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資本市場歷經20余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經濟改革和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資本市場20多年建設和發展的歷程,是基礎功能建設的歷程,是基礎功能從不清晰到清晰的過程,是這一基礎功能從扭曲到回歸的過程。從性質上來看,可以將其以股權分置改革為界分為兩個階段。
股權分置與基礎功能的扭曲
我國資本市場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逐步發展起來的,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資本市場存在著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制約著市場基礎功能的有效發揮。
(一)我國資本市場的初建歷程
1984年,《中國金融改革戰略探討》一文發表,建立資本市場的構想首次被提出,建設資本市場的輿論準備完成。同年11月18日,中國第一股—飛樂音響向社會公開發行1萬股,中國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序幕正式開。1990年11月26日,經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上海證券交易所。同年,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開業。這為中國證券交易提供了更加正式、方便、快捷的平臺,也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了大發展階段。1992年國家體改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國家股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其授權的機構將國有資產投入到股份制企業而形成的股份,其股權行使人是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持有的財產向股份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外資股和個人股都是通過上市發行取得的。自此股權分置的制度設計就明確下來,股權分置制度也逐漸成為制約中國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發揮的重要問題。同年10月1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成為資本市場監管的專門機構,開了資本市場監管與規范的序幕。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實施。資本市場第一部法律文件正式出臺,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二)改革初期的認識局限決定了股權分置現象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政府可用于生產投資的資金逐步減少,居民手中的資金不斷增加。同時,政府又通過各種政策和措施收繳企業的折舊金以及其他資本性資金,使得企業在運營中資本嚴重短缺。其直接后果是企業負債率上升,利息負擔過重,經濟效益下滑。在社會上,企業間的“三角債”膨脹,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增加,經濟運行中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關系受到嚴重破壞。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國有企業開始自籌資金,第一批股票就這樣應運而生。由此可見,我國資本市場是在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作為補充銀行信貸融資的一種輔助渠道建立和發展起來的。
由于當時尚處計劃經濟體系之中,同時受制于社會資產存量和企業融資需求的現狀,資本市場的制度設計只能選擇占絕大多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只有少量社會公眾股流通的模式,這就為今后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三)股權分置的弊端決定了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的扭曲
隨著中國經濟不斷向市場經濟過渡,股權分置問題逐漸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最大的歷史遺留問題,嚴重影響著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的正常發揮。
1.資源配置功能減弱。國有股和法人股一般占上市公司股份的50%以上,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流通使得其代表的資產無法進入動態的配置過程,既無法使國有經濟從不具有優勢的領域中撤出,也難以集中財力用于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改造和發展。同時,國有股的不流通還使得國有股比例不斷下降(因為很多公司在配股時,國有股和法人股放棄了配股權),也給投機操縱股市者留下了可乘之機,使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弱化,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資產重組的難度加大。
2.價格發現功能大大削弱。由于公眾股比例低,股票流通量少,供求矛盾突出,股價容易受到人為的控制和炒作。二級市場上濃厚的投機氣氛導致股價和投資價值不相符,股市系統風險加大,影響了資本市場定價功能的正常發揮。同時,由于非流通股的比例過多,而國有股又占非流通股的絕大部分,國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就十分巨大,往往形成“政策市”。
3.投資者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股東之間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股東關注的是公司的盈利和發展前景,股票的價格是其共同的價值基礎。而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由于非流通股的價值是以凈資產計量,流通股的價值是以市場價格計量,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就產生了不一致。就流通股股東來說,其投資收益來自股息收入和資本利得。然而由于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很小,他們基本上不關心公司的經營,只關心資本利得,因而普遍存在投機的思想。在這種投機思想的指導下,加之中小投資者在資金、信息等方面的劣勢,在大盤下跌時往往虧損嚴重,嚴重挫傷了投資信心。同時,由于股價對非流通股股東幾乎沒有約束,且在每次股權融資后其凈資產都會有大幅增長,這樣的利益驅動使非流通股股東的股權融資欲望永無止境,這也損害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完善。由于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過于集中,而且不能上市流通,股權分散合理途徑受到限制。上市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受到損害,也影響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作用的發揮。加之股權高度集中,根據“一股一票”的原則,董事長通常為國有股東的代表。由國資委委托或直接委派產生的國有股東的代表對企業的控制,一方面表現為行政上的超強控制,另一方面表現為產權上的超弱控制,內部人利用這一漏洞獲得了事實上的控制權。國有股權越集中,內部人控制就越強。
