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有效監管和合理保護,已成為目前經濟領域中的熱點問題;如何體現會計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必將引起所有者和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文章著重就在我國實行會計委派制過程中涉及到的理論問題、法律問題和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會計委派;可行性;探討
世界各國對會計委派制都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英國公司法規定,各公司應任命審計人員若干人,審計人員由股東大會任免,報公司注冊備案,其行為主要是進行日常監督和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報告審計賬目。我國在1998年的有關工作會議后,對會計委派制工作做了部署,試點范圍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鄉政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從理論上改變了傳統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會計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一、會計委派制的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
(一)委托代理理論
現代企業的主要特征是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客觀上使得委托代理理論應運而生。西方經濟學理論認為,委托代理是規定某一當事人(委托人),委托另一當事人(代理人)為完成某項工作的委托代理關系以及代理人為委托人利益而付出的行動,委托人向代理人以支付報酬為基礎。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產權關系逐步形成了2個層次的代理關系:一是全體股東通過公司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二是企業內部管理者之問的委托代理關系。在我國,國有資本所有者的職能由政府行使,委派單位的資本所有權歸國家或由國家控股,因此國家派出會計人員直接對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反映和監督。就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而言,國家是資產所有者,其所有權是明確的。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所有權代表卻長期缺位,至今還未確定行所有者職責的具體對象。雖然國有控股企業設立了董事會,但國家這個股東在董事會的具體人仍是虛擬的。按照國際通行說法,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由政府以出資人身份行使所有權,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就表現出:政府以委托經營者經營,同時委托會計機構負責人提供真實、客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報告,經營者則委托會計機構負責人對企業內部經營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是委托代理關系的必然結果。
(二)法律依據
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法律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6條規定:“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二是《中華人民共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5條規定:廠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權任免或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由以上法律關系顯示,對會計主管人員任免的規定是統一的,可見,實行會計委派制并未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矛盾。
二、對實行會計委派制問題相關探討
(一)實行會計委派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相應的賦予企業負責人的權力愈來愈大。權力越集中,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就越顯得重要。而現實的情形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擴大了,但對這些權力的監督約束機制并未真正建立起來,以致于產生了部分腐敗行為,導致國家這個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他要求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之間、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國家之間、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都要按規范的程序和方法處理好經濟利益關系。會計工作作為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以及正確處理各方利益關系的重要環節。在企業內部,會計工作是企業管理的中心環節,企業產、供、銷、人、財、物都要經過這一環節。因此,通過會計這個環節來建立企業權力約束制度,是由企業工作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從這個環節入手,建立以會計監督為中心的約束制度,可以杜絕經濟犯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向公眾提供真實、可信的會計信息。這樣,客觀上就要求必須把會計人員的地位和身份進行一些調整和改變,實行會計委派制。
(二)現代企業制度呼喚會計委派制
從我國實際國情來看,除少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外,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是規模較小、政府無力重點管理的企業。這些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會計信息普遍失真,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不可能僅僅依靠會計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督和管理來達到對企業內部監管的目的。因此,在經濟轉軌時期,對企業強制性委派會計,可有效地扭轉企業財務活動中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當然,受派會計人員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職能,其監管的僅僅是違法違紀行為而非企業的正確經營管理,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質增值。對于現行企業制度體現的“政企分開”原則,則因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的一致性,客觀上不會因實行會計委派制導致“以政代企”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實行會計委派制,不僅與現代企業制度不發生矛盾,而且更加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實行會計委派制不會妨礙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
按企業組織體系,會計機構是企業內部一個職能部門,不是政府的派出機構,與其他部門一樣,在企業經理(廠長)的領導下展開工作,企業經理(廠長)對會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這種領導責任主要有: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企業的財務決策由經理(廠長)直接或授權行使;總會計師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在經理(廠長)的領導下,按《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對會計機構的一切行政和業務負責。主管部門對企業委派會計人員,主要是為了在企業建立與經理(廠長)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其變化主要表現在總會計師或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工資待遇等方式上。實行會計委派制后,會計機構的性質、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以及經理(廠長)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責任等不會發生變化,體現為以下4個方面的一致性:一是目標一致。企業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為目的,這既是所有者的目標,也是經理(廠長)和委派會計的目標。二是利益一致。經理(廠長)對經營成果具有利益分享權,當經營成果好時,經理(廠長)將獲得更大利益。委派會計在經營管理中做出貢獻,也會獲得委派部門給予的獎勵。三是法律基礎一致。現代企業制度強調企業應依法經營,經理(廠長)和委派會計依據的法律基礎和法律環境相同。四是責任一致。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所有者承擔保質增值責任,經理(廠長)和委派會計將無疑是這一責任的直接承擔者。因此,會計委派制不會阻礙經理(廠長)行使管理職權,特別是依法行使財權的空間。但若經理(廠長)在行使職權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則必然會受到委派會計人員的制止,這是會計委派制的根本出發點。
(四)將會計人員置于“內部人控制”之外,不會影響企業的理財活動
事實上,實行會計委派制后,會計人員本身的理財活動會淡化。隨著企業發展和理財工具的創新,財務管理將逐步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和技術。因此,我們可將會計核算工作與理財活動相分離。一方面,還會計反映和監督的本來面目。實行會計委派,讓會計人員直接隸屬于所有者,真正成為有效約束“內部人控制”的制度;另一方面,順應管理的需要,可在企業內部設置理財部門(如證券部門),專司理財職能,充分利用會計人員提供的信息,為企業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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