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6年開始,美國的次貸危機逐步顯現,2007年8月這場危機全面爆發。次貸危機很快演變成了金融危機,這場危機迅速向全球擴散,發展成為一場災難性的國際金融危機。金融危機使金融市場引發各種財產、收入損失,并直接影響到實體經濟,造成外貿出口萎縮,企業破產,失業率增長,員工減薪,農民工返鄉和大學畢業生就業困難等問題,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影響。為了應對這場經濟危機,我國采取了支持資本市場發展,擴大內需等一系列舉措。本文就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適度調整稅收政策,適應國際減稅趨勢
為了應對當前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世界許多國家常常采取了相應的減稅政策,提供具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鼓勵外資的進入。據悉,近幾年來,除挪威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外,絕大多發達國家的綜合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11個國家下降了15%以上,17個國家下降超過10%,大多數國家的綜合稅率平均下降12%。目前,這一趨勢還在繼續和擴大,其減稅的特點是大幅度地下調企業所得稅稅率。
伴隨著發達國家的減稅,發展中國家也加大了減稅力度。如新興市場國家紛紛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其中比利時、拉脫維亞、立陶宛降到了15%,斯洛伐克降到了19%;格魯吉亞從2008年1月1日起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0%降低到15%,將稅率為12%的個人所得稅與稅率為20%的社會稅合并成單一稅種減按25%的稅率征收;保加利亞從2008年起實行10%的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企業稅負大幅降低;馬來西亞的公司稅稅率已由2006年的28%降低到2007年的27%,并且計劃在2009年將稅率降到25%。
各國減稅將影響到我國的境外直接投資。經濟全球化加大了資本的流動性,資本可以自由地在各個國家間流動,稅率對資本的流動具有重要的吸引力。一國的稅率高低直接影響到外國資本的投資回報,低稅率的國家對于投資的吸引力明顯高于高稅率的國家。如果一國的稅率大大高于其他國家,必然會影響到該國的外國投資。當其他國家紛紛減稅的時候,如果我國仍保持原來的稅率必然導致投資的減少。國際傾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研究表明,低稅率的國家相對于高稅率的國家擁有更多的投資。
各國減稅必將影響我國的稅收政策。隨著我國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達40%左右。我國的產品、企業與國外產品和企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而稅收政策是影響我國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幾年來我國稅收高速增長,要求減稅的呼聲越來越高,世界各國的減稅浪潮更加劇了這種要求。我國應采取積極的稅收政策,應對全球范圍的減稅浪潮。我國在2008年已經實施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此,我國應順應世界減稅趨勢,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適時進行積極的稅制調整。適時的減稅可以增加國民生產總值,刺激總需求的擴大,增加就業。例如,減少個人所得稅可以使個人擁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從而增加個人消費和投資;減少公司所得稅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資等。
但我們也要看到,單純的降低稅率不能解決國際競爭等問題,仍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應對全球減稅浪潮。我們要從實際出發,在保持稅收與經濟發展同步或略高于經濟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對稅收作結構性調整。一方面進行減稅,結合我國稅收結構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實施減稅政策,以達到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進行增稅,并輔之以財政支出政策,對支出進行結構性調整。
二、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助推企業兼并重組
2009年初以來,國務院相繼通過了紡織工業、裝備制造業、汽車產業、鋼鐵產業、石化工業、船舶工業、電子信息產業、有色金屬工業、輕工業、物流業“十大產業”的振興和調整計劃,推出了4萬億元經濟刺激方案,為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吹響了進軍號。與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規范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對特殊重組實行稅收優惠,為實行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給予了有力的支撐。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發生的產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往往涉及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處理是最主要的稅收問題。按不同方法處理企業重組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會形成不同的企業重組稅收成本。《通知》明確了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主要企業重組方式的含義,規定企業重組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辦法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在企業重組中,明確的稅務處理方式是收購方和出讓方進行成功重組的關鍵。在“兩法合并”前,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重組,在所得稅處理上分別遵循不同的稅收法規體系。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重組適用的稅收處理辦法,使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重組稅務成本得以統一,體現了稅法的公平性。
《通知》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具體化,制定了每一種企業重組方式適用的具體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了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也就是說,符合特殊重組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不用確認所得或損失,也就暫不用納稅,而在普通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計算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的資產和負債,以原有成本確定計稅基礎,而不是按交易價格確定。一般情況下,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原有成本要大于交易價格,相當于增加了合并企業今后可扣除的成本;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按比例在合并企業彌補,而在普通重組中,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在當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已經或多或少出現不良資產,通過重組整合,將使大型企業節約大量管理成本。重組方式少與稅務成本不確定是此前企業重組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通知》既為大型企業集團內部重組打開了方便之門,也將推動一些在國內有多處投資的外資企業集團進行并購重組。
三、破解技術創新難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國際競爭日趨激烈,技術創新作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作用日趨突出。中小企業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元素,也是推動技術創新、實現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重要載體。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幫助我國中小企業走出困境,對整個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對于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支持,可以采取多管齊下的辦法。例如,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應針對中小企業特點,在技術研發、設備更新、再投資等企業發展的關鍵環節上給予扶持。具體包括:完善并合理運用稅收抵扣、減免和加速折舊等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研發、職工技術培訓和設備更新改造力度;對科技創新項目收益再投資于科技創新項目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免稅或退稅優惠;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按應納所得稅額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征。此外,對金融機構的技術創新項目貸款,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貸款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進口稅收政策的優惠要從對企業進口整機設備,逐漸轉移到鼓勵國內企業研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裝備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和關鍵零部件上。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也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沒有資金的支持技術創新也只能是一句空話。目前中小企業貸款缺乏投資風險基金的支持,因此必須建立中小企業投資風險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暢通中小企業貸款渠道,降低貸款利率,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當務之急。有的企業由于缺少啟動資金,不得不將高科技項目和專利轉讓,無法擴大經營規模。我國應出臺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的稅收優惠措施,如通過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向中小企業注資等。針對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擔保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對于民間相互的投資、融資業務,予以減免稅政策,如3年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以活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
增加地方財政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既可促進企業發展,又能增長稅收,是個一舉兩得的事情。地方政府應逐步使財政支持的形式多元化,變單一直接的資金支持方式為直接資助、財政擔保、貸款貼息等多形式并存。財政撥款資助應該具有針對性,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項目。對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臨較高風險,難以募集到資金的科技創新項目,政府應提供財政擔保。可考慮建立重要技術的研究開發費補助金制度,對一般項目政府補助1 / 3的經費,對環保節能項目、有利于產品出口型項目、能提高行業國際競爭力的項目政府補助1 / 2的經費,鼓勵促進企業研發節能環保,高產出、低消耗,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