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和激勵機制也難以建立。由于股權結構不合理,一方面在國有股東和公眾股東缺乏直接控制力的條件下,沒有形成對經理層的股權約束,而監事會對董事沒有任免權,無論是在人員組成還是職權上都沒有能力與董事會抗衡;另一方面企業經理人員特別是受托經營國有資本的主管人員,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沒有相應的股權比例,其利益不能通過透明的機制來保證。在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經理層往往為謀取私利而損害股東的利益。這時公司業績在更大程度上是依賴經理人員的素質和“良心發現”,或依賴于控股股東的開明程度。
股權分置制度的弊端使中國資本市場經歷了一個痛苦的再造過程,資本市場總是呈現著“牛短熊長”的特點,進入新世紀以來,上證綜合指數從2001年高啟的2 245點,下探到2005年的998點。銀廣夏等上市公司的造假、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失信、中科創業莊家的操縱市場、南方證券等證券公司紛紛陷入困境這一切使中國股市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機。
股權分置改革與基礎功能再造
(一)股權分置改革歷程
1999年12月2日,國有股配售試點啟動。輪胎、中國嘉陵采用了市盈率定價法,以三年每股收益均值乘以10倍市盈率進行了配售。此舉并未得到市場的認同,投資者對這幾只股票的配售避之唯恐不及,配售以失敗告終,試點工作只好終止。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減持國有股籌資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減持國有股原則上采取市場定價方式,把高價減持和首發、增發“捆綁”起來。6月14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國有股減持方案,并明確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韶鋼松山、江蘇索普、滄州化工等上市公司擬在增發新股的同時減持國有股,成為首批通過存量發行減持國有股的公司。高層決策者的初衷是通過減持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但增發新股和減持國有股同時進行,市場擴容過快,對二級市場的個股炒作是重大利空。韶鋼松山、江蘇索普、滄州化工復盤后的走勢都不樂觀,特別是江蘇索普多次出現從漲停到跌停的巨幅股價波動。市場反應大大超出了決策者的預期,一輪熊市行情被引發。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海外上市公司以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中關于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并不再出臺具體實施方法。這標志著國有股減持改革的結束。但股權分置的問題依然存在,它仍然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攔路石,仍然是投資者的心病。同年秋,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明確了“建設透明高效、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功能完善、運行安全的資本市場”的目標,強調要加強以制度建設為主的證券市場基礎建設、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以及妥善解決股市發展中積累的歷史遺留問題等,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正式啟動。8月23日,證監會、國資委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股改進入了全面推進階段。到2006年年底,大多數公司完成了股改。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對價方式來平衡股東利益,這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有益嘗試。不少公司在改革方案中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穩定公司股價、引導股東關注公司長遠發展的承諾和組合措施安排,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的市場預期。在股改期間,建立了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大股東增持流通股等市場穩定機制;上市公司改革方案中也開始對管理層持股等股權激勵機制進行探索;同時,也促進上市公司改善投資者關系管理,建立股東本位的股權文化;提高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和市場營銷能力。
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推開,極大地推動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滬深股市經歷了三年牛市,至2007年10月,滬綜指和深成指分別達到6 092點和19 600點的歷史最高位。
(二)基礎功能回歸的制度路徑
股改之初雖設置了非流通股限售期,但從2007年起,非流通股開始陸續解禁。由于非流通股持有成本很低,解禁會帶來豐厚的利益,因而解禁期一到,持股者紛紛減持,給市場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加之國際金融市場環境惡化,我國資本市場從2007年年底開始,狂跌不止。這也折射出股權分置改革并不是完美的,后續仍需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新興的中國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再造的路還很長。
1.加強資金供給,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緩解擴容壓力。供求平衡是資本市場發展的關鍵,股權分置改革給市場帶來了較大的擴容壓力,造成了供給的增加,因此迫切需要配套的資金進入股市。監管部門在全面推開股權分置改革的同時,應繼續擴大社保基金、企業年金、保險基金等長線資金進入股市,積極推進銀行的混業經營,并相應提高對非流通股售股的限制。
2.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市場是一個利益博弈的場所,大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和中小股東有時目標一致,有時也存在沖突。監管層要加強對大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行為的約束,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實際控制人減持或增持投票要制定更為細致的規則。
3.要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整體上市和借殼上市等行為。比如對定向增發實行“詢價制”,防止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對交叉持股產生的賬面利潤強行要求計提減值準備。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監管層對ST公司“網開一面”,也就是允許ST公司通過資產重組的方式完成股改。有很多公司就借用這個機會炒作股票,出現了ST股重組后股價漲上了天,甚至股改復牌當日上漲1000%的情況。這給市場帶來了不良信號,顛覆了價值投資的理念,也誤導企業不專心生產經營而熱衷于資本運作。因此,應制定更詳細的規則,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限制ST公司的重組和借殼上市。
4.改革并完善資本市場規則體系。這些規則體系應當包括發行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購并規則以及退市機制等。必須制定與全流通相適應的資本市場規則體系,其基本方向應是從我國特色走向國際慣例,從封閉走向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