約相當于美國的1/8、印度的1/2.與此同時,許多地方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盲目賣地,一些工商企業和房地產商大量囤積土地,土地閑置荒蕪、嚴重浪費。?
因此,黨中央、國務院正式提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土地調控從主要著眼于土地市場的調控,轉變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五年來,運用土地宏觀調控的成效是明顯的。首先,土地供應量逐年減少,2004年土地供應219 670.32公頃,比2003年減少23.3%;2005年土地供應180 326.54公頃,比2004年下降17.9%;2006年雖然比2005年建設用地總量有所回升,但是仍比2004年減少7%,比2003年減少28.7%.其次,產業結構得到了優化。2007年對一些低水平重復建設的項目和大量耗費資源的建設項目,實施了限制和禁止用地,促使經濟發達地區工業用地比重開始降低。再次,優化房地產開發用地結構,保障民生用地的需求。宏觀政策出臺后,各地普遍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供應量。?
二、土地稅收政策調控措施及效果?
土地宏觀調控取得如此好的成效離不開財稅政策的支持,土地宏觀調控中涉及到的土地稅收包括土地占有(取得)環節的土地稅、土地保有環節的土地稅和土地轉讓環節的土地稅三部分,其中屬于土地使用權取得稅類的有耕地占用稅;屬于土地使用權保有稅類的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還包括原來的農業稅;屬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稅類的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國家土地宏觀調控中關于土地稅收的調整如下:?
(一)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現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過低,不利于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入市。2007年1月1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規定,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將每平方米年稅額在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將征收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不僅可以加大用地者地土地保有成本,促進集約節約用地,還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果,緩解城市規模擴張沖動。?
(二)土地增值稅政策。2007年2月1日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方式、標準都重新進行了規定,加大了是對房地產行業的限制作用。項目開發的速度越慢、土地囤積的時間越長,企業就會支付更多的稅款。?
(三)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政部等有關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中提高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價構成和水平,主要表現為工業用地價格有所提高,可以從經濟上抑制工業用地過度擴張,同時可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耕地占用稅費政策。1987年開征的耕地占用稅,稅額低,稅基窄,使占用農地的成本過低,不足以遏制濫占耕地的現象。《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
(五)房地產稅費政策。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穩定房價,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如2006年5月24日九部委的《意見》指出,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五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五年(含五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炒房現象。?
三、現行土地稅收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的土地稅收制度從無到有、從單一到比較健全、初步建立了覆蓋各環節、調節全過程的土地稅收調控體系,對籌集地方政府收入,限制土地濫用,節約土地資源,但是,結合現階段我國土地使用過度,房價普遍偏高,我國的土地稅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一)稅種體系不合理、稅種設置重復與缺失并存。如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都是對所得征稅,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契稅均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稅。既有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又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征收對象均為房產,明顯重復;我國沒有開征土地財產稅,對于房地產抵押、贈與等活動均未征稅,存在稅種缺失。如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都是對所得征稅,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契稅均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稅。?
(二)稅負結構不合理。表現在對土地使用權流轉征稅過多,征收過高,土地保有期間稅負偏低。據測算,在土地流轉環節中稅負水平偏重,總體稅負水平為15%左右;在土地獲得和持有環節中稅負水平偏輕,耕地占用稅僅為1元~1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稅為0.2元~1元/平方米。同時內外資稅收政策也不一致。現行稅制對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員適用的仍是1951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對房產和土地只征一種房產稅。對外資企業還有其他許多優惠政策。而對內資企業適用的是《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稅負結構不合理對土地市場的構建帶來不利影響,重流轉導致房地產業稅種多、負擔重,地方政府出于地產業謀利動機,與開發商、商業銀行達成共識,制造趨漲的價格預期,加大開發成本,向消費者轉嫁負擔,造成了房價持續上升的狀況。?
(三)課稅范圍狹窄。現行的土地稅收制度征稅范圍一般只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土地,許多行政單位和個人被排除在征稅范圍以外。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僅限于城鎮和工礦區,而不包括大量位于農村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并且只向內資企業征收,這不僅造成明顯的稅負不公,也給鄉鎮企業、非農建設亂占濫用土地埋下誘因。而且為了照顧或支持一些特殊單位,還設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于抵押、贈與和遺產繼承等活動也未征稅,結果,稅基較窄、稅額標準較低,導致稅款流失比較普遍。?
(四)稅費混雜,重費輕稅。目前,我國的土地稅費關系混雜,以費代稅、以費擠稅、重費輕稅現象十分嚴重。據統計,許多地方僅官方認定的土地收費項目至少在百項以上,如果把搭車收費等亂收費項目計算在內,估計多達200項左右(孟祥舟,2002)。這其中很多收費都具有稅的性質:一是以費代稅。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宣布開征的“土地閑置費”;《土地管理法》宣布開征的“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等實質上都是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都應采取收稅的形式。二是以費擠稅。我國涉及土地資源的各種收費項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開發基金、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等,費項總數遠多于稅項總數。同時,政府通過基金、收費等形式籌集收入是被允許的,一些地方稅披上了“費”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費的性質,滋生腐敗;同時,由于收費單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強的內在膨脹傾向,最終形成收費泛濫,導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價格,帶來了房地產價格的迅速上漲。?
四、改革完善土地稅制的建議?
(一)土地占有環節——不動產登記稅、耕地占用稅。不動產登記稅可以在不動產(包括地和房)登記時征收,計稅依據不動產登記時的價格,稅率視情而定。耕地占用稅是土地占有環節的唯一稅種,要充分發揮稅收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作用,必須對現行的耕地占用稅進行調整完善,從源頭上抑制耕地迅速減少的勢頭。一是擴大征收范圍,如將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等并入,將其改名為土地占用稅。二是調整稅率。其征收標準可在原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3~4倍;并將稅率按距離城市的遠近劃分為兩個檔次,距城市近的土地征收的稅率要高于距城市遠的土地;對占而不用的地按高稅率征收,以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遏制土地的浪費。三是建立一套作用長效的土地稅征管制度,加強土地占用稅的征管力度,建議土地占用稅由國稅部門征收,委托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代征,對享受減免稅而改變了土地用途、新用途又不在減免稅范圍的,從改變之日起,補繳土地占用稅。?
(二)土地保有環節——物業稅、土地閑置稅和空置房屋稅。對土地保有環節課稅,有利于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目前,物業稅的開征已是大勢所趨,所討論的就是在稅制設計與實施上的一些細節問題。有人主張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環節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取消房地產使用環節的各種收費,使物業稅成為調控房地產使用、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稅種。同時,增設土地閑置稅,對于開發商閑置的土地,必須每年按評估的財產價值繳納土地閑置稅,加大了囤積土地的成本,減少開發商對土地的囤積,優化土地資源,減少土地浪費。為了抑制炒房現象,加速商品房流通,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對于開發商建好超過兩年沒有出售的房屋依法征收空置房屋稅。?
(三)非農用土地流轉稅類:契稅、印花稅、所得稅、不動產增值稅、土地發展權稅。由于有不動產增值稅,可以將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停征。將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合并為企業與個人土地所得稅,相應調整稅率,實行累進稅制。繼續保留契稅和印花稅。隨著經濟發展,設立土地發展權稅將成為必要。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經常發生,順應土地產權改革,設置土地發展權,相應地設置土地發展權稅,以變更土地用途收益差為計征額,收入歸中央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