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執行同國際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的背景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關系再次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重視。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從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率先施行, 標志著我國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由于新會計準則的執行還涉及到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而稅法卻是一項嚴格、嚴肅的法律條規,使得兩者之間出現重大差異,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題。本文試在分析兩者差異的基礎上提出相關建議,希望能為新的稅制改革盡綿薄之力。
一、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具體差異見下表:
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表
二、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產生的影響
?。ㄒ唬┰斐烧鳌⒓{稅成本的提高。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多,調整的項目就多。調整的項目過多,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工作就變得更加復雜、繁瑣,從而提高了征、納稅成本。
同時,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在與稅務部門的博弈中利用各種差異項目千方百計地進行避稅,為了確保國家稅收征收工作順利完成,稅務部門不得不增加征稅成本。
(二)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對會計準則明確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并且沒有規定其限額或比例的,而稅法卻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確認其計入成本費用的,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就全額確認為企業成本費用,這樣就會造成國家稅源的流失。
三、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建議
對于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我們既不能一味強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主要建議如下:
(一)在相互協調的基礎上突出企業所得稅法向會計準則靠攏。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可能產生立法取向的不同。因此,兩個不同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是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協作的重要前提,并同時建議稅務主管部門適當傾向會計準則。例如,稅法只規定根據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外,對其余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一概不予承認。所得稅法可以適當擴大資產減值準備在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比例,以此反映了資產的真實價值。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的純收益,稅務管理機關出于納稅人為了少納稅有減少收入擴大成本費用動機的考慮,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但往往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發展。盡量減少納稅調整項目,從長遠看為財政收入的實現提供更堅實地保障,實現企業發展與稅收收入增長目標的雙重實現。
?。ǘ┘訌姇嫓蕜t信息披露的要求。改革后的會計信息主要用于滿足投資者、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使得稅務部門對納稅申報表中涉及納稅調整事項的核查需要從大量會計資料中找出該業務發生時的原始憑證,既費時又費力。會計準則及會計核算應當為稅收監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減少征稅成本。會計準則可以考慮對此類信息規定強制披露的要求,這是對準則進一步完善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