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摘要:文章指出,金融衍生品投資生態環境的優化包括宏觀面必要的政策監管、法律約束,改進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培育金融衍生品的核心競爭力,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以及加強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等。金融衍生品是金融產品創新的產物,對全球金融和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具有一定的風險。金融危機的發生擴大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風險,防范金融衍生品投資的風險除了企業本身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外,更需要宏觀層面加強金融衍生品創新的風險監控,為金融衍生品投資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監管體制;法規體系;運行機制;國際合作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產品創新的產物,對全球金融和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金融市場上,投資者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使用相應的金融衍生品來對沖和規避風險,使用得當可以幫助企業穩定成本,保持財務和盈利狀況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將成為我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一種不可缺少的風險防范方法。但金融衍生品本身也隱含著比傳統金融產品更大的風險。如何正確有效地使用金融衍生品,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在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后,對加強金融產品創新市場監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處在起步階段,金融危機給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提供了挑戰和機遇,因此,應以危機為契機,構建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需要的監管有效、法律制度完備、符合國際通行慣例和國際合作要求、交易制度規范有序的金融生態環境。
改革金融監管模式且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制
在2009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溫家寶總理提出要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各類金融企業都要加強風險管理,增強抵御風險能力。處理好金融創新、金融開放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優化我國金融衍生品投資環境,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必須具備相對完善的監管機制。
國際上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主要有多層次監管、混合金融監管和集中統一監管三種模式。目前,我國采用的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監管。傳統上,我國金融領域的監管機構被分為銀行、證券和保險,這種區分是以每一個金融領域保持相對清晰的界分為前提的。當今,全球資本市場面臨的共同問題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快速發展和混業經營所引發的監管真空或交叉監管問題。這將導致對傳統金融監管模式—不同金融產品的分類監管模式的巨大挑戰。
2005年,我國正式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試點,并在金融業立法方面進行了修改,為進行混業經營試點留出了適當的空間。隨著創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不斷涌現,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交叉和融合將會越來越明顯。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積極建構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中,金融監管機構也相應地會形成多層次、分功能的監管模式。因此,我國整體金融監管體制還很難形成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仍會在一定的時期內履行分業監管的職能。為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保證金融衍生品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統一性,可以借鑒國外混合金融監管體制的經驗構建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統一監管,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維護金融衍生產品的健康發展。對此,我國應建立以統一的中央監管機構為主,交易所一線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為輔的立體監管格局。在現階段,可采用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等形式,為混合監管提供一個平臺,在保證現有監管框架的前提下,實現跨監管部門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
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金融生態主要強調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其中法律制度環境是金融生態的主要構成要素。從立法角度看,《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保障了我國企業和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尚無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國家法律。為了給金融消費者營造安定的投資環境,同時防止投機者利用法律空隙進行欺詐,我國應適應新型金融衍生產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產品所引發問題的需要,盡快修訂《證券法》、《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的相關條款,同時可考慮單獨制定《期貨法》、《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等相關法律,完善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法律和法規,為金融市場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范發展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使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有法可依,有效避免法律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金融衍生品和混業經營使金融法制進入根本變革的時代,在防范金融系統風險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中央銀行應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和市場參與者包括交易商和最終用戶充分合作和溝通。新形勢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及時統一和規范金融衍生品投資的會計和稅收標準,接軌國際會計準則的修訂;對與金融衍生品核算和披露相關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重新評價,制定詳細的會計和報表原則以及內部控制會計規范,提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場外市場參與者經營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和風險管理的透明度要求。
2009年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考慮了我國市場的現實情況及發展需要,又借鑒了國際經驗,使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統一自律文本的標準邁上一個新臺階;同時也將成為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安排,為引導市場成員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制度發揮重要作用。
推進、完善利率市場化改革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
