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手法及危害
會計信息失真是指會計信息的形成與提供違背了客觀的真實性原則,不能正確反映會計主體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表現
1、原始憑證失真。原始憑證填寫不完整、不規范,甚至偽造、變造原始憑證,使一些非法的業務、事項變成“合法”的業務、事項。
2、賬目管理混亂。在會計賬簿設置和會計科目的使用上,沒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來設置,會計核算缺乏系統性,賬目混亂,賬證、賬賬、賬表、賬實嚴重不符。
3、會計報表虛假。具體表現在撇開賬簿,人為地調整報表數字,甚至編報兩套報表,一套自用,一套對外提供,導致報表使用者不能了解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4、收入、成本、費用、資產失真。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現是截留、轉移、坐支收入;成本失真的表現是多列或少列成本,甚至通過人為方式調整損益,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費用失真的表現是該進資產的直接進了成本、費用;資產不實主要表現為單位資產賬面價值不能反映單位各項資產的實際擁有數額,資產管理混亂,造成家底不清、賬實不符。
(二)制造會計信息失真的手法
1、在會計憑證上造假。一是編造虛假經濟業務,如假餐費發票、假銷售收入發票,虛列勞務費,特別是臨時工工資尤為普遍。二是夸大或縮小會計事項,采用多開發票、大頭小尾等方式非法謀利。三是采取偷梁換柱的方式,在費用中列支公款行賄、私人購物等非法事項,這些虛假的原始憑證進人記賬程序,使記賬憑證失真。
2、在會計賬簿和報表中造假。有的單位將銷售收入、預算外收入、租金收入、返利或收回外單位欠款等不按規定存入開戶銀行,設置“賬外賬”,存入其經濟實體或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亂支亂用,濫發獎金;有的單位直接捏造、篡改會計報表數據;更有一些單位編制多套會計報表。
3、在會計核算上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稅金核算上造假;調節股權投資比率。
(三)會計信息失真給國家部門、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
1、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影響和破壞了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宏觀調控措施的執行。
2、相關部門不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做出科學正確的判斷,在宏觀管理上使企業陷入被動。
3、會計信息失真降低了會計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影響了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4、會計信息失真助長了腐敗行為,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當會計信息失真的收入大于被查處受處罰的預期收入損失時,經營者才會選擇會計信息失真。當經營者認為不被查處的概率足夠大時,即使被查處后處罰力度很大,仍會選擇會計信息失真。會計規范質量越差、政府部門和社會審計機構的檢查和處理力度越小,會計信息失真程度越嚴重??傊?,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不外乎內在和外在的兩個方面。
(一)外在原因
1、法規不健全。我國會計法規體系已初見規模,但《企業會計準則》、13個行業《會計制度》、相繼頒布的具體準則共同起作用,狀況較亂?!稌嫹ā肥菚嫻ぷ鞯母敬蠓?,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不足之處。
2、會計理論不完善?,F有的會計理論在很多方面還不能滿足完全客觀地反映經濟業務的需要。
3、外部監督乏力。上級主管部門為了權衡本部門的利益,偏袒自己下屬單位,監督弱化;稅務機關以稅收征管為宗旨,注重稅款的繳納,忽略其他會計核算監督;審計機關重點是對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審計,不可能對所有企業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監督。
(二)內在原因
1、單位負責人指導思想不正。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信息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有些單位負責人利用手中權力,為了個人私利或本部門單位的利益,指使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搞賬外賬、小金庫,大搞短期行為,使會計信息失真。
2、會計人員失職。會計人員是會計核算和監督的主體,所有會計信息最終都出自會計之手,有些會計人員素質低,業務水平差,技術不過硬,責任心不強,導致會計核算錯誤,信息失真。
3、會計管理體制的弊端。會計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受本單位領導的控制和制約,其經濟待遇、工作安排、職務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領導決定。會計人員出于自我保護,屈服于單位領導,會計核算缺乏獨立性,內部監督職能沒有發揮出來。
4、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有些單位無視《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機構設置不健全,會計人員配備不合理,崗位責任制不明晰,會計交接手續不規范,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會計監督機制不健全。
三、現有會計法律、法規、規章的缺陷、不足及完善建議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從表面看,我國現行法律對制止、懲戒和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規范似乎已很健全。但實際上,現行法律對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規制尚存諸多不足與弊端。
(一)缺陷與不足的主要表現
1、《會計法》及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等,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權”這樣一些單純授權性字眼,卻沒有關于這些權力如何運用、行使、以及相應的制約措施和監督機制的法律規定。
2、法律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抵制其所在單位實施會計信息失真的實際權力過弱。在現行體制下,單位負責人實際操控著會計人員的勞動人事大權、掌管著財務會計人員的命運與升遷。會計人員在會計法意義上的會計監督權,根本無法操作。企業負責人一旦指令或者暗示會計人員作假,會計人員立即就會陷于“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境地。
3、《會計法》中對未按規定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等行為所規定的“限期改正”的法律規范,其責任起點太低,從客觀上極大地放縱了會計信息失真發生。
4、《會計法》所規定的3000元(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相對于會計信息失真的行為可得利益,不啻是九牛一毛。何況,當事人既為單位負責人或者會計工作人員,甚至作為會計單位本身,所以,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便會計信息失真“東窗事發”,行為人個人遭受實際制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5、《會計法》所規定的處罰措施層次太多,剛性不足。《會計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何謂“情節嚴重”,至今缺乏具體的規定和有權的解釋。
6、《會計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現行《刑法》與《會計法》之間缺乏必要的對應和銜接,刑法上并無會計信息失真罪或者形成、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犯罪處以刑罰的具體規定。即使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這樣一些典型、嚴重的會計欺詐行為,也不會遭受到刑事追訴。
7、會計單位負責人常常是會計信息失真的最大受益人,也常常是會計信息失真的主導人員。他們掌握著對會計人員的“生殺大權”。盡管《會計法》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钡趯嵺`中也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警示和制裁效果。
8、現行《會計法》中,還沒有會計信息失真行為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明確規定。
(二)建議與措施
為了維護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完善我國會計法律體系,加強對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制約,已勢在必行。在完善我國會計法律體系中,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1、通過完善會計相關立法,實現《會計法》與《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銜接與統一。進一步明確會計管理及處罰的統一的行政部門,妥善處理會計行業管理與政府審計、社會審計等部門在對會計活動監督過程中的關系,真正形成一個健全、協調、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內在規律要求、能夠化解內部矛盾沖突并有效運行的會計管理監督體系。
2、通過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加大對會計信息失真的懲處力度。我們有必要建立一種以較高的絕對數額為起點,以行為人預期的非法利益為基礎實行倍數制罰款為主要處罰方式,結合行為后果必然實施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處罰制度。
3、《會計法》及其各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會計管理機關的權力范圍、法定職責和權利幅度,明確會計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4、在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問題上,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確系過失,或者缺乏證實其確系過失的足夠證據,一律依照過錯推定原則,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律上應當作出會計信息失真在不同情況下應負不同法律責任,以及怎樣承擔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