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由于“優勝劣汰,新陳代謝”競爭法則的作用,一些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實行破產清償,這對整個社會經濟來說是一種正常的必然的現象。2007年新破產法開始正式實施,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引入國際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規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企業破產清算,必然會引起相應的會計問題,但迄今為止,我國尚未頒布關于破產清算的會計準則,破產清算實務核算的主要依據是1997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本文根據會計理論的內容,結合新《破產法》的變化,對破產清算會計和正常經營企業財務會計進行比較分析。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會計假設不同
作為反映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經濟活動的財務會計的四項基本假設是:會計主體、會計分期、持續經營、貨幣計量;會計基本假設是來源于財務會計所在的客觀經濟環境所產生的基本概念,即是對會計系統運行的客觀經濟環境的抽象。會計基本假設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同時也是設計會計制度與選擇會計方法的重要依據。
但是,企業一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由于會計核算所處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使這些會計假設賴以存在的條件不復存在;以下分別敘述這四項會計基本假設的不同之處:
第一:會計主體假設: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核算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與組織;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計主體假設一方面明確了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另一方面限制了會計信息提供者的空間范圍.即主要是反映本會計主體所發生的經濟交易活動、事項的經濟信息;對于破產清算,新《破產法》引入了國際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新《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因此破產管理人作為了破產企業的會計主體?! ?責任編輯:上海論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