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狀況可以概括為“商品期貨市場逐步規范發展,利率類衍生產品快速發展,匯率類衍生產品穩步推進,股指類衍生產品進入起步階段”。近年來,央行相繼推出了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外匯遠期、外匯掉期等金融衍生產品。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進程不斷深入,人民幣利率和匯率波動幅度正逐漸加大,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日益顯現,同時金融機構和企業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參與程度日益加深,對進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應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增強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并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同時,積極推動外匯市場發展,豐富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從而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在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發展中,美國存在的問題是過度創新,監管缺失,而中國的問題則是創新不足,管制過度。相對而言,我國金融產品目前尚不豐富,比如市場上期權產品、金融期貨產品、信用關聯型結構金融產品等都比較缺乏。未來如何去進行產品創新,在華爾街金融產品創新模式失敗的情形下,我國必須重新審視。因此,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種金融機構應在原有業務的基礎上拓展經營范圍,改革金融工具結構、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及交易方式,使金融工具逐步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積極開發金融創新產品。
同時,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需要有做空機制、混業經營機制,多態樣的金融工具結構,公開市場和私募市場,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值得注意的是,出于管理與控制金融風險的需要,我國在推出金融衍生產品時,應遵循交易場內化的原則,將衍生品納入到交易所的產品系列中,大力發展那些在交易所交易、標準化、便于有效監管的基礎性期貨期權類衍生產品。可根據我國國情,不斷完善國債收益率曲線的形成,為積累日損益數據和風險管理模型打下基礎。通過對國際市場流行的主要產品進行解剖,以提升產品設計和定價能力,切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特別是面對人民幣利率、匯率市場化的日益深化,通過自主制定合理的人民幣衍生產品報價,可以提高國內金融服務效率,增強和培育金融衍生品的核心競爭力。
加強金融衍生品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
目前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中,無論是衍生產品的開發、設計還是衍生產品的運用,都需要加強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從投資者風險防范的角度分析,金融衍生品的運用程度及其效果很大程度上應該與企業相關團隊的專業水平和管理經驗相匹配。企業要在金融衍生品投資中合理控制風險的同時獲得預期的收益,就必須提升企業管理層和相關團隊的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運用金融衍生品的能力。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復雜性和市場的不確定性,金融衍生品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實現風險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標,而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往往對金融衍生品的潛在風險估計不足,當危機就要爆發時,決策者還不知道自己的決策已經失誤。因此,管理層應對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有充分的認識,明確金融衍生品交易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換言之,企業金融衍生品投資不是高層決策者可以獨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個研究團隊,由企業不同部門核心人員共同參與。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應定期對一些風險管理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處理方法重新進行評價,鼓勵基層進行有關風險管理及風險狀況的討論,保證企業具有關于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相應政策和程序安排。交易部門應遵守企業風險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定本部門投資策略及風險管理的各項辦法,及時傳遞交易的有關信息,配合其他部門的風險管理工作;財務部則負責根據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總體分析,從部門的角度提出對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的意見,并在稅收、會計處理上做出適應金融衍生品特征的安排;風險管理部門則應分析各種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及風險特點,測量、報告及監督企業的風險狀況,提出控制風險的具體辦法,制定企業的各項風險管理制度,策劃企業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等等。
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蓬勃開展,交易的超國界性和超政府性,使單一國家和地區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鞭長莫及,不能有效地對風險進行全面控制。現行法律對我國機構參與境外期貨交易存在監管真空,監管機構難以有效進行跨境監管。自從允許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參與境外期貨市場以來,企業違規參與投機發生巨額虧損的案例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
我國有必要通過實施細則、司法解釋等形式,將成熟且有效的做法法律化,賦予監管機構參與定期及突發事件下國際監管合作的權力。對于跨國衍生交易,應建立合理的風險報告制度,既保證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制止風險的擴大,又保證被監管對象具有充分的自主權,通過內部管理程序進行風險控制。在規則性監管協調上,應明確國內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國內和國外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協助監管機構取得有效監管所需的資料,并通過對信息使用的限制避免信息被濫用。就應對危機的監管協作而言,必須對突發事件及相關風險的性質、范圍作出限制并在各監管機構間建立穩妥、合理的危機處理機制,通過明確、合法的程序支持,維護衍生品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結論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在金融國際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機遇和挑戰并存。針對金融衍生品存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風險類型以及杠桿性、虛擬性和復雜性等風險特性,無論是市場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還是投資者,都必須對其有充分的認識并從不同的角度健全風險管理機制,共同營造良好的金融衍生品投資生態環境。
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市場的虛假繁榮、衍生品監管的缺位引發的金融危機給各國的經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也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前車之鑒。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影響逐步消退的形勢下,要在穩健發展過程中防范風險,必須從宏觀角度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立法建設,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監管制度;健全市場監管制度與完善金融市場、完善金融監管模式,通過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制,建立政府監管、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和交易所自律三級監管體制。同時,加快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并進行適當和有效地監管,豐富場內金融衍生品業務、提升產品設計和定價能力,切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從投資者角度而言,如何正確有效地使用金融衍生品,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必須健全金融衍生品投資的內部控制規范、形成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并加快金融衍生品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企業管理層和相關團隊金融衍生品投資的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1.胡志浩。透過危機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J].中國金融,2008(24)
2.謝群,武本建,謝婷。略談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J].工業技術經濟,2008(7)
3.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J].社會科學,2008(1)
4.王曉梅。從國際比較中選擇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J].華北金融,2007(8)
5.成思危。穩步推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財經,2008(5)
6.蘇哲。金融衍生工具的財務風險與內部控制[J].中國審計,2008(5)
7.陳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J].法學,2006(3)
8.付優生,史煥平。我國金融衍生品創新及風險防范[J].當代經濟(下半月),2008(12)