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文章根據新《增值稅實施條例》,結合新會計準則,全面分析了增值稅全面轉型后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增值稅;全面轉型;會計處理
2009年1月1日開始推行的消費型增值稅,是一次徹底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即允許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全額抵扣,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
一、采購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國內采購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例1】A公司購入生產用設備1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0元,增值稅34000元,支付運輸費20000元。
34000+20000×7%=35400(元)
借:固定資產 218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5400
貸:銀行存款 254000
(二)進口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進口固定資產,按照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二、捐贈轉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例2】A企業接受捐贈新固定資產一臺,發票價格為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支付運輸費1000元。各合法憑證已取得,款項已支付。
借:固定資產 1009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7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
銀行存款 1000
三、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增值稅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四、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例3】某企業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為工程購入各種專用物資100000元,支付增值稅17000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購入工程物資時
借:工程物資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領用工程物資和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100000
貸:工程物資 100000
五、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或免稅項目的會計處理
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二)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
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三)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四)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五)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4】某大型機械生產企業2009年1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1月22日,該企業將交付使用的大型設備作為股利分配給某股東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117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1月29日,該企業向當地紅十字會捐贈1臺價值50000元的生產用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 58500
貸:固定資產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六、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例5】甲企業將購入的固定資產40000元(已取得專用發票),其中50%用于本企業的廠房改擴建工程,另外50%發生非正常損失,增值稅稅率為17%。
借:在建工程 23400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23400
貸:固定資產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0
借:營業外支出 234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23400
七、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6】甲企業出售1臺使用過的設備,原價為234000元(含增值稅),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該設備恰好使用3年),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殘值。若2012年的售價為210600元(含增值稅),該設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由于設備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則購入的增值稅已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在2012年3月出售時:
固定資產清理時
固定資產原價=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計計提折舊=(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設備購入時間為2008年10月1日,則固定資產的原值為234000元(購入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設備成本),設備出售之日為2009年1月1日之后,則設備出售視為舊貨銷售,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與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相關增值稅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固定資產清理時
3年累計計提折舊=(234000/10)×3=702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3800
累計折舊 70200
貸:固定資產 234000
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65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5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2750
貸:營業外收入 42750
必須提醒注意的是,對于東北地區、中部6省試點城市等增值稅改革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Z].2008-11-05.
3、財政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Z].2008-12-15.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Z]財稅[2008]1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