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文關鍵詞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法制化建設 評價體系
論文摘要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充分發揮其效能,必須要在國家不斷完善對內部審計管理的過程中,選擇最佳審計時機,完善內部審計機構,不斷提高內審人員整體素質。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所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稱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經營管理,保證企業依法經營、健康發展等方面起了一定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束縛了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功效的發揮。
1 當前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 立法依據不充分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內部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等。當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等法規性文件。上述現有法規、規則的法律層次較低,可操作性不強,與實際工作需要存在較大差距,甚至還有很多空白點,國家法律對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審計報告內容、審計技術方法、職責權限和法律責任都沒有明確規定。
1.2缺乏健全明確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在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涉及微觀經濟領域、宏觀經濟領域;要關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要考評當前經濟效益及長遠經濟效益。由于缺乏必要的系統的綜合評價指標,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無法全面、系統地衡量經濟責任人的職責履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也很不準確。另外,影響經濟責任人業績的因素既有內部經營管理方面,也有外部環境方面。由于沒有責任劃分標準和評價標準,審計意見不能明確表述被審計人的職責履行情況及經濟責任人承擔的責任。
1.3 “先離后審”難以達到審計應有的效果和目的
現行的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對企業領導人員因任期屆滿、提拔、調動、免(辭)職及離(退)休等離開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離任;特殊情況先離任后審計的,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但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離任者升遷去留極少受審計結論的影響,使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審事議人”的作用。
1.4 內部審計力量薄弱 執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現有的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仍然與實際工作需要存在較大差距。有些單位領導對內審工作不重視,內審機構不健全,內審人員由監察、財務人員兼任,甚至在機構改革和企業改制過程中把內審機構撤銷或合并。同時,內審人員不同程度的存在知識面窄、技術手段落后、缺乏職業操守現象,近幾年內部審計也在由傳統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轉型,許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各專業人員配備和管理能力與經濟責任審計要求不適應。
2 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2.1 加快法制化建設進程 逐步修訂和完善相關法規
2006年新修訂的《審計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審計中的地位、作用,但仍把內部審計做為補充力量。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在當前經濟社會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受制于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位,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出高層次、對全社會內部審計機構都有約束力的標準化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體系,進一步明確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范圍,提升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法規的法律地位,從而保證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履行職能。同時出臺有關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規范及相關的操作細則,明確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范圍、程序及方法,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
2.2 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結果具有針對性、特殊性。因此,必須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保證審計評價客觀、公正、公允。審計評價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立足于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考核原則,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企業經營規模、獲利能力、職工收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企業領導人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情況。對于定性指標要給以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是具有持續性的,不能只停留在離任時的賬面負債上,還必須考慮資產質量、技術改進與市場開發程度等因素,凡是對現任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都要進行評價。同時,應建立外部因素影響的評價標準。通過調查了解,確定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外部事項,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國家調控宏觀政策等,按照外部因素影響程度修正相關指標。
2.3 選擇最佳審計時機、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效能
(1)“先審后離”方式。可及時地評價企業領導人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為組織人事部門客觀地考核企業領導人任期內功過是非提供準確依據,為今后對其做任、免、獎、懲決定提供支持。
(2)“先離任后審計再任職”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審計結果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決定離任人任免升遷,但具有滯后性。
(3)年報審計、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結合方式。能達到評價監督企業領導的目的,可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控制企業風險,實現國家、集體財產韻保值增值。
2.4 完善內審機構 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建立健全內審機構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審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公司治理機構或審計委員會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的章程。對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職能、權利、責任以及工作范圍等予以明確規定。應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選拔一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充實到內審隊伍中,鼓勵審計人員積極通過多形式、多渠道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使內審人員了解掌握會計、審計、經營管理、法律、基建項目、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分析判斷問題的實際能力。為增強內審人員的質量意識、風險意識,還應逐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人員考核制度,加大競爭上崗和雙向選擇工作的力度,充分體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不斷加強審計報告復核工作并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組織考核與群眾考核、靜態評估與動態評估以及考核結果與內部獎懲任用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